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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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 号)的精神,加强我行对政府融资平台的授信管理,改善我行信贷业务结构,防范融资平台公司授信业务风险,依据《中国银监 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 号)、《关于加强融资平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10]110号)、《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1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重点监测名单以当地监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 融资平台贷款的基本原则: (一)审慎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平台贷款合规管理,对于融资平台贷款实行独立商业化运作,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严格监测融资平台现金流的动态变化。(二)总量控制的原则。全行融资平台授信业务总量须控制在限额内,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统计和全口径监控。 (三)名单制管理的原则。对政府融资平台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非名单内的客户一律不开展敞口授信业务,且确保名单与各银监局核对一致。 第二章 融资平台贷款的准入要求 第四条 融资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条件,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四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的成立应合法合规,地方政府未足额注入资本金的或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的融资平台公司,我行不予准入。 第六条 融资平台类客户的风险定性需为“全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借款人自有现金流主要指经营性现金 流,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能算做借款人自身现金流。 第三章 融资平台类贷款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融资平台类贷款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必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持有年检有效 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贷款主体资格; (二) 持有年审有效的贷款卡,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贷款发放前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 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80%; (五) 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出具同意向我行借款的有效决议; (六)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七) 融资平台类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测评不低于 BBB 级。 第八条 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二)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三)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受理通知书。项目虽在核准制目录内,但特大型集团企业编制的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五) 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已完成由本行认可的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的批准文件。 (六) 项目应符合规划、土地、环保等要求; (七) 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贷款项目资本金应先于贷款资金到位或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八) 该项目必须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偿债资金 来源,不支持自身无现金流、完全依靠财政兜底的公益性项目。 第九条 平台类贷款的担保方式 (一) 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接受地方政府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担保和承诺。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二) 不得接受以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担保。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以政府承诺担保、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和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作为抵押的贷款,均属违反《物权法》、《担保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行为。 (三) 融资平台类贷款应提供合法、合规、有效、足值的抵押物或质押物,以实现平台贷款风险的有效缓释。 第十条 新平台类贷款原则上采取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项目建成投产后,应立即进入还本期,原则上每年应至少两次等额还本,以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 第十一条 融资平台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并结合《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和相关凭证中载明。 第四章 融资平台类客户贷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信贷风险管控要求,强化支付管理。融资平台类客户的贷款支付方式为全额受托支付,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资金监管性质的贷款专用账户,按照《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银行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核实收款人,按项目进度付款,并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平台授信业务责任人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金额、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于满足退出类条件的平台贷款,应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和程序有序组织退出。 第十五条 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各经营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度与贷款资金配比使用情况、财务变化情况、运营是否规范、还款来源的变化情况、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动态变化、押品的价值变化等情况。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借新还旧。 第十七条 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整改工作,各机构应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监管工作。(一)贷款条件整改。对于存量平台贷款和已审批尚未发放的平台贷款,各机构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 贷款期限整改。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 还款方式整改。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平台承建BT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平台贷款,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四) 抵押担保整改。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担保法》、 《物权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 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五) 贷后管理整改。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机构也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 总行及分支机构应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或台账,台账信息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强化统计约束,健全台账统计。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对平台贷款信息按季进行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十条 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建立平台贷款风险及其管控的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单位应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应及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置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 第二十二条 强化拨备约束。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第二十三条 强化资本约束。针对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应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第五章 管理责任及职责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由风险管理部牵头建设和管理维护,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负责全行融资平台贷款的逐笔审查审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组织推动融资平台类客户的准入管理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平台贷款进行五级分类;负责平台贷款计提拨备;负责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按要求对平台贷款计算风险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按我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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