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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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同意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拨打xx咨询。 甲方:开户申请人 乙方: **农信经办机构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含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信息),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甲方通过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 第五条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类户,应当绑定本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Ⅲ类户,应当绑定本人账户,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并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第六条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甲方在乙方所属法人行社辖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只能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Ⅱ类户和Ⅲ类户分别不得超过5个)。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此限制)。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第九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十条 甲方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同意遵守乙方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未预留密码的账户(包括通过云闪付开立的账户),甲方可至**农信任意营业网点进行密码设置。 第十二条 甲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第十三条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非乙方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业务,下同。)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不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乙方将与甲方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甲方可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不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甲方同意,乙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核算。 第十八条 甲方若存在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同意乙方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应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关系。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及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届满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进行更新。因甲方相关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二十四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须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乙方须配合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二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变更后的协议将在**农信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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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个人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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