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前台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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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前台业务登记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前台业务登记簿的管理,规范前台业务登记簿的使用,根据人民银行要求及《银行个人挂失业务操作规程》(xx银[2009]20号)、《银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办法》(xx银[2009]104号)、《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试行)》(xx银[2010]269号)、《银行支付系统查询查复管理办法》(xx银[2011]69号)、《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银[2011]1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登记簿是银行明细核算的一种辅助性账簿,它是用以登记主要账簿中未能记载的特定业务事项或控制单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是对总分户账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包括手工填写的登记簿(以下简称“手工登记簿”)和系统生成保存的登记簿(以下简称“系统保存登记簿”)。 第三条 前台业务登记簿的管理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手工登记簿的种类及管理规范 第四条 按年度设立的手工登记簿有: (一)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客户异常大额现金取款相关情况。按照日期、开户单位名称、账号、用途、提取金额(万元)、账户性质、备注(身份证号码)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现金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二)工资性现金提取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客户工资性现金取款相关情况。按照日期、开户单位名称、账号、用途、提现金额(万元)、经办人(客户)、证件种类及号码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现金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三)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入、上缴及库存变化情况,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分别设立。按照日期、摘要、凭证起止号码、收入、付出、结余(其余额应与实际库存相符)、领取(交回)人印章、经办人印章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核算,以“一份一元”为记账单位。该登记簿由支行凭证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四)库存查库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各级查库人员对柜员实际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情况。按照查库时间、现金库存、实际库存、账实是否相符、凭证是否相符、综合柜员签章、查库人签章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会计经理负责保管。 (五)存款证明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对外开出的“存款证明”的情况。按照日期、存款证明编号、申请单位(人)、账号、签发金额、经办人、复核人、签发人、证明种类、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六)退票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记载支行受理票据、交换提入票据做退票处理或提出票据被退回等情况,是事后查阅的依据。按照日期、单位账号、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退票原因、金额(元)、签收时间(日期、签收人/证件号码)、经办人签章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清算录入员或复核员保管、登记。 (七)代发工资业务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时与委托单位进行代发(扣)工资纸质或磁介质工资表、存折、卡(本)通、存单等的交接登记,应根据委托单位名称分别设立。按照日期、代发项目、总金额、总户数、交接内容、转账日期、提交日期、交接人、接收人、代发人、复核人、备注(批量号)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八)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出售、使用情况,应根据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分别设立。按照日期、客户名称、账号、起始号码、终止号码、收入、付出、结余、柜员签章、客户签字、复核员签章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第五条 不按年度设立的手工登记簿有: (一)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及个人存款相关情况。按照查询(冻结)内容(日期、账号、户名、金额)、查询(冻结)原因、证件记录、经办、授权、处理记录(日期、证件、处理原因)、经办、授权、解冻人(扣划人)签字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会计经理或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 1.“处理记录”栏登记对前边查询(冻结)内容的解冻(扣划)处理情况; 2.该登记簿应与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冻结、扣划登记表,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回执复印件,有权机关经办人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配套专夹永久保管。 (二)挂失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客户口头挂失、书面挂失的各项内容并记载挂失后的处理情况。系统作挂失处理后会生成挂失登记号,柜员应按挂失登记号顺序登记,并按照编号、挂失内容(日期、种类、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原因、提验证件记录(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记帐员、处理记录(日期、支现、补发单/折/卡凭证号码)、记帐员、储户签字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书面挂失和口头挂失(不包括自助挂失)在一个登记簿上分开登记即可,不需另外设置挂失登记簿。 (三)有价单证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有价单证的领用、发出、上缴和代管情况,应根据有价单证的种类分别设立。按照日期、摘要、单证起止号码、借方(发出、上缴)张数、金额、贷方(领用、代管)张数、金额、结余张数、金额(其结余应与实际库存相符)、领用(缴回)人印章、经办人印章逐项登记。有价单证纳入表外核算,以原面值金额列账。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人员岗位及单位调动时交接的具体内容。按照移交人、职务、接交人、职务、交接工作内容(科目、户数、份数、交接日的余额及库存)、交接的物品(物品名称、数量、个件)、交接的印模、未了事项、存在问题、移交人、接办人、监交人、交接日期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会计经理负责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 1.该登记簿应登记人员变动时的各项交接内容,包括账务、各类重要物品(密码、章、证、押、模、钥匙等)及未了事项; 2.人员变动交接时只需完整登记该登记簿,无需再单独登记“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交接项。 (五)业务印章交接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各类业务印章的交接使用情况。按照需交接的各类业务印章的印模、交接时间、交接人、接收人、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按柜号及实际交接的业务印章进行登记,由支行主管业务副行长或会计经理负责监交、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 1.交接必须连续,上次交接的接收人为下次交接的交接人; 2.交接时间为实际交接时间,具体到X年X月X时X分; 3.如上二休一或其他情况,两个柜员不见面无法当面交接时,应由当日上班柜员于营业终了时将印章交接给当日及次日均上班的前台员工(可以是综合柜员、B级或会计经理),由该员工(接收人)负责将印章放入款箱随车送走,于次日早上打开款箱后再由该员工(交接人)负责将印章交接给使用该印章的员工。不得存在不见面交接登记情况; 4.“备注”栏用以登记“重要会计业务印章”交接的监交人及其他需注明事项。 (六)已用传票账表保管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已生成的各种传票、账册、报表、登记簿等资料的保管及上交、销毁情况,但由于现在柜员传票由总行统一保管,账表也已电子化保存,因此支行只需对手工登记簿及配套保存资料、银企对账单开户行留存联、小管家短信业务申请表银行留存联、个人网上银行用户服务申请表银行留存联、开立个人账户申请表银行留存联、挂失申请书支行留存联、柜员轧帐单、部门轧帐单等仍需支行保管的资料定期装订,按照保管编号(按年)、名称、原编号数、册数、启用时间、止用时间、保管地点、核准销毁(文别、文号、销毁时间)、经办人签章、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会计经理负责登记、保管。 (七)调阅会计档案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对已入库保管的已用传票、账册、报表、登记簿等资料的查阅情况。按照查阅时间、查阅会计档案(名称、日期)、查阅单位、查阅人签章、证件号码、批准人、查阅情况及结果、协查人签章、归还日期、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应与“会计档案借阅申请单”一并保管,定期装订,由支行会计经理负责登记、保管。 (八)错款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柜员在办理柜面业务时的长短款情况。按照发生日期、错款单位(人)、错款内容(长款金额、短款金额)、错款主要情况、发现人、复核人、错款人签字、错款处理情况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 1.在业务办理中,当客户面收付、兑换、整点现金时发现的错款,应与客户核实后当场处理,由客户在“错款人签字”栏签字; 2.查库时发现的错款,应及时查明原因,能联系客户处理的应及时处理,由客户在“错款人签字”栏签字;不能查明原因或查明原因确实无法联系客户的,无论长短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挂账,事后继续查找,根据情况再作处理,并在登记簿上详细记录。 (九)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对前台发现假币的收缴代保管及上缴情况。按照日期、摘要、凭证编号、版别、券别、冠字号码、张(枚数)、收方金额、付方金额、余额、经办盖章、保管盖章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登记时注意事项:支行将代保管的假币上交结算中心(分行各营业网点上交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时应填制一式两联《XX上缴假人民币统计表》并签章,结算中心(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接收后返给支行一联回执,支行凭该回执冲销登记簿,该回执应与登记簿一并保管。 (十)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已用或未用的各项重要物品的领用、交接、上缴、销毁等情况。按照交接时间、交接内容(物品名称、数量、编号、备注)、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逐项登记。该登记簿应按网点或重要物品管理部门设立,按照重要物品种类单页设置登记。重要物品是指密码、钥匙、印模、票样等物品。该登记簿由会计经理保管、登记。 (十一)不动户处理情况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不动户的结转、销账情况。按照转入日期、不动户(户名、账号、金额)、销账日期、备注、最后一次结息日、经办人、复核人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会计经理或指定专人保管、登记。 (十二)ATM自助业务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因办理自助银行业务需要而设立的登记簿。具体包括ATM密码和钥匙人员交接登记簿、ATM密码变更登记簿、ATM现金清点登记簿、ATM重启和维修登记簿、ATM吞卡登记簿、ATM错帐登记簿(ATM长短款及处理情况应反映在该登记簿上)。该登记簿由支行ATM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十三)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接受的电话或柜面等形式预约的大额取款情况,以便与客户核对预约详情,合理匡算支行库存。该登记簿按照预约时间、预约取款单位名称及账号、预约金额、预约支取日期、预约人、预约方式、经办人签章、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现金管理员负责登记、保管。 (十四)印章使用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对内、对外出具的相关报表、证明、函件等使用支行行政公章的情况。按照编号、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内容、批准人、用印人、用印数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十五)发出托收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发出的委托收款情况。按照序号、出票人名称、出票日期、到期日期、票号、金额(万元)、付款行名称、发出日期、划回日期、发出人、复核人、备注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负责发出托收人员登记、保管。 (十六)抵(质)押物及权证保管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抵质押到我行的各种抵质押物及相关权证的入账保管及退回、核销等情况。按照序号、日期、摘要、业务类型、原债务人、质(押)物及权证名称、质(押)物及权证编号、金额、移交人、接收人、退抵质押物(日期、移交人/托收人签字、接收人签字)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会计经理或指定专人登记保管。 (十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对外办理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情况。按照日期、兑换原因、券别、版别、冠字号码、兑换标准、经办员、复核员、持币人签名逐项登记。该登记簿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 (十八)防伪机具安全检查登记簿 该登记簿用以登记支行营业使用及营业场所供客户使用的各种点钞机、验钞器的状态及运转情况,对于运转不正常及出现其他影响正常营业及客户使用的机具要及时予以登记、反馈、申请维修或更换。该登记簿应根据每日班前对防伪机具的检查及处理情况逐日登记,由支行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第三章 系统保存登记簿的种类及管理规范 第六条 系统保存的登记簿有: (一)冲账登记簿; (二)大额取现登记簿; (三)代理授权登记簿; (四)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 (五)银行承兑汇票销号登记簿; (六)银行承兑汇票使用登记簿; (七)挂失登记簿; (八)冻结解冻登记簿; (九)部门开销客户清单; (十)部门开销账户清单。 第七条 系统保存的登记簿每月导出电子文档保存到支行专用U盘上,并报总行信息技术部留档。 第四章 前台业务登记簿使用要求 第八条 款项交接登记簿由系统机打尾箱交接单替代。尾箱交接单应规范柜员的交接签章手续,按季或按年装订入库保管。 第九条 由柜员分管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再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系统设置的凭证列表信息中已记载柜员使用保管明细。 第十条 大额取现登记簿在系统中设有电子登记表格,不需再手工登记大额取现登记簿。 第十一条 票据查询查复登记簿由系统设置的电子版查询查复及自有格式报文替代,无需再手工登记,但各营业机构仍需打印查询书和查复书配对保管,附在已查询的票据下作附件送事后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各种手工登记簿必须确保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摘要简明、签章规范,严禁弄虚作假。登记时一律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登记,不允许使用圆珠笔、铅笔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各种手工登记簿如登记有误,应划红线注销重新登记,并在划线左侧签章,不允许刀刮、皮擦、随意涂改、挖补,禁止使用涂改液销蚀。 第十四条 各种手工登记簿应连续记载,不允许跳行、跳页。账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第十五条 各种登记簿凡注明按年度设立的,需按年更换,有衔接数字的,应在年底结转下年,并及时装订入库保管;未注明按年度设立的,延续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装订成册的登记簿应按册编号,在封面表明年度、月份、名称,并逐本登记“已用传票账表登记簿”,调阅时按规定手续办理,同时登记“调阅会计档案登记簿”。 第十七条 各分支行可以根据业务发展及本行实际情况,添加所需要的登记簿。 第五章 前台业务登记簿印制与领用 第十八条 前台业务登记簿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印制,其格式内容的设计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 第十九条 前台业务登记簿应分级领用,域内各支行直接到总行运营管理部领用;域外各分行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门统一到总行运营管理部领用。各分支行领用时,均应填制一式两联“一般凭证领用清单”,支行加盖业务公章及会计经理名章;分行加盖运营管理部门公章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六章 前台业务登记簿的检查 第二十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审计部负责对本行前台业务登记簿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照管理办法领用、设置、登记、保管登记簿的,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会计经理要定期对本行前台业务登记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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