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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工作细则.doc

  • 上传人:精***
  • 文档编号:2871250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
  •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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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三门县 社会保险费 五费合征 工作 实施 细则
    资源描述:
    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措施》、《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相关建立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制度决定》、《浙江省职员基础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要求》、《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三门县人民政府相关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五费合征”工作,促进我县社会保险事业可连续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和其形成劳动关系职员,须依法缴纳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统一按每个月全部职职员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包含建筑施工企业) 现在,对还未参保或参保人员百分比较低缴费单位,按每个月全部职职员资总额缴费有困难,除工伤保险费外,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能够按“最低申报百分比”措施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个月全部职职员资总额×最低申报百分比 我县“最低申报百分比”按下列标准实施: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农业企业不低于20%;其它行业(不包含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5%。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包含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员总人数×上十二个月度全省职员月平均工资60%。 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各行业工资含量暂核定以下: 商品流通企业:3% 纺织、服装、橡胶、农业、工艺品生产企业:5% 其它企业:7% 3、建筑施工企业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相关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台政办发[]97)实施。 基础养老保险费、基础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含量暂核定为2% (二)职员个人缴费基数 1、基础养老保险费 职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十二个月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应在每十二个月1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对新参与工作、重新就业、调入或新建单位职员,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十二个月度全省职员月平均工资60%,按60%确定;高于上十二个月度全省职员月平均工资300%,根据300%确定。 职员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每十二个月7月份起调整。 2、基础医疗保险费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员按每人每个月 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员个人根据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协议制职员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职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以参保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对比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缴费百分比 基础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百分比为14%,职员个人缴费百分比为8%; 基础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百分比为5.3%(其中0.3%为重大疾病医 疗救助金),职员个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个月5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百分比为2%,职员个人(不包含农民协议制职员)缴费百分比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百分比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属二类、三类行业缴费百分比实施浮动;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百分比为0.5%。 上述缴费比比如有新要求,根据新要求实施。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百分比 (二)职员个人缴纳 1、基础养老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员个人缴费百分比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应缴费额=缴费人数×费额 3、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员个人(不包含农民协议制职员)缴费基数之和×职员个人缴费百分比 五、征缴管理 (一)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统一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实施单位缴纳和职员个人缴纳相分离申报制度,实施按月预缴、年底止算方法。即单位缴纳部分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职员个人缴纳部分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具体为: 1、缴费单位依据本月单位缴费基数自行计算本月单位缴纳部分应缴费额,在次月10日前(最终一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职员个人缴纳部分基础养老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和失业保险费应缴费额,报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由社保经办机构于每个月月底前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直接向缴费单位扣款征收,缴费单位不需申报。 职员个人应缴费额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三)缴费单位应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缴费单位应在第二年2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多退少补。 (四)缴费单位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在第二年6月底前立即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清算。 (五)机关机关及电信、邮政、金融等实施行业省级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仍根据相关要求实施。 六、征缴方法 (一)缴费单位应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措施》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相关要求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通知施行前还未参与社会保险单位,应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办理缴费登记。 (二)缴费单位不按要求办理缴费申报,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措施》相关要求进行处罚。未按要求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验,经查无下落而且无法强制其推行缴费义务,发出公告责令其30天内更正;逾期不更正,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出三个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费款按要求追缴。 (四)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申报费额显著不实缴费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够结合税收征管情况,采取核定征收方法计征。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当月先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从下月起调整。 (六)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职员资标准发放职职员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出3个月。经同意缓缴,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七)缴费单位应依法为其职员(含各类临时性用工)办理五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立即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八)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员增员或减员,缴费单位应该在每个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员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该职员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缴费单位缴纳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应立即落实职员参保。未立即落实,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七、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员均实施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参保职员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推行缴费义务职员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实施。 八、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包含广大职员和用人单位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依据《三门县人民政府相关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气氛,逐步推进“五费合征”,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扩面征缴工作。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着力抓好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最低申报百分比”由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省政府下达扩面任务,逐步提升。当年没有要求,按上年“最低申报百分比”实施。 县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推行职责,加强调研,对“五费合征”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立即总结经验,不停完善相关政策方法,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九、本实施细则从 1月1日起实施。《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三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基础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问题通知》(三地税发[]16号)同时停止实施。 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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