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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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大额存单发行和交易业务流程,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本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款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包括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业务”是指大额存单的发行、赎回、交易和质押业务。 大额存单发行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行人,采取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方式,面向投资人发行大额存单的业务。 大额存单赎回业务是指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大额存单的交易业务是指投资人在二级市场进行大额存单转让的业务。 大额存单的质押业务是指投资人以未到期的大额存单作为质押,进行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业务。 第四条 本行大额存单的发行、赎回、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为大额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大额存单业务的组织推动,协调沟通工作,包括拟定全行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向公司及零售条线下达发行额度、定价授权、明确大额存单业务使用的FTP定价政策、会计核算办法制定;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我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以及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负责与监管联络及行内跨部门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面向机构投资人大额存单的业务营销、产品要素设计、客户管理维护以及有关数据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负责面向个人投资人大额存单的业务营销、产品要素设计、客户管理维护以及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设计大额存单业务会计运营流程、确定清算核算规则及差错处理规则;指导和检查分、支行等大额存单运营端的操作。 第九条 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在我行网络渠道(如e钱庄、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拓展大额存单业务功能,提出相关的产品需求,完善产品服务。 第十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大额存单相关业务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按照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并向监管部门做好大额存单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负责本行大额存单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第三方平台的发行及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总行办公室负责大额存单业务统一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总行客户服务部负责大额存款业务相关客户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支行负责协助总行进行大额存单的发行及管理工作,根据总行相关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开展大额存单业务营销拓展、宣传推广、柜台操作和清算、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要素及规定 第十六条 大额存单的发行额度及报备 总行财务企划部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以及向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年度内若需要调整发行计划,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当年发行额度应与本行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中的额度保持一致。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本行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十七条 大额存单的发行 总行财务企划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趋势以及本行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在当前发行备案额度内,明确每期大额存单的总体发行额度、利率、计息规则及面向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额度分配,并由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分别就机构客户及个人客户大额存单进行产品设计,确定起点金额、期限、相关发行条款(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赎回以及计息规则等)。 第十八条 大额存单的发行方式及渠道 本行大额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发行渠道包括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 对于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本行应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由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九条 大额存单的认购起点金额及期限 本行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二十条 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及付息方式 本行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分固定利率存单和浮动利率存单两种。其中,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二十一条 大额存单的编号及命名 本行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本行应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本行应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大额存单发行的信息披露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总行财务企划部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在本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对于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我行应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行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二十四条 本行大额存单的发行由总行财务企划部统一管理和定价,总行其他部门和分行未经授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通过本行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按照产品发行条款,在本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办理全额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其中,个人投资人的该笔大额存单部分支取后的余额不得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机构投资人的该笔大额存单部分支取后的余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本行根据大额存单发行条款约定的提前支取条款兑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六条 总行财务企划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报经有权审批人审定同意后,在大额存单发行前约定赎回条件,并在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本行在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赎回业务发起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行官方网站、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该期大额存单赎回业务公告,赎回业务公告应包括赎回品种、赎回价格和赎回起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大额存款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对通过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本行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二十九条 本行大额存单到期自动兑付,在到期日日终,由交易系统将大额存单本息资金自动兑付到投资人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但因办理时段资信证明、质押、司法冻结等业务导致状态异常的大额存单不可自动兑付。未能自动兑付的大额存单,到期日之后逾期时段按照实际兑付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待存单状态正常后,日终由系统自动兑付存单本息或由客户选择柜台办理人工兑付。 第三十条 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大额存单的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并须符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相关要求,不得出现恶意竞争等扰乱市场正常定价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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