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税务管理制度模版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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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税务管理 9.1 公司计划财务部是税务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照章纳税。 2)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3) 具体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缴纳、税收减免等税务事项。 9.2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设立税务管理员。 9.3 税务登记 9.3.1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财务部门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有关单位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并提供登记所需资料,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税务登记证》备案。 9.3.2 税务变更登记 1)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财务部门在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单位发生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4) 有关单位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申请,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 并提供其所需资料,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登记后,向公司计划财务部进行备案。 9.4 税务登记证管理 9.4.1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2)领、购各类发票。 3) 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4) 工程投标需要。 5) 涉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办理。 9.4.2 各单位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主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检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9.4.3 各单位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税务登记证,遗失税务登记证的, 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9.5 税费申报及缴纳 9.5.1 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缴各项税款。 9.5.2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纳税申报。实行网络申报的,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9.5.3 如按税法规定为扣缴义务人时,应当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书,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9.5.4 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限及时的申报、缴纳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时办理延期申报、缓期缴纳的相关手续,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要定期与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缴纳情况的核对。 9.5.5 对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办理税收减免。 9.6 发票管理 9.6.1 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发票。 9.6.2 发票的填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份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附在记账凭证后面, 存根联按发票顺序号装订成册。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9.6.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部门批准, 不得分拆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9.6.4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9.6.5 各单位指定的发票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登记簿,发票领用人必须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同时按日逐项填写发票使用登记簿, 不得错行乱序。 9.6.6 各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汇报发票使用情况。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登记簿,不得擅自销毁,保管期限按照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执行,保存期满后应向税务部门报批,并办理缴销手续。 9.6.7 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若有丢失的发票,应予发票丢失的当日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并通过媒体公告声明作废。 9.6.8 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单位发票使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6.9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确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的同时应指定发票填制人和复核人,复核人应定期与发票管理人员核对发票使用情况。每次核对 后发票管理人员与复核人应签字确认。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发票审批人并检查发票核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9.6.10 由税务局监制、xxxx统一印制的货币资金专用收据,只作为资金往来证明,其领购、使用、登记、注销按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9.6.11 二级单位承接公司签订的本地工程合同,开具发票时应填写申请开具发票的审批表,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公司税务管理室、公司计划财务部领导审批后,由税务管理室开具公司发票。 9.6.12 发票具体经办人员对收到的发票真伪负直接责任,办理发票报销的财务人员对辨别发票真伪负审查责任。对发票金额较大(金额万元以上) 或存在疑惑的,应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电话或网站发票查询系统进行核查,确保发票的真实、可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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