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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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内各公司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 会计档案定义及内容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介质会计档案,具体包括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内容。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数据应同时采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三章 会计档案保管与销毁 第五条 各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会部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会计档案保管。 移交公司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会部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七条 任何公司和个人查阅或者复制暂由财会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必须填制“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见附表二),并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暂由财会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也不得携带出本单位。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10年、15年、3类(详见附表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公司档案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发生毁损、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并责成有关责任人补制,单位审计部门、财务部门派员监制、审核;无法补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附表一: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二: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 附表一: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0年 2 记帐凭证 10年 3 汇总凭证 10年 二 会计帐簿类 4 总帐 10年 包括日记总帐。 5 明细帐 10年 6 日记帐 10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1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3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3年 8 辅助帐簿 3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永久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3年 15 银行对帐单 3年 附表二 会计档案借阅登记薄 序号 档号 档案号题名 借阅 归还 日期 部门 姓名 (签字) 日期 签收人 说明: 1.本登记簿适用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暂由财务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 2.查阅人及查阅单位在查阅期间对所查阅会计档案的安全、整洁、完整负责。 3.未经许可,查阅人不得复制会计档案,不得将会计档案带出。 4.查阅人及查阅单位对会计档案负有保密的责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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