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城-网票网络票务合作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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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网票网络票务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X 电子邮件:X 收件人:X 联系方式:X 乙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 电子邮件:X 收件人:X 联系方式: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及其下属影城(统称“甲方与乙方进行售票合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合作期限 1.1.1合作期限为1年,自合作上线之日起至合作期限满1年协议结束。 1.1.2除非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或之后的任一延展期限届满前㈤日内,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否则本协议将以相同的条款做自动延展,且每次延展期限为壹年。 二、合作内容 2.1网络售票 2.1.1甲方同意向乙方开放其所属影院的售票系统数据(影城列表详见附件一),并授权乙方代为在乙方建立的“网票网”业务平台(包括移动网络平台、X平台及乙方的渠道)上,弘“实时选座”的方式,销售甲方影院的电影票。 2.1.2用户通过乙方“网票网”业务平台购买“电子影票”后,到甲方影院现场通过甲方提供的验码制票(券)机具系统验码获得进场所需的影票,甲方应允许持乙方所出票的用户入场观看,票款通过有关电子支付平台/网银代收,然后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进行结算。 2.1.3乙方负贵提供“电子影票”系统的设计与维护,并提供售前、售后相关的各项服务。 2.1.4甲方负责提供合作所需的必要支持,如:明确业务合作接口人等。 2.1.5合作双方各自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对合作项目进行必要的宣传,建立联合营销,双方指定营销合作接口人,保持各项宣传合作的畅通。 2.1.6结算方式: 乙方通过“电子影票”业务平台进行代環供售的电影票,乙方依据以下约定与甲方结算,溢价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费用由乙方向用户收取。乙方在每月20日前,与甲方结算前一个自然月的票款。甲方下属影城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发票给乙方。甲乙双方结算价格为影院挂牌价的6折。 1.如影片发行限价高于以上约定的结算价格,按照影片发行限价进行 2.若以上结算价高于甲方影院的同期标牌价则每张影票按照甲方影院同期标牌价进行结算。 3.附件区域中新增影城价格另以补充协议制定并加入本合约总保底金额中。 4.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影响结算价格,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如甲方调整双方结算价格需提前一周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乙方认可后且回复方可执行。 2.2服务费 合作平台上的电影票价格由“电影票”和“服务费”两部分组成,乙方须在售票凭证上明确区分表示“电影票价“及”服务费“各自所占的金额,其中“电影票价”为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的电影票结算价,“服务费”是乙方向顾客收取的费用,分配方式为其中2元为乙方服务费,1元为甲方系统服务费。甲方根据每月甲方系统上统计的数量向乙方收取每张1元的服务费,乙方对接甲方售票系统底层合作商的系统,应支付给系统厂商的每张票1元,现由甲方收乙方无需再向售票系统底层支付(详见附件二证明函)。甲方下属影城应当就收取的系统服务费按月向乙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2.3退票规定 2.3.1在正常情况下,乙方代售甲方之电影票售出后不能退票,乙方应在相关购票页面及票务平台上向乙方客户明示:“电影票一旦售出,在影片放映前120分钟内一律不予退票”,并以此为原则服务购票客户。为保证乙方客户对甲乙双方服务满意度,并在保证甲方影票可进行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如遇以下情况可在电影正式放映前120分钟内与甲方协商退票处理事宜: (1)乙方客户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前往观影,经乙方客服多方劝说解释下,仍然强烈要求退票的; (2)乙方客户因个人操作原因,误购影片或场次,需退票后再行购买 (3)经甲方确认可以退票的其他情况。 如乙方客户已取票的,则上述情况下不能退票。 2.3.2甲方同意,如遇特殊情况电影无法按时正常播放的,甲方应提前3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通知受影响客户,并实施退票,此部分票款不作结算:如甲方未能提前3小时通知乙方的,甲方应尽力为受影响客户进行场次调换,如遇受影响客户要求退票退款的,甲方通知乙方,由乙方统—处理。 2.3.3乙方负责办理退票的,因此与乙方客户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贵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 2.3.4退票视同于未销售,双方不做结算。 2.4预付金及结算 2.4.1甲方影院上线之日前至少3天,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预付金人民币100万(大写:壹佰万)元整,甲方收到预付金后向乙方开据收据,如预付款余额不足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时,乙方3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补至100万元(大写:X整),如逾期未付,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作终止后若有结余甲方需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合作结束后,自双方结清票款之日起5日内,甲方无息全额退还剩余预付金至乙方账户。若续签合同,则此预付金继续沿用。 2.4.2为保证甲方在乙方售票平台的出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自该项目上线之日起,乙方须在3个月内售卖甲方影票金额达8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双方可继续履行第2.4.1项条款,如未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该保量金额,甲方允许乙方将剩余预付金额消耗完毕,如在此期间有超出预付款金额部分,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消所有合作票款,则该合同终止。 2.4.3甲乙双方的结算周期为一个自然月。甲方于每月2号之后,登录乙方提供的对账系统后X申请对账,乙方会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甲方可以在系统内查询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乙方会安排付款(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3天前)。双方如对结算金额出现异议时,应共同全力核査,以最终实际发生的票数为准。 2.4.4乙方所提供的对账系统后台,甲方在初次使用时需财务指定对接人向乙方财务获取用户名及密码,甲方收到用户名及密码后需修改密码方可使用。 2.4.5甲方旗下影城在每个月度收到乙方全额结算票款后向乙方幵具相同金额的发票。 三、结算信息 3.1甲方转账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开户行:X 银行帐号:X 3.2甲方财务对接人: 联系方式:X 乙方财务对接人: 联系方式:X 3.3本协议中涉及的各项结算金额均指税前金额,双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各自完税8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在网络售票及第三方自助终端服务系统领域内合作的系统提供商、运营商和代理商。 4.1.2对于甲方所有的影片、影厅和放映时间的场次接口信息,甲方应于放映时间前72小时向乙方开放数据,不能提前72小时开放的,至少提前48小时开放。 4.1.3甲方需指定专门的 业务联系人:X 联系方式:X 使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沟通保持顺畅。 4.1.4合作期限间,除不可抗力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无故停止用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规则兑换电影票,否则由此引起的投诉及赔偿由甲方承担甲方如单方面需临时停止电子兑换券的使用和活动的执行,需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甲方影院张贴告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贵任(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退款、赔偿等),同时,甲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向已购买电子兑换券用户的退款责任。但因乙方延迟支付导致的除外。 4.1.5用户在甲方影院因观影与甲方发生纠纷的,甲方应妥菩予以解决,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若因甲方未能妥善处理造成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4.1.6甲方保证给予乙方的同类影票的结算单价不高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结算单价。若发生给予第三方的价格低于给予乙方的价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调整,并有权按照较低的结算单价与甲方进行结算。 4.1.7甲方保证已开放至电影票平台销售的甲方影院影票,不得更改场次、影"片、影厅及价格等信息。若须更改上述信息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由乙方与己购票用户协商更换场次或退票。若甲方未能提前通知的,甲方应配合乙方为用户调换场次或退票,因此支出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负贵提供合作所需的技术支持并保证自身拥有提供平台服务的相关资质,保证“电影票平台”能实现“实时选座”的相关功能。 4.2.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网票网”用户的订购数据及确切的购买数据资料。 4.2.3乙方负责通过自身渠道,对甲方影院形象、双方的合作业务及甲方举办的各项活动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 4.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网站未能履约,而导致网站关闭或中断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2.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每场电影正式开场前15分钟,停止在“电影票平台”出售该场次的电影票。 4.2.6乙方应对其“电影票平台”的相关功能进行必要的升级和改造,尽量提升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及易用性,以提髙用户满意度。 4.2.7乙方需指定专门前业务联系人:X联系方式:小X使双方合作过程中的沟通保持顺畅。 五、保密义务 5.1一方必须对因本次合作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应承担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第5.2条款所规定的情况属于除外。 5.2商业秘密之披露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5.2.1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 5.2.2—方在对其有管辖权的法律要求下而披露,前提必须为披露之一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 六、违约 6.1一般性违约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个工作曰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解约通知当日(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6.2违约责任 双方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贵任。 七、终止 7.1终止之情形 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也* 7.1.1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展; 7.1.2守约方依据6.1条款终止本协议: 7.1.3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7.1.4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曰以上,任何一方根据9.6.3条款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于本协议所定义之收件日终止本协议。 7.2终止后之事项 7.2.1本协议之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之结算或任何^重龙付款义务以及其它在终止之日前己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7.2.2即使本协议终止,第六章及8.2.1条款所规定之义务对双方仍具约束力。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之解决 8.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协商与调解 8.2.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8.2.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二十日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九、附则 9.1弃权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 9.2修改 本协议内容需修改,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协议以示确认。 9.3完整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9.4通知 9.4.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或英文写成(中、英文函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发生歧义以中文函件为准),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9.4.2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首页显示的通讯地址。寄出或发送后即为有效送达。 9.4.3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年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己送达;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五个营业曰为准。 9.5继受者 本协议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受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受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9.6不可抗力 9.6.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 9.6.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9.6.3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9.7未尽事宜 本协议之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9.8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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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城 网络 合作 协议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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