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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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非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提高非信贷资产的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行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信贷资产指资产负债表中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经营性非信贷资产和非经营性非信贷资产,经营性非信贷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投资款等;非经营性非信贷资产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机关各部室、各分支行。 第四条 各分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的非信贷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我行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实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第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非信贷资产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非信贷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核算规范等;负责相关环节的账务处理。 (二)对相关非信贷资产的购建、入账、修理、报废、处置等环节进行审批。 (三)组织开展非信贷资产的五级分类工作;根据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结果及其他因素,对非信贷资产提取减值准备。 (四)组织全行非信贷资产的盘点、清理及核销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资金业务评审委员会对存放同业、拆放同业等交易对手进行授信。 (六)负责对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的使用管理,并控制在限额之内。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非信贷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整改。 (八)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相关非信贷资产的账户开立、账务处理及组织对账等工作。 第八条 资产保全部是抵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行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中的代垫诉讼(仲裁)费、案件款的日常管理、清收;负责代垫诉讼(仲裁)费、案件挂账的处置、核销等审核工作。 第九条 其他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非信贷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各项非信贷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见附件) 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我行非信贷资产的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工负责。分类管理指对非信贷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管理;分工负责是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分工内对非信贷资产的购建(或租入)、盘点、清理、检查监督、处置、核销、分类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的经营性非信贷资产采用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业务应由董事会授权总行行长审批,超过授权范围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流动性、收益、风险等情况统一配置全行的非信贷风险资产,各经营部门在配置的额度或规模内进行经营。 第十四条 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授信,资金经营业务应控制在授信限额内。 第十五条 除股权投资外的资金经营业务,应由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十六条 经营性非信贷资产业务由运营管理部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各部门办理经营性非信贷资产业务,应指定专人设置台账,逐笔登记相关信息,便于查阅和核对。 第十八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资产配置要求及预算额度安排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 非信贷资产使用部门需要购建(或租入)资产时,应向非信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总行计划财务部、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审批后进行实物采购。需要集中采购的按照《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预算外项目需要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全行对非信贷资产进行一次盘点。盘点结束,应由各资产管理部门撰写盘点总结,计划财务部对盘点情况汇总后,对盘盈、盘亏、毁损的资产提出处理意见,经行长办公会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对所分管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一次。 第二十二条 非信贷资产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算部门的配合下,对非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全行非信贷资产的对账工作,对账中存在的问题,总行运营管理部应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 第二十四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资产的风险状况及预计损失程度将非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风险类别的过程。非信贷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非信贷不良资产。 第二十五条 我行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牵头组织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涉及非信贷资产的各部门、各分支行负责初分,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核和认定,并报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审批,同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 第二十六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管理制度和流程;负责组织全行的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工作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由计划财务部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计提,报分管计划财务的行领导进行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我行每季度应对各项非信贷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谨慎性原则,在合计预计资产损失的基础上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 非信贷资产的损失核销 第二十九条 非信贷资产的损失核销指我行对实际发生或法定发生的资金或财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工作。 第三十条 我行的非信贷资产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规范处理流程、明确审批权限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制定资产损失核销实施细则,规定损失认定的范围、各部门的职责、业务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向税局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做好所得税汇算工作;负责总行各部门、地区各直属支行资产损失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分行应于年度终了,向总行报送资产核销清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向税局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拟进行税后列支的资产损失,由损失发生部门准备相关资料,经资产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审核,报行长办公会审批后进行核销。 第三十三条 对外仍有追索权利的款项,各损失发生单位在核销后应作“账销案存”处理,做好保密工作,并继续进行追索。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行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证据,计算机打印输出和手工核算形成的会计数据信息、凭证、账表文件均为有效文件,应作为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我行的非信贷资产档案应由总行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部门留存相应的备查资料。 总行计划财务部应定期对各部门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的档案管理要做到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员调离时,应在监接人监督下就交接时间、物品数量、交接内容等信息进行认真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机构分立,原机构存续的,档案由原机构保管;原机构解散的,档案由总行指定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运营管理部保管。机构合并,档案由合并后的机构保管。机构关闭或撤销的,档案移交运营管理部保管。 第三十九条 档案的保管年限、查阅利用及销毁参照我行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各项非信贷资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附件:各项非信贷资产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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