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通信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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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网企业通信管理措施 广东电网企业统一编码: Q/CSG-GPG 2 11 001- -12-28印发 封面 -12-28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 广东电网企业通信管理措施 制度编号 Q/CSG-GPG 2 11 001- 对应文号 版 次 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 状态 角色 人员 编写 蒋康明、李伟坚、何杰、林斌、吴赞红、曾瑛、张建华、黄达林、杨嘉明、张正峰、张筱云、黄斌、邢文烈、郭苑灵、冯基伟、熊刚、余子勇、卢润华、余锦业、张珮明、黄平、朱文红、刘新展 初审 会签 杨晓东 审核 麦苗 屈利 李于达 同意 -12-28印发 制度信息 -12-28实施 广东电网企业通信管理措施 1 总则 1.1 电力通信网是广东电网关键组成部分,是确保广东电网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各步骤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关键手段,是电网运行和管理信息化基础。 1.2 广东电网企业通信网根据“统一计划、统一调度、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属地化维护”专业管理标准,实现通信管理规范化、技术标准化、运行一体化,为电网安全生产和企业信息化发展提供坚强技术支撑。 1.3 广东电网企业通信网实施“统一调度、分层维护、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运行管理标准。 1.4 本措施适适用于广东电网企业系统内各单位。广东电网内各相关单位在和发电厂、电网等相关企业签署并网协议时,应依据本措施 ,落实通信网、通信设备设施管理、维护、使用权利、责任、义务及专业管理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59-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DL/T 544)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 《Q/CSG 2 1003-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 《Q/CSG 2100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企业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Q/CSG-GPG 2 12 001-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电力通信网:指由电网及并网发用电企业建设、租用和管辖,用于电网运行和管理全部通信设施集合。广东电网电力通信网包含电力通信专网、公用通信运行商提供公网通信资源和其它专网提供通信资源等。 3.2 电力通信专网:指电网及并网发用电企业建设和管辖,并用于电网运行和管理全部通信设施集合。广东电网电力通信专网包含:传输系统、数据通信系统、语音交换系统、卫星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通信电源及对应辅助系统,同时包含对通信网运行起支撑作用通信管理网、数字同时网、信令网和网络安全等。 3.3 公网通信资源:指由公用通信运行商提供,用于电网运行和管理全部通信设施集合。 3.4 通信机构:是指负责电力通信网管理、运行和维护机构总称。按职责分为调管单位和设备运行维护单位。 3.5 调管单位:是指对电力通信网资源拥有调度管理、使用分配权力通信机构。 3.6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是指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电力通信网运行维护通信机构。 3.7 省通信网络:是指省企业至地域供电局和企业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厂站组成,并由省级通信机构网管直接管理通信网络。 3.8 地域通信网络:是指地域供电局所辖范围内和地域局调度控制中心直接调度厂站组成,并由地域供电局网管直接管理通信网络。 3.9 一级通信电路:是指南方电网企业业务使用通信电路。 3.10 二级通信电路:是指广东电网企业至地域供电局及企业调度控制中心生产、管理业务使用通信电路。 3.11 三级通信电路:是指地域供电局业务使用通信电路。 3.12 通信运行方法:是指通信设备根据业务需要和组网技术要求,形成网络和通信业务电路组成具体物理和逻辑连接方法。 3.13 通信资源:是指组成通信系统物理资源和逻辑资源。物理资源是指电缆沟(井)、管道、杆路、机房、电缆、光缆、光/电交接箱、分线盒、通信设备(机架、机框、板卡、端口)等;逻辑资源是指通道、时隙、信令、频率、编码名称、带宽、IP地址等。 3.14 通信调度: 指对通信网络运行状态实施监控、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行为。 3.15 通信调度令:通信调度员对下级通信调度员、通信运行维护人员公布和通信运行相关操作或指挥指令。 3.16 通信检修:是指在运行中通信设备、设施上进行作业或需要改变其运行状态工作。 3.17 并网发用电企业:本措施 中所指并网发用电企业,是接入广东电网发电企业或受电用户终端站。 3.18 应急通信系统:利用公网通信资源、卫星通信等技术,整合电力通信网现有资源而组织应对重大自然灾难、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通信系统。 4 机构和职责 4.1 广东电网企业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负责企业科技、修理和技改等项目标归口管理工作。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修理项目库和年度计划。 4.2.2 负责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入网审查,并协调安排入网试运行及推广应用。 4.2.3 负责企业“三防”(防风、防汛、防旱)及相关生产应急管理和保供电工作。 4.2.4 负责企业生产规范化管理工作。 4.2.5 行使对企业系统单位生产运行工作检验、指导、监督、协调职能。 4.2 广东电网企业系统运行部职责 4.2.1 负责落实落实国家及南方电网企业相关,组织编制省通信网运行管理措施。 4.2.2 负责广东电网通信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负责并网电厂接入省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4.2.3 负责组织制订全省通信专业重大技术政策。 4.2.4 负责全省电力通信网调度管理,确定调管范围。 4.2.5 负责全省电力通信网和二级通信电路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广东电力通信网年度、月度运行方法计划,审批调管范围内通信网络接入方案和检修申请。 4.2.6 负责省通信网络通信资源管理、公网通信资源应用管理及企业电力系统无线电、220kV及以上线路载波频率管理工作。 4.2.7 负责组织和参与全省通信事故、事件分析,组织编制及下达反事故技术方法计划并监督实施。 4.2.8 负责通信专业应急管理,组织编制企业通信网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4.2.9 负责组织广东电网通信网运行统计分析、考评评价及安全性评价工作。 4.2.10 负责组织制订企业通信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组织召开全省通信专业会议。 4.2.11 负责组织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入网检测和推广应用。 4.2.12 负责组织省电力通信网运行技术支持系统计划、统筹建设、实用化验收工作。参与企业通信计划编制、大修技改专业技术审查、通信网建设、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4.2.13 负责提出通信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参与组织通信专业技术技能培训。 4.2.14 按时完成上级专业管理机构下达其它工作 4.3 广东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4.3.1 负责本级调控中心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4.3.2 负责编制、审核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4.3.3 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运行缺点技术分析及试验工作,提出反事故方法,并监督实施; 4.3.4 参与通信专业技术培训; 4.3.5 参与基建项目工程通信系统设计审查、选型、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4.3.6 按时完成上级专业管理机构下达其它工作。 4.4 地域供电局生产技术部职责 4.4.1 协调落实当地域通信项目(技改、科技、修理、信息化等)立项标准、建设标准和计划。 4.4.2 负责组织当地域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入网审查,并协调安排入网试运行及推广应用。 4.4.3 参与地域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4.5 地域供电局系统运行部/地域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4.5.1 落实实施上级颁发各项规程、要求、标准和导则,组织编制地域通信专业管理规范和考评细则。 4.5.2 负责当地域通信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并网电厂接入地域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 4.5.3 负责地域通信网络通信资源管理及电力系统无线电、220kV以下线路载波频率日常管理工作。 4.5.4 负责地域通信网络运行管理,组织编制地域通信网络年度、月度运行方法,审批调管范围内通信网络接入方案。 4.5.5 负责当地域通信专业应急管理,编制地域通信网络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4.5.6 负责组织地域通信网络运行统计、运行分析、运行评价、运行考评及安全性评价工作。 4.5.7 负责组织或参与地域通信网络通信事故、事件分析,组织编制地域通信网运行反事故方法,并监督实施。 4.5.8 负责编制所辖设备技改、科技和修理计划和方案,并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4.5.9 负责组织制订地域通信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 4.5.10 参与地域通信网络计划编制、大修技改专业技术审查、通信网建设、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 4.5.11 负责地域通信设备备品备件、仪器仪表、应急物资集中管理工作。 4.5.12 负责实施负上级单位交办工作任务。 4.6 供电局线路部门 4.6.1 负责附设于所辖杆塔或电力管道上光缆等设施运行维护、缺点处理和检修工作。 4.6.2 参与所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及新设备投产验收。 4.7 地域供电局变电部门 4.7.1 负责变电站通信机房环境设施、通信设备、通信电源、变电站视频和环境监控设备日常巡视工作。 4.7.2 负责变电站内通信机房(包含蓄电池室)机房环境及防火、防盗、防水、防小动物、空调等设施维护工作。 4.7.3 参与所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改造工程设计审查及新设备投产验收。 4.8 并网发用电企业职责 4.8.1 依据和广东电网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和广东电网企业相关通信技术标准,负责发用电企业内通信设施、通信终端站及其它终端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工作。接收电网调度控制中心专业管理、技术监督、安全检验和通信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4.8.2 接收电网通信机构调度指挥,处理所辖通信设备、设施缺点,并主动配合通信系统联调及安全保障工作。所运行维护通信设施、通信设备运行质量指标必需达成标准要求。 4.8.3 负责所辖范围通信设备、设施运行统计、分析、评价工作,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控制中心报送。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通信计划管理 5.1.1 通信计划应依据电网需求和特点,结合通信管理和通信网发展情况,采取优异、实用、可靠通信技术。 5.1.2 在通信总体计划指导下,依据年度通信计划完成情况和电网生产、管理业务需要,每十二个月对通信计划进行总结分析,立即向各级计划部门提出调整或改善提议。 5.1.3 通信网计划必需分级、分层、分阶段、分年度进行总体计划和制订实施计划。通信计划编制和滚动修订周期应和电网发展计划一致,和电网计划同时开展。 5.1.4 通信计划应在各级计划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各级通信专业管理部门应全程参与通信计划制订工作,并负责通信计划专业技术审查。 5.2 通信建设管理 5.2.1 通信工程应根据已审定计划建设,符合通信计划技术体制和建设标准。计划中未包含项目,依据电网建设需要,由企业相关部门审核、同意。 5.2.2 各级通信机构应参与通信工程项目各阶段技术评审、技术监督和验收工作。 5.2.3 通信工程应根据计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工程完工图设计、工程验收、完工决算等阶段实施。各阶段工程设计必需达成相关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5.2.4 和新建、扩建厂站工程相配套通信工程,必需和对应发电、输变电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5.2.5 新建、扩建通信设备如需接入运行中通信网络,设备选型、配置、接口及性能应满足现有运行通信网络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和现有运行通信网技术体制、软件版本保持一致,并纳入统一网管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将申请文件报通信管理部门同意。 5.2.6 接入运行中通信网络新建、扩建通信 5.2.7 工程投产前,应明确新建项目各项通信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 5.2.8 通信工程验收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企业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给商和通信运行维护部门派员参与。通信工程质量和设备技术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验收标准或运行资料不齐全,不得给予验收和交付运行。 5.2.9 通信工程完工验收应关键包含工程施工质量、设备安装质量、设备指标、网管相关配置和通道测试统计,验收文件、技术文件、备品配件、仪器仪表及专用工具等。 5.2.10 通信工程资料移交应严格按企业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和要求实施。 5.2.11 通信工程投运后,应经过72小时试运行,试运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负责提供试运行汇报。试运行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应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处理。试运行结束后,正式投入运行。 5.3 通信调度运行管理 5.3.1 为确保广东电网电力通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建立以“通信调度为根本”生产运行管理体系,企业系统设置省、地两级通信调度。下级通信调度须服从上级通信调度指挥。 5.3.2 通信调度值班员在值班期间是通信网络实时运行、操作和事故(缺点)处理指挥者,在调度管辖范围内行使调度指挥权,并对其公布通信调度指令正确性负责。 5.3.3 通信调度值班员须实时监视调管范围内通信设备设施运行状态。对各类缺点应立即跟进、定位,确定业务影响范围,30分钟内完成缺点初步判定并发出通信调度令,协调指挥处理。 5.3.4 通信调度值班员每日22:00前应汇总当日缺点、检修、设备并网等情况,编制当日通信网络运行简报并按要求上报。 5.3.5 通信调度令受令人必需严格实施通信调度令,并对通信调度指令实施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应如实汇报通信调度令实施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任何不实施或延迟实施通信调度令单位和个人必需追究其责任。 5.3.6 受令人如认为通信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发令人坚持实施时,受令人应该实施该指令。如实施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受令通信值班、运维、检修人员应拒绝实施,同时将拒绝实施理由及更正指令提议,汇报发令通信调度员和本单位主管领导。 5.3.7 若通信调度令包含操作会影响正常业务运行,通信调度值班员应取得业务管理部门许可后,方可下达实施。 5.3.8 在抢修过程中,为了立即恢复通信电路正常运行,通信调度值班员有权对运行方法临时进行调整,同时做好对应统计和汇报。 5.3.9 通信调度实施7×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严格实施交接班制度。 5.3.10 各级通信调度值班员和通信运行维护人员在联络业务、公布和接收调度指令时,必需互报单位、姓名,使用规范调度用语。 5.3.11 下达通信调度令必需使用通信调度专用录音电话,录音统计最少保留3 个月,处理电网事故录音永久保留。 5.3.12 通信调度员必需由组织纪律性高、工作责任心强,熟悉通信设备工作原理、通信网络组成和相关工作步骤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经考评合格后上岗。 5.3.13 各级通信调度、运行维护单位工作联络人或联络电话变更,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应通信调管单位或运行维护单位。 5.4 通信运行方法管理 5.4.1 总体要求 5.4.1.1 各级调度机构根据“统筹协调、分级编制、分级实施”标准,负责调管范围内通信网和通信业务运行方法管理。 5.4.1.2 全部并网运行通信设备和资源,不管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由各级调度机构按调管范围划分纳入本级通信网统一进行运行方法管理。 5.4.1.3 各级调度机构在编制通信运行方法时,应以通信网络运行现实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电网和电力通信网建设投产计划、业务需求、通信网及业务通信电路运行风险、通信网及关键业务应急保障需求、通信反措、通信检修计划、电网停电计划等原因,科学安排新设备接入和新业务开通,立即安排通信网架结构和业务通道完善、消缺、优化调整,合理安排通信检修计划,提升通信网安全运行水平和应用保障水平。运行方法内容应承接上级调度机构运行方法安排,且不应和上级调度机构运行方法相抵触。 5.4.1.4 通信运行方法分年度运行方法、月度运行方法和日常运行方法。管理步骤见附录A《企业通信运行方法管理步骤》。 5.4.1.5 省、地域调度机构应设置专业人员负责通信运行方法管理工作,并向其上级调度机构报备。 5.4.2 年度运行方法 5.4.2.1 10月10日前,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组织完成地域电力通信网年度运行方法收资工作,并按省调控中心要求提交第二年度电力通信网运行方法编制所需资料。 5.4.2.2 10月20日前,省调控中心组织完成省电力通信网年度运行方法收资工作,并按总调要求提交第二年度电力通信网运行方法编制所需资料。 5.4.2.3 12月15日前,省调控中心组织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召开年度运行方法编制协调会,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报省调控中心核准地域电力通信网年度运行方法。 5.4.2.4 12月20日前,省调控中心报总调核准省电力通信网年度运行方法。 5.4.2.5 12月31日前,各级调度机构分别完成通信网年度运行方法编制和公布工作。 5.4.3 月度运行方法 5.4.3.1 月度运行方法编制应同时结合年度运行方法及通信网运行实际情况。 5.4.3.2 每个月21日前,各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汇总调管及维护范围内一、二级通信电路月度运行计划,报省调控中心。 5.4.3.3 每个月26日前,省调控中心汇总所辖单位一级通信电路月度运行计划,报总调。 5.4.3.4 每个月最终一个工作日,各级调度机构公布月度运行计划。 5.4.4 日常运行方法 5.4.4.1 纳入日常运行方法管理范围工作包含: (1)所调管通信设备并网接入、接入方法调整、退运,和组网链路(含具体路由组成)方法调整。 (2)所调管通信资源投运、退运、调整或资源用途发生变更。 (3)所调管通信电路开通、变更、退运等。 5.4.4.2 各级调度机构采取通信运行管控系统对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审查、编制、审批、下达、实施、反馈、确定、归档等步骤实施全过程管理。 5.4.4.3 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和审查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部门、设备运行管理部门、业务需求单位/部门需提前25个工作日(大型、复杂或批量项目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并同时提交项目批复文件、会议纪要、设计资料等对应申请材料。包含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电路路由调整时,还需要提交一通道一清册资料和调整后通信业务通道N-1初步分析。 (2)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大型、复杂或批量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材料不完备时,调度机构应发出通知。申请不予受理或通信资源不能满足申请单位要求时,调度机构要立即通知申请单位。 (3)因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单提交内容不满足需求,或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部门在提交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单前没有立即完成通信资源管理系统录入所产生后果由申请单位/部门负担。 5.4.4.4 日常运行方法编制、审批和下达 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受理后,不包含跨网通信资源协调/调用,调度机构在3个工作日(大型、复杂或批量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下达运行方法安排单。包含跨网通信资源协调/调用: (1)调度机构在3个工作日(大型、复杂或批量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方案及调管范围内通信资源安排。包含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电路路由调整时,要同时对通信业务通道调整安排进行风险评定。 (2)包含上级或同级调度机构调管通信资源需求,调度机构在安排整体方案及调管范围内通信资源同时,向上级或同级调度机构办理资源申请。 (3)包含需要调用下级调度机构调管通信资源,调度机构安排整体方案及调管范围内通信资源同时,对下级调度机构进行设计工作委派,下级调度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大型、复杂或批量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资源安排并反馈给下达任务调度机构。 (4)调度机构在取得跨网资源安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行方法单整体安排、审批并下达给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实施。 5.4.4.5 日常运行方法单实施、反馈、确定及归档 (1)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在实施包含到运行网络和运行业务通信电路方法改变日常运行方法单前,须向调管调度机构报送月度检修计划,实施前向调管调度机构办理检修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2)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须在日常运行方法单实施完3个工作日内反馈实施情况,反馈材料须包含实际使用资源、所涉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道“一通道一清册”及其N-1/N-2风险点分析更新资料、所涉通信光缆“一光缆一清册” 更新资料、实施中关键测试参数、遗留问题等。 (3)调管调度机构在收到方法实施反馈情况并审核确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设备、业务、资源投退运、调整完成通知单,并归档。 5.5 通信设备并网及涉网调整项目管理 5.5.1 包含通信设备并网或现有运行设备接入方法调整工程建设、大修技改项目均应纳入并网及涉网项目管理。 5.5.2 设计方案审查 5.5.2.1 项目可研阶段,调度机构应邀参与方案审查会,并对可研建设方案提出意见。 5.5.2.2 项目初设阶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部门应在方案审查前7个工作日(大型、批量项目在14个工作日内)向调度机构提交设计文件。调度机构在方案审查会上对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5.5.3 并网及涉网调整预申请 5.5.3.1 在项目并网及涉网调整前3个月,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通信管理部提交本期并网及涉网调整预申请(格式内容见附件)。 5.5.3.2 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大型批量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完备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发出补充材料申请。 5.5.3.3 调度机构受理后,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分发相关单位会审。会审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会审意见。 5.5.3.4 调度机构在收到会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查意见,下达通信设备调度命名及通信物理资源预安排。 5.5.3.5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在并网或涉网调整前1个月,应完成通信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工作。 5.5.4 并网及涉网调整申请和审核 5.5.4.1 在项目并网及涉网调整前1个月,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交施工设计说明和通信设备并网及涉网调整申请表(格式内容见附件)。 5.5.4.2 调度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完备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发出补充材料申请。 5.5.4.3 调度机构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核意见,并开启日常运行方法步骤进行方法安排,在投产前10个工作日前下达运行方法单(大型、复杂项目应以协调会确定时间)。 5.5.4.4 工程新并网设备软件版本需符合设备软件版本库要求。假如不符合,则需完成设备软件版本升级或降级后才能并网。 5.5.4.5 工程新并网设备为新型号设备,在广东电网企业传输网络上从未使用过设备,工程建设部门需向省企业系统运行部提交厂商出具新版本测试汇报,并在网试运行30天,统计运行情况,试运行结束后向省企业系统运行部提交试运行汇报。 5.6 通信检修管理 5.6.1 通信设备定检、维护、大修技改、基建配合、新设备并网,和通信网管操作、其它需要改变或限制通信网运行方法或状态通信工作等,应纳入通信检修管理。 5.6.2 各级调度机构采取通信运行管控系统对通信检修填报、审批、实施、反馈、归档等步骤实施全过程管理。 5.6.3 检修计划编制标准 5.6.3.1 通信检修计划应和电网检修计划相协调和衔接,杜绝因通信检修造成电网一次设备反复停运,或电网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电路反复退出。 5.6.3.2 通信检修计划要统筹协调基建工程、技改大修、网优调整等涉网工作,避免因通信检修原因造成通信网架反复开环运行、业务通信电路反复中止或可靠性降低。 5.6.3.3 存在检修状态下因单一元件缺点造成220kV及以上厂站、线路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全部中止风险检修工作,检修时间超出30分钟、通信网含有调整条件,应在检修开工前安排采取临时保障方法消除风险;不含有条件,通信专业应提前向相关专业揭示风险,并依据相关专业提出风险防范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5.6.3.4 造成通信网主环开环运行时间超出6小时检修工作,应在检修开工前采取临时方法保障网架结构完整和通信电路安全。 5.6.3.5 避免在传输网同一环上同时安排多项检修工作,在开环状态下避免在该环上再安排检修工作。 5.6.3.6 在关键保电期,标准上不安排通信计划检修工作。 5.6.3.7 如无特殊原因,标准上不予安排临时检修。 5.6.4 检修分类 5.6.4.1 通信设备检修分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5.6.4.2 计划检修指月度计划安排检修。未在月度计划中安排,但承接上级安排检修工作,或依据系统需要安排和配合其它单位或新设备接入检修工作认定为计划检修。 5.6.4.3 非计划检修指除计划检修以外检修。非计划检修分为事故抢修、紧急检修和临时检修。 5.6.4.4 事故抢修指通信设备因缺点、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停运或已经强迫停运设备检修。 5.6.4.5 紧急检修指通信设备因缺点或异常,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停运处理检 5.6.4.6 临时检修指事故抢修和紧急检修以外其它非计划检修。 5.6.5 检修计划 5.6.5.1 检修计划分为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和周检修计划。 5.6.5.2 年度检修计划纳入通信年度运行方法。 5.6.5.3 月度检修计划纳入通信月度运行方法。月度检修计划应依据年度检修计划、电网和通信网络实际情况、和临时业务接入、业务通道调整、网络优化、通信检修等需求进行编制。 5.6.5.4 周检修计划应依据月度检修计划、电网和通信网络实际情况、和临时业务接入、业务通道调整、网络优化、通信检修等需求进行编制。 5.6.5.5 影响一级通信电路年度、月度检修计划需纳入南方电网通信网检修计划管理,由总调核准;影响二级通信电路检修计划需纳入省通信网检修计划,由省调控中心核准;影响三级通信电路检修计划需纳入地域通信网检修计划,由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核准。 5.6.6 年度检修计划时间要求 5.6.6.1 10月10日前,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完成年度检修计划编制。 5.6.6.2 10月20日前,各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汇总调管及维护范围内一、二级通信电路年度检修计划,报省调控中心。 5.6.6.3 10月30日前,省调控中心汇总所辖单位一级通信电路年度检修计划,报总调。 5.6.6.4 调度机构和相关部门协调后,12月底编制并公布上六个月(1-6月)正式检修计划和下六个月(7-12月)初步检修计划。 5.6.6.5 调度机构6月份修编并公布下六个月(7-12月)检修计划。 5.6.7 月度检修计划时间要求 5.6.7.1 每个月21日前,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完成通信电路月度检修计划编制。 5.6.7.2 每个月23日前,各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汇总调管及维护范围内一、二级通信电路月度检修计划,报省调控中心。各省调控中心直调电厂直接报省调控中心。 5.6.7.3 每个月26日前,省调控中心汇总所辖单位一级通信电路月度检修计划,报总调。 5.6.7.4 各级调度机构在每个月最终一个工作日前公布月度检修计划。 5.6.8 周检修计划时间要求 5.6.8.1 每七天四12:00前,各地域局调控中心地域局调控中心调将影响一、二级通信电路周检修计划(含上周报送计划完成情况)报送省调控中心,并由省调控中心核准。 5.6.8.2 每七天一18:00前,各级调度机构公布本周检修计划。 5.6.9 检修计划变更 5.6.9.1 如无特殊原因,各单位应严格实施年、月、周检修计划。 5.6.9.2 因系统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安排检修工作,调度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相关单位;如仍需后续安排,各单位应在后续周、月度检修计划中重新报送。 5.6.10 一、二级通信电路日常检修 5.6.10.1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对设备检修工作必需性、检修申请合理性及正确性、现场安全方法有效性负责。 5.6.10.2 包含到通信网和通信业务运行方法调整改变工作,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提前在通信管控系统上办理日常运行方法申请;在办理检修申请时,须关联已完成运行方法安排日常运行方法安排单。 5.6.10.3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在报送非计划检修申请时,应同时填报《非计划检修说明表》。 5.6.11 检修申请和受理 5.6.11.1 计划内检修、临时检修,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须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11时前在通信管控系统上提交检修申请;紧急检修,需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1时前在通信管控系统上提交检修申请。对开工时间提前量有特殊要求,应在检修单中给尤其说明。 5.6.11.2 包含多个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检修工作,由各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分别报送。 5.6.11.3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交检修工作申请同时,须提交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内容包含工作事由、时间、内容,业务影响,施工前后通信网络、业务通信通道改变和风险点分析、组织方法、安全方法、检修工作风险辨识和控制方法等内容,并需推行编制、审核、同意、实施、反馈、归档管理步骤。 5.6.11.4 通信设备因缺点、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处理和通信新业务开通等可直接向调管设备机构通信调度值班员口头申请,不受申请时间限制。但在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须补办检修申请,包含到调管机构所调管通信资源变更、所调管电路方法变更且没有在紧急处理后立即恢复,还应补办运行方法申请。, 5.6.11.5 省调控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检修申请;如申请单填报内容不满足要求,省调控中心将给予退回并要求重新填报,由此产生后果由申请填报单位负担。 5.6.11.6 未按要求上报计划或报送申请检修工作,标准上不予受理。 5.6.12 检修会审和通告 5.6.12.1 影响到一级通信电路检修工作,省调控中心按以下时间要求向总调报送检修申请:计划检修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1时前,临时检修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1时前,紧急检修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1时前。 5.6.12.2 影响到其它省调控中心二级通信电路检修工作,省调控中心按以下时间要求向相关省调控中心报送检修申请: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在开工前4个工作日11时前报送;紧急检修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1时前报送。 5.6.12.3 影响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调度电话等生产实时控制业务检修工作,省调控中心检修审核人员应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送省调控中心相关专业部门会签; 5.6.12.4 对调管通信网架结构相关键影响检修工作,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省调控中心检修审核人员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11时前送通信运行方法人员会审,通信运行方法人员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11时前回复会审意见;紧急检修,检修审核人员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1:00前送通信运行方法人员会审,通信运行方法人员在开工前1个工作日15:00前回复会审意见。 5.6.12.5 影响信息等其它业务时,调度机构通信检修管理部门应提早2个工作日通知信息等相关业务部门。 5.6.13 检修批复 5.6.13.1 不影响一级通信电路、不需要向相关专业部门办理会签或不需要通告相关业务部门检修工作,省调控中心在开工前2个工作日批复。 5.6.13.2 需要相关单位/部门会签检修工作,在收齐会签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批复。 5.6.13.3 直接向通信调度值班员报送口头申请,由受理申请通信调度值班员依据电网和通信网实际情况给予批复,必需时须咨询电力调度和相关专业部门意见后给予批复。 5.6.14 检修实施 5.6.14.1 已批复检修工作在开工前后,检修责任人应向设备调管机构通信调度值班员电话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止手续,取得通信调度值班员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始工作和结束工作,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开始或结束工作。 5.6.14.2 影响上级或其它省调控中心通信电路检修工作,通信调度值班员在工作许可和工作终止前应向上级或相关省调控中心通信调度办理对应工作许可和工作终止手续。 5.6.14.3 影响电网一次设备和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检修工作,通信调度值班员在工作许可和工作终止前应向当值电力调度员办理对应工作许可和工作终止手续。 5.6.14.4 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由通信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向通信调度值班员申报,并说明原因,办理延期手续;影响电网一次设备和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由通信调度值班员向当值电力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影响上级或其它省调控中心通信电路,由通信调度值班员向上级或相关省调控中心通信调度值班员办理延期手续,并说明原因。 5.6.14.5 检修工作过程中须改变原有检修影响范围或安全方法,检修人员应向通信调度值班员申报;影响电网一次设备和生产实时控制业务通信通道,由通信调度值班员向当值电力调度员申请;影响上级或其它省调控中心通信电路,由通信调度值班员向上级或相关省调控中心通信调度值班员申请。 5.6.14.6 因电网或通信网有特殊情况,通信调度值班员有权取消、推迟已同意检修工作,或指令已开通检修工作提前终止,将检修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5.6.14.7 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掌握设备检修或试验情况,发生异常应立即向通信调度值班员汇报。工作结束后应将设备检修情况及设备状态向通信调度值班员汇报,并明确是否含有投运条件。 5.6.14.8 通信设备检修工作结束后,通信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应汇报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经总调通信调度值班员同意后方可离开现场。 5.6.15 实施反馈和归档 5.6.15.1 检修人员在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检修实施情况。 5.6.15.2 调度结构确定实施反馈,终止检修申请单并归档。 5.7 通信缺点管理 5.7.1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严格按南方电网企业及广东电网设备缺点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按附录D《企业通信缺点处理步骤》要求,安排维护人员做好通信设备缺点管理工作,立即消缺,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5.7.2 对于存在隐患但暂不含有条件处理缺点,要采取方法并进行跟踪监测。紧急缺点、重大缺点应立即上报。 5.7.3 管理标准 5.7.3.1 通信缺点管理应遵从先干线、后支线;先抢通、后修复;先一、二级电路后三级电路;先生产实时控制业务电路后非生产实时控制业务电路标准。 5.7.3.2 当值通信调度员是通信缺点处理指挥者,运行维护单位在通信缺点处理过程中必需听从当值通信调度员指挥。 5.7.3.3 通信缺点造成生产实时控制业务中止,在含有条件下,应立即投入备用电路或采取迂回、转接方法立即恢复生产实时控制业务正常运行,再进行缺点电路检修、分析。 5.7.3.4 通信缺点造成生产实时控制业务可靠性降低,但业务本身没有中止,当值通信调度员应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投入备用电路或采取迂回、转接方法提升生产实时控制业务电路可靠性。标准上预判定在8小时内无法恢复缺点,应考虑在1小时内采取方法调整电路,确保可靠性。 5.7.4 缺点发觉和申报 5.7.4.1 各级通信调度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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