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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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xx农金”)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行为,保证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xx农金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具有xx农金特色的银行服务。 第三条 xx农金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 电话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 手机银行业务是指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 客户证书是指用于标识客户身份,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指令进行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是指存放有客户证书或载有客户身份标识信息,并能够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的专用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USBKey、ICKey、动态令牌等。 第四条 法人行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xx农金电子银行业务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一)省联社负责全省电子银行业务的规划管理与实施,承担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考核评价、营销策略的制定、管理与指导; 2.负责制订全省电子银行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建立和维护电子银行业务客户信息工作,指导行社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客户信息采集与分析; 4.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相关新产品市场准入的申报,以及新产品、新功能的需求规划、产品研发及市场推广指导等工作; 5.负责开展对全省电子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管理、指导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防控工作; 6.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管理,及时处理电子银行业务差错,制作、保管和发放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7.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由电子银行引发的突发事件和案件,化解风险,并组织内部整改; 8.负责全省客户服务中心规划、实施与运营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电子银行的品牌建设、维护和受理环境建设等工作。 (二)法人行社在省联社指导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的具体管理,承担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职责: 1.贯彻落实省联社各项工作安排; 2.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控体系,落实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责任; 3.负责对辖内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电子银行业务考评机制; 4.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应急处理机制,有效应对电子银行业务突发事件; 5.负责组织开展和指导辖内电子银行业务宣传与市场营销工作; 6.做好辖内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法人行社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设立与所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法人行社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变动应报省联社备案。 第七条 法人行社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循“事权划分、岗位制约”的原则,做好关键岗位的监督和重要业务的权限分离。 第八条 xx农金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由省联社统一制定并监督执行,法人行社不得擅自变更全省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网上银行业务 第九条 xx农金网上银行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 账户管理:账户临时挂失、账户密码修改、账户信息修改等。 (二) 账务查询:账户状态和余额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和网银交易流水查询等。 (三) 转账支付:行内转账、跨行汇款等。 (四) 代收代付:代发工资、收费缴费、代理销售等。 (五)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网银商户服务等。 (六) 客户留言:客户建议、留言、投诉、回复等。 (七) 其他服务。 第十条 凡在xx农金开立金农银行卡存款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均可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一条 凡在xx农金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可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十二条 xx农金网上银行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实行省联社、法人行社总部和营业网点三级管理,各级别操作人员具体职责为: 省联社操作人员负责法人行社总部操作人员管理和网上银行业务参数设置、监控以及处理用户留言等工作。 法人行社总部操作人员负责辖内营业网点操作人员的管理以及地方性网上银行业务参数设置工作。 营业网点操作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客户所有网上银行交易通过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认证,个人高风险网上银行交易通过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双渠道或多渠道身份认证方式对客户身份进行认证。 个人高风险网上银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非本人(不含与法人行社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账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 单位企业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但法人行社与单位企业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比照空白重要凭证管理,个人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并登记签名确认,企业客户须双人持有效证件领取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并登记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丢失或密码遗忘、泄露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个人客户遗忘网上银行密码,可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密码重置手续。企业客户遗忘网上银行密码凭企业客户网上银行业务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其网上银行业务注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七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和密码,凡使用客户身份认证介质及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纠纷或损失,由客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设有有效期,过期失效,客户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展期或更换手续。在客户身份认证介质有效期内,客户的身份认证介质毁损,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在更新生效前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xx农金网上银行业务对客户的转账支付实行单笔限额和日累计限额管理。全省最高支付限额由省联社统一管理,法人行社最高支付限额由各法人行社管理,客户可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支付限额。 法人行社支付限额不得高于省联社支付限额,客户设定的支付限额不得高于其注册行支付限额。 客户的代付业务不受银行限额管理的控制。 第二十条 法人行社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加强与客户的对账管理,特别是高风险网上银行交易的对账工作。对于无故不对账或长期不对账的企业客户,可暂停其网上银行服务,采取多种手段确保对账的时效性。 第四章 电话银行业务 第二十一条 xx农金电话银行提供以下金融服务:(一)账户管理:账户临时挂失、账户密码修改等。 (二) 账务查询:账户状态和余额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和网银交易流水查询等。 (三) 转账支付:同名账户互转、电话汇款等。 (四) 代收代付:自助缴费、代理理财等。 (五) 业务咨询:客户咨询、投诉受理及回访、疑难问题受理、新业务介绍、金融信息服务、理财试算等。 (六) 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xx农金客户可通过拨打96669特服号码使用电话银行服务,在外省拨打需加拨省内区号。 第二十三条 xx农金电话银行客户分为非注册客户、自助注册客户和柜面注册客户三种,针对不同注册类型客户提供差别化的服务: 对于未注册开通电话银行服务的客户只限于提供业务咨询和账户临时挂失服务。 对于自助注册客户提供除电话汇款等向非本人账户转移资金的电话银行服务。 对于柜面注册客户提供所有电话银行服务。 第二十四条 xx农金个人客户可通过拨打96669特服号码自助开通电话银行服务,也可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申请注册开通电话银行服务或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注册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xx农金电话银行只向在柜面注册的企业客户提供服务。凡在xx农金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可到其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注册开通电话银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如客户需要使用电话汇款等向非本人账户转移资金服务,需到营业网点签订预约支付协议并指定资金转入账户后,方可办理此项业务。 第五章 手机银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xx农金手机银行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一) 手机短消息服务:账户变动通知、存贷款到期通知、账务查询、新业务介绍、金融资讯等。 (二) 手机支付服务:代理缴费、话费充值等。 (三) WAP手机银行服务:账户管理、账务查询、转账支付等。 (四) 其他服务。 第二十八条 凡在xx农金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均可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申请注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或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注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凡在xx农金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企业客户,可到其账户开户网点申请注册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第六章 客户管理 第三十条 xx农金为每位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分配一个唯一编码作为客户身份标识,简称客户号。xx农金通过客户号对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客户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账户凭证,经xx农金经办人员核实后方可注册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客户信息有误或不全的个人客户不得开通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注册客户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进行非关键信息的修改,如要变更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等关键信息,须持相关材料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客户申请注册开通电子银行服务,须指定双人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向其账户开户行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资料,经开户行审核通过后与开户行签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后,方可开通相关电子银行服务。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注册客户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办理非关键性信息的变更,如企业客户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操作员信息等关键信息时,需到原注册网点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注册客户注销电子银行服务,需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注册网点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须凭客户身份认证介质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操作。企业客户可对网上银行操作人员权限进行分级管理、相互制约。每个企业最多可配置4个级别的操作人员权限。 第三十七条 企业客户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按照xx农金网上银行服务要求配置企业客户业务审核流程。 第三十八条 电子银行注册客户如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xx农金将对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客户暂停服务,客户如需重新使用电子银行服务需到冠有xx农金标识的营业网点办理恢复手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应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信息系统的容量管理和持续性管理,保障系统的高可用性。 第四十条 省联社应加强电子银行交易数据管理,电子银行交易日志、交易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小于5年。法人行社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小于该客户撤销电子银行业务后5年。第四十一条 法人行社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安全控制体系,制定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建立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日志,配备电子银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电子银行安全控制体系包括安全策略、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技术安全措施、业务安全措施、内部安全监控、安全审计等。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运行,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内审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安全措施的制定和监督落实。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及技术实现;负责系统安全生产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电子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营业网点经办人员负责对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落实相关安全控制制度等。 第四十四条 客户身份认证介质管理要严格执行分级权限管理制度和业务分离制度。各级电子银行操作员要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操作并强化岗位间的约束机制,执行审核与录入操作分离、客户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与使用分离等业务分离制度。 第四十五条 法人行社要比照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客户身份认证介质的领用、保管、发放、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严密的客户身份认证介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法人行社应加强电子银行操作人员安全保密意识,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不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对于重要岗位人员应建立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制度,有效控制电子银行操作风险。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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