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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x

  • 上传人:人****来
  • 文档编号:2871620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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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银行 软件 著作权 质押 贷款 管理办法 暂行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遵循审慎原则:仅以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企业,否则必须采用软件著作权质押配比其他担保方式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3、 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 1、 负责非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 负责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 授信审批部: 负责授权范围内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 风险管理部: 1、 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 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各经办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封存、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第七条 贷款条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于质押的软件著作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是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且著作权登记日期距贷款申请日不超过5年; 2、 软件著作权可依法转让; 3、 该软件著作权的所有者必须是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并且借款人是该著作权的唯一合法行使者; 4、 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软件著作权,需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及付清所有委托开发软件款项的凭证; 5、 该软件没有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6、 该软件所应用的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原则上持续经营两年(含)以上;2、经营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与本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3、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记录良好; 4、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 (一) 软件著作权尚未登记或已办理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被撤销的; (二) 委托开发形成的软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属或没有付清所有委托开发软件款项凭证的; (三) 软件已被公、检、法机关查封的; (四) 出质人并非出质著作权的软件著作权人或非全部软件著作权人的; (五) 软件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六)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行认为的不宜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 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额度以质押的软件著作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质押软件著作权市场风险、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软件著作权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质押软件著作权价值必须由本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和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 软件著作权使用情况声明书; (三) 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软件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四) 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以软件著作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软件著作权存在两个以上的软件著作权人,则所有软件著作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软件著作权出质; (五) 一般授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及质押物所应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国家行业政策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关市场的技术发展水平等外部因素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软件著作权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质押软件著作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 质押软件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使用情况及产业化经营规模; (三) 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软件著作权的时效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本行相关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协议签署。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相关质押合同。 第十七条 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手续。 经办行应在书面订立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封存软件源代码。 经办行与出质人将软件源代码封存后,应以经办行的名义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办行取回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后,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实施细则》及本行相关规定,将软件著作权利凭证、封存源代码的保险箱钥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等入库保管,办理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行在发放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后,除依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外,还要关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公告窗口,并注意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情况和变化,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质押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和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软件著作权。 第二十二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质押软件著作权被撤销、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或所涉及软件被公、检、法查封;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五)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信到期处理。 授信到期前10日,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授信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在指定账户中存足还款资金,经办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授信,本行将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的软件著作权。 授信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经办行核实无误后,取出入库保管的软件著作权利凭证等,及时与出质人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注销登记,办妥交接手续,解封软件源代码,质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四条 实现质权。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处置质押软件著作权,若处置质押软件著作权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对于未获清偿的债务,经办行应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分行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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