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定价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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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定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定价管理,规范全行定价行为,充分发挥价格对全行收益的杠杆作用,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定价管理范围是本行人民币利率、服务价格和理财产品价格。 第三条 本行利率管理包括本行存贷款利率、同业业务利率和内部资金转移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确定的其他利率。 第四条 服务价格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服务价格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理财产品价格是指本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客户品质、客户贡献度、管理成本、风险状况、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一定规则确定的各类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水平,以及其浮动权限等。 第六条 本行成立定价审查委员会。行长为主任,相关分管领导为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金融市场部、会计管理部、个人金融部、内部审计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成员。定价审查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计划财务部。 第七条 本行定价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统一指导是指由总行根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经营战略统一指导制定本行定价管理政策和目标价格水平等;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业务性质,本行定价管理分为内外部利率管理、服务价格和理财产品分类进行管理;差别授权是指本行定价管理根据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行发展需要、自我约束能力、定价管理能力等有差别地确定不同的定价管理权限;动态调整是指本行根据市场、业务发展状况和各分支行的实际情况对授权和定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行定价管理政策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本行所辖营业机构和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定价原则与方法 第九条 本行定价原则为:合规性、效益性、竞争性和灵活性: (一)合规性:全行利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的制定和发布程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理财产品的定价及发布程序必须符合理财产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效益性:定价管理机构要真实核算成本和风险水平,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方式,合理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创造效益、增加利润。 (三)竞争性:定价管理机构在确定价格水平时,要在保证效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易操作性和竞争需要,共同提高本行报价的竞争力。 (四)灵活性:定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行业务发展状况对各项业务的目标回报要求及时指导利率和服务价格等进行调整。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的贡献度等,对客户实施不同的定价标准,实现以目标回报为中心的客户差别定价。 第十条 自主定价应考虑成本收益和风险补偿原则,主要采用方法包括: (一)市场导向定价法。根据国内规模相近的商业银行同类业务的平均价格水平及同业竞争情况,确定相关产品价格标准。 (二)成本导向定价法。根据各类产品的综合成本(业务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等),加预期目标利润,确定产品价格。 (三)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各类业务给客户带来的认知价值为基本依据确定产品价格标准,价格以协议价格为主。 (四)战略导向定价法。根据本行产品业务发展战略,对于能够增强本行各类业务整体竞争力、丰富本行产品服务链条、综合效益明显,以及需要在短时间内扩大规模的战略性产品,突破传统价格限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战略性低价或免费政策。 第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各类产品价格应及时调整: (一)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变更相关业务产品价格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相关价格。 (二)同行通行价格标准与本行执行标准发生偏离,通过调整避免对业务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三)本行对产品加以革新改进,增加功能和服务内容,通过调整价格弥补成本、提高收益。 (四)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变化,对价格进行主动调整。 第十二条 定价采用双向流程。各经营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提出价格调整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发布价格公告执行,或由总行相关部门组织市场及同业价格调研,主动发起定价或调整建议,视需要审批后发布公告执行。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行对内外部利率、服务价格和理财产品定价依据现行管理体制,按照总行、业务条线和分支行等层级分别设定定价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总行定价审查委员会为全行定价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定价管理政策、策略和执行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政策规定授予总行各业务条线和各分支行相关定价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定价审查委员会授权总行计划财务部为本行存款利率、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定价的管理部门;总行业务发展部为本行授信业务定价和贷款利率的管理部门;总行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服务价格的归口管理部门 ;总行会计管理部为结算类服务价格管理部门、总行个人金融部为中间业务类服务价格管理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为本行同业资金利率和理财产品价格管理部门。各定价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授权范围行使相关审批和管理职能,但对于全行性或某一类客户实行优惠价格的,需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 总行各业务条线可根据本办法在自身的权限内制定定价管理实施细则、考核制度及授权管理规定加以贯彻落实及转授权,并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备案,但各定价管理部门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各类管理办法时应尽量简化审批层级。 第十七条 为提高操作效率和灵活性,各业务部门和分支行在本级授权范围内可自行与客户协商确定价格水平;但当与客户谈判的价格水平超过了本级的授权范围,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执行未经批准的超过授权价格的行为均为越权和违规。 第十八条 总行将综合业务发展情况、市场形势、流动性状况等,对本办法授予各业务条线和各分支行定价管理权限进行不定期调整。 第十九条 总行将定期对被授权机构定价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状况对其定价管理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定价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行定价管理相关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审议本行存、贷款利率、同业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利率以及理财产品利率等管理办法。 (三)审议本行服务价格方案。 (四)审议本行理财产品价格方案。 (五)审议本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案。 (六)审议其他定价管理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价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审查和整理各部门、各支(分)行上报的价格申报材料及各类定价管理办法,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拟定定价审查委员会审议内容报行长审定,经行长同意及时组织召开定价审查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定价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的记录和定价事项审批表。 (四)负责整理定价审查委员会会议资料,以备查询。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 (一)负责定价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拟写全行定价管理办法。 (二)负责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相关文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本行各类产品定价。 (三)提出本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案,经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后发布执行。 (四)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规定,制订本行各类存款利率政策,报定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并组织实施。 (五)提出利率年度定价目标,报定审会审批后发布执行。 (六)承担定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务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发改委等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授信业务定价政策,经合规部审核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拟写相关自主定价服务价格分析报告、提出初步定价建议,报合规管理部初审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制作相关定价业务说明和宣传资料,报合规管理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四)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规定,制订本行贷款利率管理政策,报定价审查委员会秘书处审批,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本行授信业务及贷款利率定价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授信业务产品优惠价格和贷款优惠利率的初审。 (七)协调、处理本行授信类业务价格纠纷和违规行为。 (八)负责落实及完成贷款利率定价年度目标。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本行定价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服务价格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牵头建立健全本行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和信息披露等流程。 (四)牵头负责服务价格管理的评估和检查,组织开展服务价格相关宣传、解释、投诉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汇总对有关监管部门关于服务价格的报告和对外公示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五条 会计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按照人民银行、银监、发改委等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行各类人民币柜面结算类业务产品定价政策,经合规部审核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拟写相关自主定价服务价格分析报告、提出初步定价建议,报合规管理部初审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制作相关定价业务说明和宣传资料,报合规管理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四)监督、检查柜面执行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类产品定价政策的核算情况。 (五)协调、处理本行柜面结算类产品定价违规行为。 (六)负责各类收费和计结息会计账务核算办法的制定、修改、实施和检查。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个人金融部职责: (一)作为中间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行中间业务产品(不含柜面结算类业务,下同)定价政策,经合规部审核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拟写自主定价中间业务价格分析报告、提出初步定价建议,合规管理部初审后,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制作相关定价业务说明和宣传资料,报合规管理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四)监督、检查本行执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政策的情况。 (五)协调、处理本行因中间业务产品定价违规行为。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金融市场部职责: (一)负责理财产品定价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理财产品定价政策及制度,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配合计划财务部完成本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案:提供市场利率信息、分析市场利率水平及市场价格走势预测等。 (三)拟定同业业务定价管理办法,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技术部职责: (一)负责为本行定价管理和收费业务开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根据本行定价管理需要,开发、维护和更新相应系统,统筹规划全行业务系统定价相关功能的实现方式。 (三)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和总行制定的各项定价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负责按照总行制订的相关产品定价管理办法在营业场所挂牌公告本行产品价格,并办理相关人民币产品业务。 (三)在调整、新增收费标准或项目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总行安排提前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必要时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确保客户的知情权。 (四)完成监管机构和总行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三十条 存款利率:存款利率统一由总行制定,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不得调整,但可以综合运用定活期存款的不同利率和期限,以及协定存款等方式,为存款客户提供一定的差异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实行下限管理。本行贷款利率政策由业务发展部根据行业、期限、风险状况、客户在本行的结算情况和贷款种类等区别制订。 第三十二条 同业资金利率: 本行同业资金业务利率由金融市场部结合Shibor利率,充分考虑市场资金状况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定期发布。 第三十三条 内部资金转移利率:内部存贷款转移价格由计划财务部制定,除充分考虑本行自有资金成本和政策取向外,同时参考Shibor利率和银行间固定利率企业债到期收益率等变化情况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基础。 第六章 服务价格的定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总行统一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经合规管理部审核后,提交定价委员会决策。 第三十六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服务价格公示工作。按监管部门规定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并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资料,在各类相关业务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七条 合规管理部汇总各业务部门服务价格工作报告,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八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总行在客服中心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由合规管理部分派各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定价管理 第四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拟投资资产预期收益率等,拟定理财产品价格,发布每项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价格(区间或上、下限)、使用范围(地区、行业等)和有效期。 第四十一条 理财产品价格需按相关规定在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中发布。 第八章 优惠价格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经营机构应遵照产品相关价格制度开展业务,超过本机构权限的价格浮动应按规定向总行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各经营机构遇到特殊情况,对于个别不符合优惠贷款利率条件,但又需要利率优惠的,必须逐笔填列审批表,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初审,由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贷审委审查项目利率浮动须提交贷审委集体研究审定,由行长审批。对个别超过授信业务价格规定及本机构调整权限的价格调整,须报总行业务发展部初审,合规管理部复审后,由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 各经营机构对于个别超过结算类产品价格规定及本机构调整权限的价格调整,须报总行会计管理部初审,合规管理部复审后,由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 各经营机构对于个别超过中间业务价格规定及本机构调整权限的价格调整,需报总行个人金融部初审,合规管理部复审后,报分管副行长和行长审批。 对于全行性或某一类客户实行优惠价格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报定价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产品定价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产品价格的。 (二)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价格的。 (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产品价格的。 (四)在开办新业务时有关定价及流程未经定价管理机构审批擅自实施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产品价格政策的。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上述产品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总行将视其情节及所致后果轻重,对主要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xx市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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