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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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资金清算业务管理,规范托管资产资金清算业务操作,提高资金清算、交收效率,防范资金调度风险、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股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其他交易行为,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清算、交收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场内交易资金清算、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托管资产账户间资金划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金清算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是指总行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的业务操作人员。 第四条 资产托管部负责托管资产的资金清算工作。托管资产开户行会计人员负责协助总行完成资金应急清算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开户行指我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T日指托管资产交易日。 第六条 基金存款开户分行须协助资产托管部做好基金存款账户和网上银行的开户及维护、资金清算、账户查询、会计凭证保管和移交及其他有关工作。各分行作为资产托管部在基层行的清算业务支持部门,需优先处理基金资金清算业务。基金存款开户行应制定专人负责处理基金资金清算工作,并报资产托管部备案。 第七条 基金资金清算业务应遵守三级复核制度,即必须经过经办、复核、签发三个环节。 第二章 资金清算 第一节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 第八条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是指对资产管理人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我行基于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在交通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开立“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用于指定交收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资产托管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远程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远程交易平台)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并通过“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的中转,调拨托管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远程交易平台是资产托管部与沪、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进行托管资产证券投资资金清算与交收的专用系统。 第九条 资金清算人员在收到场内交易数据后通过银行资产托管资金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清算系统)读取场内交易数据,并按交易席位对清算数据进行清分、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场内资金交收。 第十条 资金清算人员T+1日09:00登录清算系统,读取沪、深登记公司清算文件,并按各托管产品主清算席位进行清分。清分完成后与核算人员提供的T日各《托管资产银行头寸表》中的交易所清算数据核对。对共用席位的托管资产,根据核算人员提供的《托管资产银行头寸表》金额加总核对。 第十一条 资金清算人员核对数据无误后,在T日《托管资产银行头寸表》中加盖复核章以及“银行资产托管部托(保)管业务专用章”,并按托管产品分别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资金清算人员根据T日托管资产资金交收情况及托管资产账户存款余额情况,通过远程交易平台将沪、深清算净卖差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我行指定收款账户。通过资金清算系统将净买差从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托管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清算款为卖差,资金清算人员可采用跨市场调拨等方式,通过上海远程交易平台将款项划入深圳结算备付金账户。深、沪总清算款为卖差,资金清算人员将应收款项划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再从指定收款账户划回各托管资产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从托管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调出资金时,资金清算人员可通过相应的远程交易平台发送付款指令,直接将应收款项调入开立在交通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并通过交通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将资金从“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划拨至我行指定收款账户,再通过指定收款账户分别划入各托管资产存款账户。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人员分别通过远程交易平台、清算系统及网上银行确认资金交收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沪、深登记公司系统发生故障,应付清算款无法及时划入托管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时,资产托管部填制《银行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划款指令》并加盖预留印鉴后,通过传真方式将指令传真至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经办人员核对预留印鉴正确后,按指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手工划款方式与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 资金清算人员应在T+1日11:30前完成与深圳、上海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收;13:30通过远程交易平台检查当日资金交收完成情况。当日资金交收业务全部完成且经检查备付金账户余额正确后,打印《资金余额表》中的结算备付金余额部分,按季度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第二节 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是指托管资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清算、申购赎回清算、支付佣金、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受托费、审计费、信息披露费、销售服务费、风险准备金、银行间债券业务服务费、交易手续费、网上银行手续费等固定费用和其他费用,以及支付分红款、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等资金清算业务。场外交易资金清算需要由资产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交易的资金清算,由资产托管部通过加密传真与基金管理公司联接,获取基金交易记录及划款指令;通过与中债登联网进行指令确认,再根据划款指令进行资金清算以完成债券的交割、登记、过户。 第十九条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由资产托管部通过收取基金管理公司发送的申购、赎回资金清算数据,并依此为依据,与管理人通过加密传真发送的划款指令核对无误后,生成资金清算汇划指令,通过核心直连完成资金划转。 第二十条 网下申购、佣金、管理人报酬、托管费及信息披露费等的资金清算,由资产托管部通过传真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应业务的投资指令及划款指令,以此生成资金清算汇划指令,通过核心直联完成资金划转。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部编制的资金清算汇划指令遵循分级复核授权原则,资金清算经办岗为经办人,由资金清算复核岗复核,估值核算中心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审核。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与资产托管部之间的资金划拨指令必须通过传真加密系统完成。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经办岗应认真检查划款指令各要素。 第二十三条 资产托管部通过清算系统办理托管资产场外交易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会计经办岗下载保存电子传真系统中的管理人指令及相关附件,根据指令内容在清算系统录入指令,录入完成后将划款指令及相关附件提交会计核算复核岗。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复核岗审核清算指令的合规性、核对清算指令与附件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提交划款指令至资金清算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投资监督的场外投资指令,会计核算经办岗在提交清算复核岗前,需将场外投资指令先提交投资监督岗,由投资监督岗对指令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指标进行投资监督,监督完成后通知会计核算经办岗取回投资指令,由会计核算经办岗提交划款指令至资金清算人员。 第二十七条 资金清算人员核对清算系统指令与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传真指令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完成资金清算。对需要审批的,经报请有权人审核签章后,完成清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 对于银行间债券交易指令,资产托管部债券经办人员在清算系统录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系统成交编号一致的第三方指令内容,同时在簿记系统确认;债券复核人员核对需双人复核的银行间交易,同时在簿记系统做本方指令复核。 第三节 账户间资金划拨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清算人员应根据托管资产资金清算业务需要,在同一托管资产不同存款账户之间进行头寸调拨。 第三十条 资金清算经办岗在清算系统录入需要调拨的资金后,将调拨信息完整记录在《资金调节表》,签章后交清算复核人员复核。清算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完成头寸调拨。 第四节 清算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清算系统不能办理清算业务、清算款无法及时划入收款方账户时,资产托管部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人员打印电子传真系统中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相关附件,审核管理人指令无误后在指令上签章并经投资监督审核后并提交资金清算人员。资金清算人员根据各托管资产账户存款余额情况,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清算。清算完成后在管理人投资指令上签章返还核算人员。 第三十三条 网上银行系统发生故障、清算款无法及时划入收款方账户时,资产托管部审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在划款指令上加盖预留印鉴,并通过传真方式将指令传真至托管资产开户行。开户行经办人员通过电话确认并核对预留印鉴正确后,按指令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资金汇划。 第三十四条 开户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托管资产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急清算工作。 第三章 账户收费 第三十五条 托管资产存款账户的账户基本费用、日常资金结算费用及网上银行费用,按照托管资产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及所在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 第三十六条 因托管资产资金应急清算而引起的凭证购买费、同城转账费或异地汇款费等,按照总行及开户行所在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除此之外各开户行不得私自扣划托管资产存款账户费用。 第四章 凭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托管资产日常资金清算由资产托管部通过银行托管清算系统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托管资产存款账户开户行每日将托管资产存款账户回单进行打印,由各分行留存,并在托管部要求时及时提供回单原件。 第五章 日终清算处理流程 第三十九条 当日资金清算完成后,资金清算人员在托管清算系统中做账户余额核对处理,核对无误后打印T日《资金调节表》,由会计核算人员传真至各托管资产管理公司。 第四十条 资金清算人员在托管清算系统中做账户余额核对处理核对无误后,于17:30再次核对各托管资产账户余额情况,核对无误后再托管清算系统中做日终处理。 第六章 资金清算权限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托管部所有资金清算业务,均须经有权人签字才能生效。资金清算业务实行按业务分类、分级审批的权限管理方式。 第四十三条 总行托管资产资金清算业务授权权限: (一)场内交易资金清算、场外交易中的银行间卖券和正回购清算业务、固定费用清算、申购赎回清算业务以及账户间资金清算业务由资金清算人员办理。 (二)场外交易金额(银行间卖券和正回购交易除外)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清算、其他费用类资金清算业务及其他特殊清算业务,由估值核算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和基金管理人均有权查询所托管基金存款账户及基金备付金账户的各项数据,各相关机构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资产托管部或基金管理人允许,不得以任何途径查询上述账户的资料、数据。 第四十六条 各相关机构不得阻止或拖延基金存款账户和基金备付金账户的开户和资金清算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而造成基金资金清算事故的责任人,资产托管部将报送行内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基金资金清算具体业务流程见《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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