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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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第二条 基本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跨票据交换区域的异地使用支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上报。银行有权停止其签发支票,并对其进行黑名单管理。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七)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八)凡当地人民银行对支票业务有其他规定的,各分行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出售支票业务处理 第三条 审核要求 (一)客户领购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在开户营业机构领购。 (二)银行出售支票时,如领购单位是第一次领购,应当零张少量出售,日后根据领购单位结算量再酌情出售。—般每个账户一次1本,对业务量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出售3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三)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第四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开户营业机构审核要求 开户营业机构须指定专柜出售空白凭证,对客户身份及其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进行审核。具体审核要素有: 1.审核领购单位的名称账号是否相符,核对印鉴是否正确无误。 2.确定领购单位领购人,发现疑问应向凭证领购单位联系确认。 3.根据客户的结算情况,判断客户申领凭证的数量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开户营业机构出售凭证 1.审核无误后,柜员根据凭证箱中的实物,按照顺序号段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出售处理。 2.收取手续费时应区分收费交易类别是现金或转账,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是否出具发票。 3.打印“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作为记账联附件。 4.为控制风险,柜员出售支票时,需要会计经理或B级复核员授权,然后柜员确认“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上打印的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三)己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缴回注销 1.客户因故缴回已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是本网点已出售给客户的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核点凭证无误后,在缴回的凭证上加盖“作废”字样或剪角作废。 2.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3.打印“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核点清单”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一份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入账户档案保管,一份和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当日业务传票送分行事后监督审核处理。未设事后监督的分行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核处理。 第三章 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第五条 审核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应当对支票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 (一)支票是否为本行受理的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二)如业务受理网点非账户开户行,该账户是否允许通兑。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五)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六)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七)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支付密码。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粘单骑缝章为粘单第一背书人,收款人必须做委托背书。 (九)若受理的是跨交换区域的全国性支票时,还需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第六条 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若为同城交换,分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出票人均为我行开户单位等三种情况处理。若为异地交换,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 (一)同城交换支付结算 1.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即出票人在他行开户,收款人的款项不可即时抵用,须待对方确认付款后“收妥抵用”。 (1)审核 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除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还需特别审核支票背面的委托收款背书,包括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有开户银行名称。 (2)审核完毕后,在进账单回单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交换处理。 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进行入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交给收款人或放入回单夹。此联做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2.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受理银行即时记账扣款后,将款项通过交换清算至收款人开户银行。 (1)审核 ①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需区分出票人是否为通存通兑户进行处理。若出票人非本网点开户且非通存通兑户,则需提示客户至开户行办理。若出票人非本网点开户且为通存通兑协议户,可予以受理。 ②受理的支票,除按照支票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外,由于是持票人向付款人(受理银行)提示付款,无需作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直接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即可。 (2)支票审核完毕,并经核验印鉴准确后,进行账务处理。记账完毕后,即将进账单第二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若为通存通兑户,则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开户行。将第一、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专用章。 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当地票交所的交换处理。若对方银行因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等原因进行退票,分行账务中心须及时联系受理网点,从而进一步联系出票人,根据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若出票人余额不足,则将支票连同三联进账单一并退给持票人或出票人。 3.收款人、出票人均为我行开户单位。. 网点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时,根据出票账户是否通存通兑进行不同的处理: (1)非通存通兑账户。 由于账户是非通存通兑,该类支票业务的处理同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的处理。审核完毕支票后,在第二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章后交给持票人。依据当地交换场次在支票上加盖清算章戳记,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当地票交所的交换处理。第一、三联进账单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账务中心。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进行入账处理,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交给收款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内部交换传递至开户行。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2)通存通兑账户。 对于通存通兑账户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在审核完支票后,视同内部转账进行账务处理。收款人及出票人的进账单回单可根据持票人的不同,交给持票人或放入回单夹或通过后台打印贷方补充报单。 (二)异地交换支付结算 1.网点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若非本交换区域的付款人,需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除对支票进行常规性的审核外,还需特别注意支票是否记载12位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万元)之内。 2.审核完毕后,将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受理章后退给持票人。根据所采用的方式(分散、集中直联、集中间联),将支票相关要素形成电子信息,并采集相应的支票影像,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一并提出处理。 3.对于出票人开户行同意付款的,收到对方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打印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将受理的支票和进账单第一、三联加盖业务清讫章后作为小额支付系统来账凭证的附件。 对于出票人开户行拒绝付款的,直接作退票处理。抽出支票和进账单并连同退票理由书交收款人。 第七条 转账支票支付用途的审核 (一)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与开户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双热线”查证,查证时应登记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二)对新开户后前十笔支付业务,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对属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下列款项可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结算账户: ——工资、奖金收入。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个人贷款转存。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继承、赠与款项。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纳税退还。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其他合法款项。 (四)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某一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或一日累计超过50万元的应要求支付单位出具单位证明并提供相关劳务、购销、借款等合同,涉及退还款项的,还应附原始缴款、转账凭据。特殊情况下单位不能提供支付依据的,需经与单位“双热线”对账,支行行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现金支票业务处理 第八条 审核要求 出票人开户行经办员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一)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为本行出售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二)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三)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四)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密码。 (五)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受理的支票不得为已挂失支票。 (七)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和本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受理持票人提交的现金支票后: (一)按以上审核要求对票面的要素进行认真的审核。 (二)对账户性质进行审核。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基本账户、临时账户和专用账户可支取现金,对于大额资金还需经过审批。 (三)对于非本网点开户的出票人提交的现金支票,根据出票人是否为通存通兑户进行处理,若为通存通兑户,且支取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予以办理;若非通存通兑户,或为通存通兑户,但支取现金金额超过限额,不予办理。 (四)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印鉴核验准确,在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现金支票支付用途的审核 (一)对存款人办理现金支取业务的,必须审核存款人具有办理现金业务的资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单笔支取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在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取款人的身份信息。 (二)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现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开户单位公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五章 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基本规定 (一)支票丧失后,失票人必须到开户行请求挂失。 (二)办理支票挂失业务时,经办员应要求客户在3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客户没有按时出示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则“挂失止付通知书”在挂失12天后失效。 第十二条 业务处理要求 (一)审核 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审核: 1.失票人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签章,且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一致。 2.“挂失止付通知书”必须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票据的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付款人名称;挂失人姓名、营业场所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3.确认该款项确未付款。 (二)挂失业务处理环节 1.经会计经理审核同意后,经办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支票作挂失处理,确认无误后授权签章。 2.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受理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三联专夹保管,凭以掌握止付。 3.挂失止付期满后应及时将原挂失支票做解挂处理。 4.办理解挂业务时,会计经理应审核经办柜员解挂业务凭证是否正确,各要素与原挂失支票是否相一致,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严格审核支票与所附进账单金额及各要素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背书必须连续、完整,使用粘单的,应按规定由第一个使用粘单的背书人加盖骑缝章。 第十五条 填写支付密码的支票未同时加盖预留印鉴,或支付密码错误,经办行应视同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退给客户。 第十六条 必须严格履行先审票后记账的业务处理顺序。 第十七条 记账时必须选择正确的票据种类,录入正确的号码。 第十八条 对多次签发印鉴不符、余额不足支票的客户,应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第十九条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必须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签章应与“收款人名称”相符。通过票据交换办理的,应坚持“收妥入账,不予垫款” 原则。 第二十条 严格掌握票据抵用时间,及时处理退票;换人核对提出交换的票据。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取现账户的性质,对通兑户的现金支取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票绝对记载事项记载不齐全的,银行不予受理挂失止付。已挂失止付的支票,应严格审查防止冒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出售专柜柜员为本人、关系人出售凭证,严禁授权员为本人、关系人的银行业务进行授权。 第二十四条 要对支票出售数量严格控制,否则容易造成客户保管不善丢失,或控制不严任意套取银行信用等案件发生。 第二十五条 出售的支票未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导致支票不能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销户时,未将空白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银行,或交回银行后未剪角作废,或未加盖“作废”章,容易造成实物凭证等被盗取使用或流失在外。-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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