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用-保证合同(银团借款)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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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保证合同 甲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牵头行):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行): 法定代表人: 丁1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2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丁3方(参加行):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债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1 保证人:指 。 1.2 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3 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4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是本合同的债权人之一。 1.5 债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上述银行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 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 本保证合同为独立性担保。借款合同因任何原因而发生的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方式确定: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人民币(大写) (¥ 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承诺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保证责任 6.1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6.2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用途、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争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6.3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4 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保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6.5 如果债务人或债权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6 债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保证人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7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8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债权人的债权仍未获全部清偿,则保证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保证人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6.9 如果保证人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的,则保证人同意,在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10 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债权人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7.1 监督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状况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随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7.2 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并按照债权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新担保; 7.3 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保证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承担。 7.4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 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8.2 信息使用 保证人同意授权债权人向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报送保证人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债权人合理使用该信用信息。 8.3 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债权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8.4 债权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债权人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均是保证人及债权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债权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8.5 权利保留 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如果债权人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债权人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8.6 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做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8.7 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也有权参加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8.8 通知 8.8.1 保证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8.8.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保证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保证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保证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保证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8.8.3 保证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保证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保证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8.9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主合同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在诉讼(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8.10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11 合同格式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如违约,保证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如经相关公证)。 第九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9.1 保证人清楚地知悉债权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9.2 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债权人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9.3 保证人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保证人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保证人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保证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债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9.4 保证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丁方1(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丁方2(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地 址: 丁方3(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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