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六综合项目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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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律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 第三条 企业住所: 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 第四条 企业由纪殿友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企业依法在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七条 企业果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监督。 第八条 企业宗旨: 第九条 本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经理均含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经过,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企业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地基和基础、城市园林绿化、水利水电、公路、机电安装、土石方、钢结构、建筑幕墙、园林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机场场道、送变电、堤防、水工、隧道、桥梁、消防设施工程施工。 (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陆亿陆佰陆拾陆万圆整 第四章 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 纪殿友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受权利 1、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权; 4、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出资; 6、优先认购企业新增注册资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取得企业剩下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义务 1、缴纳所认缴出资; 2、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3、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要求。 第六章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企业股东出资情况以下: 股东:纪殿友, 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陆亿陆佰陆拾陆万元整,占注册资本10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能够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含有表决权股东同意; 2、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若不购置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第八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4、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6、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企业吞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和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实施董事指定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时会议应该每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但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修改企业章程作出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纪要上署名。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会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实施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确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它相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企业设置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当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实施董事、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可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 第三十二条 企业依据上条第(1)、(2)项要求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据上条(4)、(5)项要求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相关企业未了结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 7、代理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该说明债权相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清算组应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 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等级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财产按前款要求清偿后剩下财产,企业根据股东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经营活动。企业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要求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企业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觉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该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一章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5%至10%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醛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 在依据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企业提取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员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和证实含有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由企业负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在企业注册后生效。 股东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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