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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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4.1 总行授信审批部 按照部门职责与权限执行。 4.2总行风险管理部 按照部门职责与权限执行。 4.3总行计划财务部 制定并定期发布资金类产品内部转移价格和同业存放资金业务的定价;负责按照流动性与效益性的需要进行同业资金业务的审批。 4.4总行科技发展部 金融机构客户授信业务操作及管理系统的开发及科技维护。 4.5总行投资银行部 根据同业市场状况,向计划财务部提出资金类产品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建议;战略性客户授信额度的申报;分行金融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申报的受理。在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后及时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金融机构类授信额度使用的审核、授信额度调剂、授信额度调整及变更、授信额度登记;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委托,认定一般性客户的主办行;各经营单位之间有关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营销争议的解决与仲裁。 4.6总行资金营运部 业务边界内的同业业务经营与管理;总行特殊授权的同业业务经营;业务边界内授信额度需求申请与报备。 4.7哈管部、分行 分行金融同业业务的营销组织及推动;制定分行金融同业业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渠道建设、维护及管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申报资料的组织上报;分行级客户日常信息收集。 5.政策 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 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6.1.2分行业务部门作为金融同业业务重要的营销及组织推动部门,应配置以下岗位: 6.1.2.1产品管理岗:负责落实总行金融同业业务相关产品的管理和推动;根据总行规定,落实理财产品管理工作;负责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申报;负责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的信息收集、统计和调研;负责金融同业业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6.1.2.2客户管理岗:负责金融机构客户的关系维护;参与制定金融机构客户行业开发规划,并负责落实;负责执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完成个人经营计划;负责协助其他经营单位营销中间业务。 6.1.3资格认定。 总行组织资格认证考试,对分行产品管理岗人员和客户管理岗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若某分行无获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则其不得成为分行级金融机构客户的主办行。 6.2客户分类及管理。 6.2.1客户认定。 6.2.1.1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行业特征、区域特征、是否直接与总行各专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等,综合评估该金融机构客户的合作现状及前景、衡量本行对该客户开发程度及成本,并将金融机构客户认定为战略性和一般性两类客户。 6.2.1.2认定原则:客户认定应首先考虑“属地原则”,兼顾“业务优先”及“时间优先”原则。“业务优先”指对存量客户可依据目前业务归属,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及客户关系维护的原则进行认定;“时间优先”指对新增客户,原则上以首次申报认定的经营单位为指定管理机构。 6.2.1.3战略性客户包括全国性银行机构、上市区域性银行机构、大型保险公司;一般性客户包括其它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及信用社(总部)。 6.2.1.4认定方式:总行投资银行部将结合客户实际情况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公布金融机构客户及主办行名单。 各经营单位在业务营销过程中,如需同未列入名单的金融机构客户开展业务,应报总行投资银行部进行认定。投资银行部在收到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将该客户纳入名单。 6.2.1.5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每年更新一次。 6.2.2金融机构客户管理。 6.2.2.1在客户认定的基础上,总行投资银行部对金融机构客户采用指定主办行管理模式。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营销推动的组织、本行对客户授信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客户对本行授信申报的发起、客户关系维护及应急措施的落实。办理同业业务需占用金融机构客户对本行的授信额度时,主办行具有优先权,使用额度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统一管理。 6.2.2.2指定管理关系的确认以总行投资银行部出具的金融机构客户认定表为准。 6.2.2.3主办行应制定有针对性的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方案,合理利用并有效整合资源,对其它经营单位提供营销支持。若经营单位与主办行存在业务交叉时,需将业务办理意见报总行投资银行部审核。 6.2.2.4总行投资银行部每年对指定管理的经营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将撤销其主办行资格。 6.2.3特定客户管理。 6.2.3.1与集团客户下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如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合作时,参照6.2.2执行。 6.2.3.2对金融集团客户的管理可参照本行集团客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2.3.3各经营单位不得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变相改变客户业务需求性质及路径,尤其对造成行内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将叫停与该客户合作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6.2.3.4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按银行董事会相关规定执行。 6.3业务分类及管理。 6.3.1金融同业业务按业务性质可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及中间业务。资产业务及中间业务又可分为授信类业务及非授信类业务。 6.3.2对资金交易及衍生品交易类业务或其他有系统控制的交易及业务,经营单位应对录入授信额度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6.3.3业务及产品定价应遵循总行计财部公布的定价原则及标准,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特殊定价,分行需报总行计财部,会同总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于金融机构客户实行差别定价的,投资银行部将会同总行计财部不定期向全行公布。 6.3.4授信类同业业务的开展须占用同业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如果同业客户在本行无授信,在开展业务时应首先按照《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申请同业授信。 6.3.5分支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同业业务,超权限的业务报上级同业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由后者按照本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7.检查监督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不定期对全行的金融同业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8.依据文件(无) 9.附录 9.1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3本制度为二级制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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