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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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确保全行各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的是以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为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确保全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四条 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我行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我行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董事会可以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我行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我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各自的流动性管理职能: (一)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是我行全面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拟订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 2.定期对各业务经营部门落实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后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4.牵头完善全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二)计划财务部 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控制和集中管理,具体如下: 1.负责制定具体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负责全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测算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风险限额; 3.及时根据我行的流动性状况,向业务经营部门发出定性和定量的交易指令,将我行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对冲; 4.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手段、新机构、新业务部门的设立流程中对流动性风险的评估; 5.分析全行经营情况,定期分析和报告全行资产负债运行情况; 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快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7.定期组织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提出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以及其他各类决策的建议; 8.拟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三)各业务经营部门 总行各业务部门是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执行部门(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小企业信贷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全行整体流动性要求下进行交易行为,遵守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限额等流动性管理规定; 2.在充分考虑市场流通量、变现能力及发行人信誉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投资,避免投资过度集中; 3.积极组织筹措资金来源,对大额资金的流动进行及时监控和预报; 4.负责及时执行和完成计划财务部发出的定性和定量交易指令,将我行承担的流动性风险积极控制。因市场情况而未能执行有关交易指令,需要及时与计划财务部沟通。 (四)信息技术部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购建、维护、升级流动性风险计量、监控系统。 (五)审计部 负责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将结果直接报告董事会。适时对董事会提出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九条 分行流动性管理职能 (一)分行要切实加强对辖内流动性的管理,合理调配和运用分行内资金,在有效防控自身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二)贯彻执行我行流动性管理政策和相关制度,跟踪和协调本行及辖内行资产负债业务发展及流动性管理,协助总行调节全行头寸、贯彻并传导总行流动性管理意图; (三)各分行财会部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预报分行的大额资金收付情况,进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指标执行情况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条 附属子公司流动性管理职能 (一)附属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辖内流动性的管理,合理调配和运用资金,在保证自身流动性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二)负责本行流动性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指标执行情况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将本行流动性状况的重大变动及时报送总行计划财务部。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我行实行集中与分散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总行对全行的流动性风险负责,各部门、各级行和附属机构在总行政策和授权范围内管理自身的流动性,监控其资产负债变化及对全行流动性的影响,贯彻执行总行的流动性政策。实行自上而下,一级管一级、一级保一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总行计划财务部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统筹调度全行资金头寸。 第十二条 我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三条 各业务经营部门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上报计划财务部。 第十四条 我行根据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需要,每年由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全行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进行修订。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十五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有助于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和手工汇总的方式,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也称“流动性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业务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十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测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并通过增加持有流动性资产、分散资金的到期期限等方式弥补流动性缺口。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各业务条线须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完善总分机构之间、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经营部门之间、以及我行与客户之间高效顺畅的沟通机制,提高头寸调拨的效率和预报的准确度。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限额 第十九条 为确保在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内开展业务,以适当分散风险,计划财务部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各业务经营部门风险限额,限额制定与年度财务预算和业务发展计划制定有机衔接,限额至少每年重检一次。 第二十条 在因政策性或特殊市场原因导致限额可能被突破的情况下,由各业务经营部门申请后,计划财务部可临时调整限额以避免被动性的限额突破。计划财务部应将临时调整限额情况提交高级管理层讨论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依据银监会及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我行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包括: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存贷比、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超额备付率、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存款比例。我行应严格执行银监会及人民银行规定的监管指标标准。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总体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各项指标,并负责控制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存贷比、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超额备付率、拆入资金比例、拆出资金比例等指标;授信评审部负责控制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指标;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监测最大十家客户存款比例指标。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超限额情况时,计划财务部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压缩。 第三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行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的原则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实施主动的流动性管理策略,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提升全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我行资产负债管理遵循审慎性原则,各业务管理部门及各级机构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相关业务部门在对其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相关业务部门要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三)公司金融业务部、资金经营部、各分支行不断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四)高度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2.各分支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应定期监测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在我行存款的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是流动性风险的缓冲,其投资目的是调节资金来源与运用在数量、时间上的不平衡,抵消季节性波动及非预期因素给资产与负债平稳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总行计划财务部是流动性储备资产的管理主体,金融市场部、资金经营部是流动性储备资产的操作主体,通过在市场上进行投资,建立、调整并维护流动性储备资产。 第二十七条 发行债券是我行补充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总行将关注市场变化,通过适时发行债券等方式补充资金。 第四节 日间流动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资金头寸管理机制,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九条 总行资金经营部、个人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金融市场部、电子银行部是头寸预报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提前一日预报大额资金收付情况并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分行辖内支行提前一日将大额资金收付情况上报分行财会部,分行财会部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辖区内支行提前一日将大额资金收付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行计划财务部汇总各经营单位预报的资金收付情况,测算当日头寸,并根据资金头寸余缺情况,向总行金融市场部下达资金操作指令,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进行资金融出或融入操作。 第五节 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 第三十条 压力测试有助于分析承受流动性压力事件的能力,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我行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考虑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不同的压力情景。 第三十一条 我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各业务经营部门实施。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在总行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审慎合理设置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对假设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四)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书面记录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情况。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储备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六节 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 第三十二条 我行应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和长期性危机的情况,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 第三十三条 我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每年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当我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各业务部门、分支行应立即上报总行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上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向高级管理层报告,高级管理层应按照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和化解流动性风险。 第五章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 我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六条 我行流动性风险报告体系包括日常流动性风险报告、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报告、外部监管报告等。各类报告应遵循相应的发送范围、频率和程序。 (一)日常流动性风险报告 1.总行计划财务部按季度提交全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书面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措施; 2.高级管理层按年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管理委员会报告全行风险报告,其中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和下一步完善措施。 (二)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报告 对发生的重大流动性风险事项,按照我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程序规定的报告流程在第一时间对内和对外报告,必要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计划。 (三)外部监管报告 总行计划财务部于每年4月前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并对流动性风险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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