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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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
2、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第四条 我行各营业机构及通过我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客户,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我行电子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主体的不同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一级营业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客户承兑。承兑人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流转、结清和追索等环节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3、第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不得超过10亿元。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背书人、出质人或质权人等票据当事人在出票、背书、质押或解除质押后,应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只有已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才能交付收款人。第十二条 收款人、被背书人、质权人或出质人等票据行为接收方应对票据当事人的交付行为进行签收
4、或驳回处理。第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票据行为接收方未处理前,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第十四条 出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前将票据交收款人。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第十五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转让。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到期付款可选择票款线上清算方式和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再贴现必须选择线下清算方式清算资金。第十七条 付款人和收款人如都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采用线下清算,通
5、过行内系统支付资金;电子商业汇票付款人和收款人如有一方不属于我行机构或客户的,由发起方选择资金清算方式。第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转换为纸质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也不能转换为电子商业汇票。第十九条 收款人、被背书人必须与我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并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方可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签收、贴现等业务。第二十条 我行目前只提供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不得撤销原在银行各营业机构开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结算账户。第二十二条 我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营业网点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应按规定由其他营业网点
6、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第二十三条 我行各营业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时,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必须真实有效。第二十四条 我行相关系统保存的电子商业汇票最终信息如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不符时,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受让人签收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
7、令予以确认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本办法所称“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进行操作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追索清偿等
8、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到达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第三章 办理条件第二十七条 客户通过我行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为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并具备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在我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三)与我行签署银行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四)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服务;(五)电子商业汇票项下办理银行承兑、贴现等业务时,需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手册相关授信业务受理条件。第四章 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运营管理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完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流程和会计核算办法;牵头对产品功能
9、进行完善和升级,组织及配合其他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电子商业汇票测试。运营管理部结算中心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会计处理,包括票据签发、票据结清、票据贴现/转贴等业务的账务处理。(二)授信评审部。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按照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运营管理部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工作。(三)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开展电子票据产品包装整合和市场营销推广;及时跟踪、了解客户使用情况;根据客户电子票据结算及相关现金管理功能应用情况提出产品开发及优化需求
10、,配合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按照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参与产品开发、测试、管理等工作。(四)票据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电子票据贴现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电子票据贴现承兑银行额度管控和价格管理。(五)信息技术部。组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产品功能的维护,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电子商业汇票测试。(六)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调整电子票据业务服务基准价格(含利率和费率等)、浮动幅度和授权方案,并根据授权进行价格审批。第二十九条 分行相关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日常业务管理,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
11、会计核算工作。(二)公司业务部。负责按照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预签收”的业务操作;对电子商业汇票组织营销推广,并对产品应用情况进行分析,收集和反馈客户需求。(三)风险管理部。负责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审批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工作;负责分行内按照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转审批表登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承兑业务“承兑申请”的业务操作,配合分行各部门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工作。第五章 票据行为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12、”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第三十二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等内容的自身评级信息,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第三十三条 出票人记载了自身评级信息的,出票人应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四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第三十五条 成功的出票包括出票人成功登记票据信息、承兑人成功承兑、收款人成功签收三个必要流程。第三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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