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核心技术专项规程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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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解析 一、 基础要求 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 (1)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抢修人员应24h值班 (3) 设置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 2、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过程中,应设置安全标志。 3、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 (1)制订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送相关政府部门立案 (2) 编制现场处理方案 (3) 组织实施演练每十二个月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练结果进行评定 (演练方案—演练过程—演练总结—演练评定) 4、 人员进入燃气场所(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验井等)先检验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 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验井内作业前: (1) 检验其它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2) 专员监护 (3)轮换操作 5、 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验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 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 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方法,不得产生火花; 4 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它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6、 进入场站生产区机动车辆(1)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2)限速行驶。 7、设置专员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检验、维修和保养等工作, (1) 定时对其进行检验和补充, (2) 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3) 消防通道地面上应有显著安全标志,应保持通畅无阻。 8、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六个月不得少于1次。 检测时间: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定时校验和更换。储罐检验三年一次,安全阀十二个月一次 压力表六个月一次 10、 燃气供给单位 定时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运行和维护 4.1 通常要求 4.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2 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3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隶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4 供气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5 用户燃气设施报修制度及检验、维护操作规程; 6 日常运行中发觉问题及事故处理汇报程序。 4.1.2 进入厂站内生产区,不得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未经同意不得操作。 4.1.3 站内装卸软管及防拉断阀应定时进行检验、检验和维护保养,软管有老化或损伤时应立即更换。 4.1.4 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有 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 4.1.5 装卸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运输车按要求停车入位,并应采取静电接地方法。连接软管前,运输车应处于制动状态。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设置防移动块等方法预防运输车移动。装卸完成后,应关闭阀门,在卸除连接软管后,运输车方可开启。 4.1.6 高压或次高压设备进行维护时,应有些人监护。 4.1.7 施工完成未投入运行燃气管道应采取安全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取惰性气体或空气保压,压力不宜超出运行压力,并应按本规程第4.2节相关要求进行检验和维护; 2 未投入运行管道和运行管道应采取有效隔断,不得单独使用阀门做隔断; 3 未进行保压管道,通气前重新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可通气运行。 4.1.10 用户室内外公用阀门应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 4.2 管道及管道附件 4.2.1 同一管网中输送不一样种类、不一样压力燃气相连管段之间应进行有效隔断。 4.2.2 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周期,并应做好相关统计。运行、维护中发觉问题应立即上报,并应采取有效处理方法。 4.2.3 燃气管道巡检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 2 未经同意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 3 管道上方不应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4 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5 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它特殊地段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它恶劣天气过后应立即巡检; 6 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7 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4.2.4 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给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施工现场 1.1 加强燃气管道巡查和现场监护 1.2 设置临时警示标志; 2 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方法; 3 临时暴露聚乙烯管道, 3.1防阳光直晒 3.2防外界高温 3.3防火 4.2.5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安全保护方法。 4.2.6 地下燃气管道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燃气管道应定时进行泄漏检验;泄漏检验应采取仪器检测,检验内容、检验方法和检验周期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CJJ/T 215相关要求。 2 对燃气管道阴极保护系统和在役管道防腐层应定时进行检验;检验周期和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相关要求;在土体情况复杂、杂散电流强、腐蚀严重或人工检验困难地方,对阴极保护系统检测可采取自动远传检测方法。 3 运行中钢质管道第一次发觉腐蚀漏气点后,应查明腐蚀原因并对该管道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进行选点检验,并应依据实际情况制订运行、维护方案。 4 当钢质管道服役年限达成管道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对其进行专题安全评价。 5 应对聚乙烯燃气管道示踪装置进行检验。 4.2.7 架空敷设燃气管道应设置安全标志,在可能被车辆碰撞位置,应设置防碰撞保护设施,并应定时对管道外防腐层进行检验和维护。 4.2.9 阀门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定时检验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2 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堆积物; 3 应依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时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4 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阀门,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5 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实施机构阀门,应定时检验实施机构运行状态。 4.3 设 备 4.3.1 调压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时进行检验,内容应包含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换热器等设备及工艺管路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 严寒和严寒地域应在采暖期前检验调压室采暖情况或调压器保温情况。 3 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时进行检验.并应立即排污和清洗。 4 应定时对切断阀、安全放散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验。 4.3.2 调压装置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发觉调压器及各连接点有燃气泄漏、调压器有异常喘振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时,应立即处理; 2 应立即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 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调压器,应在经过调试达成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 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应检验进出口压力及相关参数。 4.4 压缩天然气设施 4.4.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气源组分应定时进行抽查复验。 4.4.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时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 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 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 阀门应定时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启闭不灵活或关闭不严阀门,应立即维修或更换。 4.4.3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应定时进行检验,并应对过滤器进行清洗。 4.4.8 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气、卸气前应检验连接部位,密封应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接地应良好。 2 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和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周围停留。 3 充装压力不得超出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卸气作业: 1)雷电天气; 2)周围发生火灾; 3)检验出有燃气泄漏; 4)压力异常; 5)其它不安全原因。 4.4.9 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输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要求; 2 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3 应按指定路线和要求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4 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它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地方,并应设置醒目标停车标志; 5 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 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当可能出现高温情况时,应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7 运输车辆 7.1配置有效通信工具和安装静电接地带 7.2随车应携带排气管阻火器和配置干粉灭火器。 4.6 监控及数据采集 4.6.1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外观应保持完好。在爆炸危险区域内仪器仪表应有良好防爆性能,不得有漏电、漏气和堵塞情况。机箱、机柜和仪器仪表应有良好接地。 4.6.2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监控中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各类设备应运行正常; 2 操作键接触应良好,显示器幕显示应清楚、亮度适中,系统状态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状态画面显示系统应运行正常; 3 统计曲线应清楚、无断线,打印机打字应清楚、字符完整; 4 机房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相关要求。 4.6.3 采集点和传输系统仪器仪表应按国家相关要求定时进行检定和校准。 4.6.4 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应掌握安全防爆知识,且应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5 运行维护人员应定时对系统及设备进行巡检,并应对现场仪表和远传仪表显示值、同管段上下游仪表显示值和远传仪表和监控中心数据进行对比检验。 4.6.6 对无人值守站,应定时到现场对仪器、仪表及设备进行检验。 4.6.7 仪表维修人员拆装带压管线和爆炸危险区域内仪器仪表设备时,应在取得管理部门同意和现场配合后方可进行。 4.7 用户燃气设施 4.7.1 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时进行入户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及制冷用户每十二个月检验不得少于1次; 2 居民用户每两年检验不得少于1次。 4.7.2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可结适用户用气特点定时进行检验。 4.7.3 定时入户检验应包含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验统计: 1 确定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 管道不应被私自改动或作为其它电气设备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靠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 不得有燃气泄漏; 4 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4.7.4 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验有没有燃气泄漏。当发觉有燃气泄漏时,应采取方法降低室内燃气浓度。当确定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4.7.5 用户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可采取检验液检漏或仪器检测,发觉问题应立即处理。维护和检修应在确定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 用户燃气设施维护和检修应由含有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7.7 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用和备用燃气设备应定时进行轮换使用,过滤器应立即进行清理及排污; 2 燃气设施出现损坏或漏气等异常情况需要停气时,燃气用户应立即和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沟通协调,共同配合进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3 对于供热厂等周期性用气用户,停止用气时,宜对停气用户设施进行保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燃气保压时,应定时监测压力,不得有燃气泄漏; 2)采取空气或惰性气体保压及不采取保压方法时,应将停气用户燃气设施和供气管道进行有效隔断。恢复供气前应对用户设施进行置换,置换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2节相关要求。 4.7.8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成判废年限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 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私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 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些人居住和堆放杂物; 4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 严禁使用明火检验泄漏; 6 连接燃气用具软管应定时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软管,软管应安装牢靠,不得超长; 7 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阀门; 8 发觉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在安全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立即向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 应帮助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验、维护和抢修。 应定时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 5 抢 修 5.1 通常要求 5.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制订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5.1.2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应依据供给规模设置抢修机构和配置必需抢修车辆、抢修设备、抢修器材、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并应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1.3 接到抢修报警后应快速出动,并应依据事故情况联络相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服从命令,并应采取安全方法。 5.1.4 当发生中毒、火灾、爆炸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人身财产安全时,应帮助公安、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和疏散人员。 5.1.5 当燃气厂站或管线发生较大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对燃气厂站或管线及存在类似风险燃气设施进行全方面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及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5.2 抢修现场 5.2.1 抢修人员抵达现场后,应依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燃气浓度。 5.2.2 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要求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作业现场应有专员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2.3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预防产生负压。 5.2.4 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后,应快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预防发生次生灾难。 5.2.5 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围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残余燃气进行全方面检验。 5.2.6 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采取安全方法,直至隐患消除。 5.3 抢修作业 5.3.1 燃气设施泄漏抢修宜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 5.3.2 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20%以下,作业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5.3.3 抢修时,和作业相关控制阀门应有专员值守,并应监视管道内压力。 5.3.4 当抢修中临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5.3.5 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修人员应依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应对周围建(构)筑物燃气浓度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觉漏出燃气已渗透周围建(构)筑物时,应依据事故情况立即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燃气。 2 应对作业现场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进行连续监测。当环境中燃气浓度超出爆炸下限20%或一氧化碳浓度超出要求值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在浓度降低至许可值以下后方可作业。 3 应依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坡度和支撑方法,并应设专员监护。 5.3.6 钢质管道、铸铁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5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质管道泄漏点进行焊接处理后,应对焊缝进行内部质量和外观检验。 2 钢质管道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修复,并应达成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3 当采取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道内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阻气袋应采取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充压,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许可充压范围内。 5.3.7 当聚乙烯管道发生断管、开裂等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抢修作业中应采取方法预防静电产生和聚积; 2 应在采取有效方法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 3 进行聚乙烯管道焊接抢修作业时,当环境温度低于—5℃或风力大于5级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方法; 4 使用夹管器夹扁后管道应复原并标注位置,同一个位置不得夹2次。 5.3.8 动火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6.4节相关要求。 5.3.9 厂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储气柜泄漏抢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使用燃气浓度检测仪或采取检漏液、嗅觉、听觉查找泄漏点; 2)应依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采取对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2 压缩机房、烃泵房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和动力电源,并应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 调压站、调压箱发生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防爆风机,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5.3.10 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超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当压力超出下游燃气设施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排除全部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5.3.11 当压缩天然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开启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方法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5.3.12 当压缩天然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尚应对未着火其它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5.3.13 汽车载运气瓶组或拖挂气瓶车出现泄漏或着火事故时,应按本规程第5.3.11条和第5.3.12条相关要求采取方法控制泄漏或火势。 5.3.14 液化天然气储罐进、出液管道发生少许泄漏时,可依据现场情况采取方法消除泄漏。当泄漏不能消除时,应关闭相关阀门,并应将管道内液化天然气放散(或经过火炬燃烧掉),待管道恢复至常温后,再进行维修。维修后可利用干燥氮气进行检验,无泄漏方可投入运行。 5.3.15 当液化天然气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开启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可使用泡沫发生设备对泄漏出液化天然气进行表面泡沫覆盖,并应设置警戒范围,快速撤离疏散人员,待液化天然气全部气化扩散后,再进行检修。 5.3.16 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后,不得用水灭火。当液化天然气泄漏着火区域周围设施受到火焰灼热威胁时,应对未着火储罐、设备和管道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5.3.17 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到用户泄漏汇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抢修。 2 在抢修作业现场,不得接听和拨打电话,移动电话应处于关闭状态。 3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除火种、切断电源、通风并驱散积聚室内燃气。 4 应正确判定泄漏点,根本消除隐患。严禁用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2.6条实施。 5 作业时,应避免因为抢修造成其它部位泄漏,并应采取防爆方法,严禁产生火花。 5.3.18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定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 6 生产作业6.1 通常要求 6.1.1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订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汇报,并应逐层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同意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成后补办手续。 6.1.2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配置对应作业机具、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6.1.3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设专员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与作业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并应采取对应安全防护方法。 6.1.4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1.5 作业坑处应采取方便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方法。 6.1.6 停气、降压和置换作业时,宜避开用气高峰和不利气象条件。6.2 置置换和放散6.2.1 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管段或设备进行置换。 6.2.2 ,当置换作业条件受限时也可采取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置换过程中每燃气设施宜采取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一个阶段应连续3次检测氧或燃气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取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氧浓度测定值应小于2%;采取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85%。 2)采取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20%;采取空气置换惰性气体时,氧浓度测定值应大于19.5%。 3)采取液氮气化气体进行置换时,氮气温度不得低于5℃。 2 当采取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燃气置换空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90%; 2)采取空气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20%。 6.2.3 置换放散时,作业现场应有专员负责监控压力及进行浓度检测。 6.2.4 置换作业时,应依据管道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和位置,管道末端应设置临时放散管,在放散管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检测取样阀门。 6.2.5 临时放散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管应远离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远离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方法。 2 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 放散管应采取金属管道,并应可靠接地。 4 放散管应安装牢靠。 6.2.6 临时放散火炬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2 放散火炬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防风和防回火装置、压力测试接口; 3 放散火炬应高出地面2m以上: 4 放散燃烧时应有专员现场监护,控制火势,监护人员和放散火炬水平距离宜大于25m; 5 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消防器材。 6.3 停气和降压 6.3.1 停气和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应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燃气安全地排放或进行置换; 2 降压作业应有专员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降压作业时应控制降压速度,管道内不得产生负压; 3 密度大于空气燃气输送管道进行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取防爆风机驱散在作业坑积聚燃气。6.4 动 火 6.4.1 运行中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给企业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进行配合和监护。 6.4.2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20%。在通风不良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6.4.3 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正对管道开口处。 6.4.4 旧管道接驳新管道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方法使管道电位达成平衡。 6.4.5 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监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改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有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并再次置换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 2 看成业中止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再次取样检测并确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 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6.4.6 城镇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带气动火作业时,燃气设施内应保持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并应设专员监控压力; 2 动火作业引燃火焰,应采取可靠、有效方法进行扑灭。 6.6 通 气 6.6.1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方面检验,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 6.6.2 通气作业应按作业方案实施。用户停气后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8 图档资料 8.1 通常要求 8.1.1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搜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并应建立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宜采取电子文档管理,并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8.1.2 城镇燃气供给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依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8.1.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统计和抢修工程资料。 8.2 运行、维护图档资料 8.2.1 燃气设施运行统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巡查时间、地点或范围、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统计人等; 2 违章、险情处理情况统计; 3 配合城市其它施工工程对燃气管线监护统计; 4 燃气设施运行参数统计; 5 气瓶充装、槽车装卸统计。 8.2.2 燃气设施维护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维修、检修、更新和改造计划; 2 维修统计和关键设备大、中修统计; 3 管道和设备拆除、迁移和改造工程图档资料。 8.3 抢修工程图档资料 8.3.1 抢修工程统计应包含下列内容: 1 事故报警统计; 2 事故基础情况,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原因,管道管径、压力等; 3 事故类别、等级; 4 事故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5 参与抢修人员情况; 6 抢修工程概况、修复日期及恢复供给日期。 8.3.2 抢修工程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抢修任务书; 2 抢修统计; 3 事故汇报或判定资料; 4 抢修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图档资料。-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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