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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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微企业授信 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 容忍度设定 第五条 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六条 容忍度设定原则 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设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机构、客户经理两个维度为基础; (二)在总体不良容忍度内坚持差异化原则; (三)以不良率、不良额为主要考核指标; (四)坚持存量不良与新增不良划断的原则。 第七条 容忍度指标设定 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指标实施动态调整管理,容忍度指标结合每年总行下达给分支机构的风控绩效任务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一年一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容忍度调整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以总行发文为准。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为不超过以下维度任意一种情况(如总行设定了新的容忍度指标,则以新的指标为准): (一)机构维度:单一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率不超过3.5%[含,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一般法人小微客户不良余额+微贷不良余额+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余额)/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且当年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不超过1%(含,包括新增和续贷)。 (二)客户经理维度:单个客户经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户不良率不超过3.5%(含,不良率计算同上),且当年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不超过1.5%(含,包括新增和续贷)。 以上不良余额均包含隐形不良,当年发放的贷款含新增和续贷,但明确为风险化解的除外。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良容忍度指标执行情况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按月统计并在行内进行公布,客户经理不良率分别由总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客户经理所在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并统一公布。 第九条 机构或客户经理任一维度的不良容忍指标连续三个月突破的,或在常规年度不良资产认定中发现不良容忍指标超标的,或总行及总行条线管理部门等认定有需要问责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流程及行内相关制度及规定对相关机构及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章 尽职认定标准及免责情形 第十条 尽职认定标准 尽职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责任认定标准和间接责任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直接责任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管理人员,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以及我行相关小微业务的具体操作标准、作业流程作为尽职免责的主要标准。 (二)间接责任认定标准: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如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的,原则上只承担所在部门或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领导或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一)机构负责人免责情形:单一分支机构(含小微专营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超过容忍度指标的,且不存在违反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对经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小微业务负责人不追究领导或管理责任。 (二)经办人员及参与具体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免责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办人员所属分支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不超过容忍度指标的,我行在责任认定中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的操作流程及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2.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若自然灾害属于当地频发的自然灾害,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 3.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形成不良贷款,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动植物疫病在贷款前已显现,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 4.借款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形成不良贷款的,如火灾、车祸、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借款人经营行业按规定应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等特殊证照而客户未取得且出现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经办人员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得完全免责); 5.信贷资产本金已还清、因欠息形成不良的,如相关工作人员无舞弊欺诈、违规违纪行为,并已按行内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的; 6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采取追索措施且收回了全部不良贷款或减少了不良贷款损失的,可酌情免除责任或减免部分责任; 7.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小微企业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了损失的; 8.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书面记录等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授信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9.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当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内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业务仍予以办理且形成不良的;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理情形。 第十二条 不得免责情形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 (一)借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流程、产品为大中型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存量小微企业自然成长为大中型企业的除外); (二)借名贷款、冒名贷款不得免责; (三)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或经办人员弄虚作假、与借款人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授信的; (四)在授信业务中存在重大失误,未及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资金流向等各种影响还款能力的风险因素的; (五)在授信过程中向企业索取或接受企业经济利益的; (六)单一机构小微企业抵(质)押类贷款损失率超过20%,或信用类(含自然人保证类)贷款损失率超过40%的;(注:1.损失率为预计不能收回的贷款本金占不良贷款的比重,损失率采用第三方评估数据,其中第三方包括总行部门或总行内评估小组成员;2.不良率指标与容忍度指标统一实施动态管理。) (七)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但存在违规失职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下的问责、免责要求 (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上级管理人员或所在机构负责人指使、教唆或命令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且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了异议的,即使该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仍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二)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可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三)执行尽职免责后,如有证据证明相关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当对其追加责任认定。 第四章 组织架构设置 第十四条 总行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调查评议小组,由总行行长担任组长、分管风险的行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室、风险管理室、审计部及总行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指定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成立本机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调查评议小组,由行长/总经理(含主持工作)担任组长、风管风险的副行长/副总经理(含总经理助理)或风险总监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经理/副经理、贷审会成员、独立审批人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调查评议小组及成员职责 (一)总行调查评议小组负责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部门、经办机构负责人及属于总行管理权限内的人员进行尽职免责调查及评议,评议结果报总行党委最终评议后执行。 (二)分支机构调查评议小组负责本机构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的尽职免责调查及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请总行备案后执行。 (三)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客观、公平、公正地参与评议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和包庇。 (四)遵守保密制度。所有参与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评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行保密规定。 (五)遵守回避制度。开展调查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含部门经理、贷审会成员、经办客户经理等,下文简称“被评议人”)不得参与调查评议工作。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评议人员与被评议人员或被评议业务及相关流程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事后发现关系人未主动声明和回避的,相关尽职免责评议结果无效。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生风险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必须以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信贷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 第十八条 尽职免责认定流程分调查、评议、被评议人确定或申诉、报总行党委会/分支机构班子会、公示、通知及报备、归档七个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调查 调查环节由总行/分行调查小组负责,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现场核实等形式,调查情况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调查结束后,应形成相应的调查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具体授信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并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调查结论。调查结论分为尽职免责、需要改进、不尽职三类,其中,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职责,但仍然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授信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评议 评议小组基于调查情况及相关事实情况,依据小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及行内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对被评议人进行尽职评议,并形成相应的尽职评议初步报告。 (三)被评议人确定或申诉 尽职评议初步报告形成后,工作小组应先形成事实认证材料,送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有异议的,有一次申诉机会,须在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诉;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对评议结果有原则性更改的,应重新评议,复议结论将作为最终结论;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同评议结论,同时工作小组应书面注明事实确认材料送达时间及被评议人据不签字原因。 注:如被评议人申诉复议后的评议结果与原评议结果保持一致或差异率不超过10%(含)的,复议产生的费用(含差旅费、评估费等)由被评议人全部承担,超过10%的,复议产生的费用由我行承担。 (四)报总行党委会/分支机构班子会及公示 属于总行权限的,经被评议人确认或完成申诉环节后,工作小组形成最终的尽职免责评议报告,并报总行党委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行内进行公示,公示流程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属于分支机构权限的,经被评议人确认或完成申诉环节后,工作小组形成最终的尽职免责评议报告,并报分支机构班子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分支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流程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经总行和分支机构班子会审议结果为“需要改进”及“不尽职”的,评议结束后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五)通知及报备 总行评议结论由总行纪检监察室正式发文通知相关机构和部门。 分支机构评议结论由所在机构在机构内正式发文,并报备总行纪检监察室、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六)归档 尽职免责评议相关文档 、材料、报告等资料按我行现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被评议人员或被评议分支机构不得对参与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评议人员言语攻击和打击报复。如出现上述情况,总行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现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小微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银行微小贷款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xx银行发〔2011〕421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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