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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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行各类资产损失的管理,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程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我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我行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主要包括:现金损失、信贷资产损失、银行间资金拆借和存放同业损失、应收款项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抵债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案件类损失等。 本办法所称实际资产损失,是指我行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本办法所称法定资产损失,是指我行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应的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第三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规范处理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按照总行关于各项资产管理的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范围的资产损失进行损失审核及责任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分支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资产损失核销工作主要涉及:资产损失发生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由总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资产损失评审会议。 第七条 资产损失发生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及时整理待核销资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对资产损失情况进行初审,并进行初步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人初步处理意见。 (三)对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的报告和其他资料实现专案管理;涉及机密的,应防止泄密。 (四)对仍有追索权利的款项,应继续追索。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审核损失发生单位所报送材料。 (二)根据申报材料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三)损失事项未获得复核通过,应及时通知损失发生单位;复核通过的,应将资料报送风险管理部。 (四)分析形成损失的原因,向资产损失发生单位提出管理整改建议。 第九条 总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 运营管理部:负责库存现金、待处理财产损益等资产损失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等相关工作。 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贵金属、固定资产(ATM设备及自助设备等)损失审核等工作。 授信评审部:负责信贷资产(贴现资产除外,含承兑及担保垫款)、买入返售贷款,以及相关应收利息的资产损失审核等工作。 金融市场部:负责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及相应的应收利息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 资金经营部:负责票据贴现、买入返售票据、相关投资及相应的应收利息的损失审核工作。 资产保全部:负责其他应收款中代垫诉讼费、案件挂账、抵债资产等损失的审核工作。 机构管理部:负责投资性房地产、房产建筑物及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由信息技术部管理的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软件类)、研发支出及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损失的审核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等资产损失资料的审核等工作。 行长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通讯类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损失资料的审核工作。 保卫部:负责报警器、摄像头等安防设备及消防器材等固定资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资产损失审核工作。 第十条 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资产损失评审会议:负责对资产损失发生单位财产损失资料进行审查,审议是否符合资产损失政策,是否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本会议由风险管理部召集,计划财务部、审计部、监察室、资产保全部、对应损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成,本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决定,风险管理部对资产损失相关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审计部对资产损失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监察室对资产损失中的违规违纪进行处理。 计划财务部:制定并完善我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并对经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审议通过的资产损失提交行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损失的认定 第十一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认定为实际资产损失: (一)因内部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责任事故,应由我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实际对外赔付的款项。 (二)发生业务或其他民事纠纷,提请法律诉讼或仲裁,经判决或裁决由我行承担民事责任并实际赔付的款项;不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由我行赔付的款项。 (三)发生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案件以及抢劫、盗窃、诈骗、涉枪四类案件,经追偿或司法机关立案,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四)以物抵债的变现收入,扣除变现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等和应交税金后,无法抵偿其账面价值形成的损失。 (五)法律文书或裁定应由对方承担的我行已先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诉讼款项,经追偿无法收回的。 (六)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七)误收假币和经核查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出纳短款。 (八)经总行认定的其他实际资产损失。 第十二条 以下损失可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三年以上未完成清算的股权投资损失,能够提供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的证明。 (二)债务人死亡、失踪的,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三)在建工程停建、报废,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差额。 (四)固定资产盘亏、提前报废、毁损(含自然灾害造成的报废和毁损)的,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 (五)其他可认定为法定资产损失的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债权损失,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的;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四条 下列款项,不得认定为资产损失: (一)债务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 (二)未采取措施向债务人追偿的。 (三)经监察部门审定存在个人责任,但未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四)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认的。 (五)取得受偿物品或资金但未进行处置或冲抵损失的(六)其他不得认定为资产损失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正常经营过程中,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不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可按年度以清单方式向计划财务部报备。 第十六条 对于需由我行垫付并可能形成资产损失的款项,应遵循“严格条件、逐级审批、及时催收、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四章 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 损失核销工作应符合真实性、合规性和及时性要求。 (一)真实性:损失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案件、交易或事项为依据,业务背景真实确凿。 (二)合规性:损失核销应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严格遵循审查程序,规范处理流程。 (三)及时性:损失核销属日常性工作,应当及时清查核实。损失一经确认,及时申报、及时审批。 第十八条 损失核销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无内部责任人的损失事项,应经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认定、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审定后确认,特殊事项应加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十九条 总行各部室、地区直属支行发生的损失,应逐户、逐级上报,由总行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二十条 损失核销的处理流程: (一)分行(含下属分支机构,下同) 对于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事项,由资产损失发生单位及时向分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分行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审议后,报请分行高级管理层审批。 分行高级管理层同意核销且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交本级计划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核销,并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资产损失核销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分行内部流程进行审批后,报总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年度终了,分行将资产损失核销清单报总行计划财务部报备,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向总行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分行不得将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转授给下属分支机构。 (二)总行 1.总行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损失发生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认为符合核销条件的,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风险管理部; 不同意核销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通知损失发生单位。总行各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料完备情况,要求损失发生单位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2.风险管理部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核销材料,组织对当事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评价;审计部对资产损失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3.风险管理部根据年度资产损失工作安排,组织召集资产损失评审会议,审议资产损失部门上报的资产损失事项,并结合风险管理部尽职评价结果,对当事人及管理人员是否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决议。会议作出责任追究的,涉及违纪问题的,提交监察室,由监察室依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涉及行政处分的,提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4.计划财务部对损失发生单位上报资产损失资料进行复核,并对资产损失核销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损失发生单位补充相关资料;并对财产损失情况提交行长办公会,对是否列支财产损失,是否进行税前扣除,以及拟进行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 总行接收分行报送的资产损失审批材料,应及时处理,原则上各归口管理及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各损失发生单位申报核销损失,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损失核销申报表。 (二)损失核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损失发生的成因及过程描述;采取的追偿措施及结果(如立案的,含案件的处理结果);损失发生的金额、实际受偿金额以及最终损失金额;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或意见;经验教训及整改措施等。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四)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五)相关凭证和账页。 第二十二条 对外仍有追索权利的款项,各损失发生单位在核销后应作“账销案存”处理,做好保密工作,并继续进行追索。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损失核销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或)相关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一)编制法律证明材料,申报虚假损失的。 (二)篡改损失核销材料或所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三)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职,导致虚假损失报送至上级行或被批准核销的。 (四)超权限核销损失款项,或为逃避审批权限限制将一笔损失化整为零、分次处理的。 (五)符合核销条件的损失款项,未及时申报核销的。 (六)未落实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决定的。 (七)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八)遗失、丢失、毁损损失核销材料,或泄漏损失核销机密材料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报不得核销的损失。 (十)对损失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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