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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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 职员带薪年休假管理措施 为了维护职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员工作主动性,依据国务院《职员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员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和企业正式签署劳动协议且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在册职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和临时工不在范围之列)。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及天数: 1、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员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3、职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对应年休假天数。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职员累计工龄界定。陕建集团系统内部调感人员按个人档案记载计算;系统外调入人员按职员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对于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证实职员,按在本集团企业连续工作年限界定年休假天数。 三、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新调入职员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年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职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3、累计工作满不满20年职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职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四、带薪年休假具体安排: 1、带薪年休假能够采取集中安排和个人申请两种方法。 2、各单位、部门可依据业务工作具体情况,结合职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员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春节放假期间除国家法定春节假外时间视为集团企业统一安排年休假),也能够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也不得顺延到下十二个月度。 3、职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和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收入;符合休年休假职员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员休年休假,经职员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员休年休假。 4、非因工作需要,职员当年自动放弃或少休年休假,集团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发放。 5、职员因有事而请假者,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可请休事假。 五、带薪年休假申请、审批、立案程序: 1、劳感人事部定时统计出全体职员姓名、参与工作时间、工龄,计算出每名职员年休假天数,并提供给各部门,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依据,各部门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部门职员休年休假具体情况,方便正确审批年休假。 2、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职员,在计划休年休假前,个人和所在部门协商一致,在不影响本岗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提前7天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表》,休假前必需做好交接工作。 3、审批权限:科员、部门副职由所在部门责任人签属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劳人部审核;部门责任人由主管领导签属意见和劳感人事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批;企业领导班子由劳感人事部审核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4、《带薪年休假申请表》一式两份,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一份由所在部门保留,一份交劳感人事部立案。 5、各部门在职员考勤表中对带薪年休假应给予注明。 六、本措施自1月1日起实施。 七、附件 附件一:《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一: 带薪年休假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参与工 作时间 累计工 作年限 年 本年度应休假 天数 天 已休假 天数 天 此次拟 休假天数 天 未休假天数 此次休假为 年第 次,休假起止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人事部门 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4、年休假期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5、职员请年假须提前7天申请,由总经理同意,再交人事部立案,一经同意,方可正常休假。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职员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协议管理,维护集团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明确集团企业和职员权利和义务,构建发展友好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协议法》和集团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所辖工厂、项目经理部、经济独立核实自主经营部门、基层单位、机关等和和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均适用本措施。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三条 集团企业所辖单位和部门,不管其和企业经济关系怎样,自用工之日起,均需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但退休已经领取养老保险金和企业项目经理部等使用由含有独立法人资质劳务企业等机构提供人员除外。企业应建立职员花名册备查。 第四条 劳动协议新签、续订、终止及保留社保关系签署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交集团企业办公会讨论。对于新签、续订劳动协议及保留社保关系签署,人力资源部要提供职员具体资料,根据人力资源部在资料上签字盖章、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集团企业最终在协议上盖章程序办理。 第五条 集团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前,应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情况、劳动酬劳,和劳动者要求了解其它情况。企业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协议直接相关基础情况,和是否和其它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等,劳动者应如实说明。 第六条 签订劳动协议,应该遵照正当、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标准。劳动协议经双方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协议文本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劳动者保管,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备查。 依法签订劳动协议,集团企业和劳动者应该全方面推行劳动协议约定义务。 第七条 对项目经理部所需使用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可签署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协议期限和工程工期同时。 第八条 集团企业对新录用学生和第一次和企业签订劳动协议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期限最长不超出三年。新进企业人员在签署劳动同时须将档案转入企业。 第九条 集团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应该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一)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二)自企业1995年10 月实施劳动协议制时,劳动者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十年; (三)自《劳动协议法》实施后(1月1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和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更正;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原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第十条 除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外,经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协议期限可为五年。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招用劳动者及签署劳动协议程序: (一) 各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申报人才需求计划; (二) 由人力资源部代表集团企业对外公布招聘信息或邀请相关学校向企业推荐学生; (三) 人力资源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应聘候选人; (四) 集团企业人才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五) 面试合格人员到用人部门进行为期30天实习; (六) 用人部门对实习人员做出实习判定; (七)人力资源部代表集团企业和实习判定合格人员签署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全部上岗人员全部要签署岗位聘用协议。对于因企业施工区域大,在劳动协议中无法约定工作地点、劳动酬劳等可在岗位聘用协议中约定。除因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期限劳动协议而签署岗位聘用协议外,其它岗位聘用协议期限应为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 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不得超出30天;协议期限十二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协议或劳动协议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措施第九条第(三)项1—8要求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协议。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企业可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企业可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劳动协议期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集团企业研究同意后能够续订劳动协议。 1. 劳动者现正在工作岗位工作; 2. 劳动者现虽没有工作岗位但含有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件之一且证件在企业注册由企业统一管理使用; 3. 劳动者现虽没有工作岗位但含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以上职称证件之一且同意在企业安排上岗之前和企业签署保留社保协议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和个人部分; 4. 劳动者现虽没有工作岗位但在近三年以集团企业名义累计承揽工程任务超出1000万元; 5. 其它集团企业认为从企业发展需要续订劳动协议人员。 第十七条 在《劳动协议法》实施前已和集团企业签署劳动协议,以后协议期满仍需续订劳动协议人员和集团企业以后直接招用人员由企业人力资源部或企业委托基层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 各项目经理部、工厂、自主经营部门、基层单位自行招用人员可由其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由此产生经济责任由自行招用部门负责。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集团企业和用人部门和劳动者均应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全方面推行各自义务。集团企业应尽最大努力扩大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率,主动发明条件,培养和保留企业发展所需要人员。 第十九条 集团企业或用人部门要根据劳动协议约定和国家要求向劳动者支付酬劳,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集团企业和用人部门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推行义务,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权。 第二十条 集团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变更后劳动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由集团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另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 第四章 劳动协议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集团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企业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就业岗位,劳动者出国或离开企业在外自谋职业; (三)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早退.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出10天,或二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15天;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指挥,经教育批评拒不更正; (五)劳动者因工作调动; (六)待岗或在外就业人员,经企业二次书面通知,自第一次通知之日起超出30日不回企业上班; (七)严重渎职,徇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八)能以企业名义(含八企业)而有意以企业名义以外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任务; (九)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企业提出,拒不更正; (十)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 (十一)依据企业要求以私人身份出国应该签署保留社保协议而不签署,或其它虽签署保留劳动协议且协议期已满,并自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超出60日不推行约定义务; (十二)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题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 (十三)劳动者自企业书面通知之日起超出六个月不缴纳社会保险; (十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下之一,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30天工资,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要求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企业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达成协议。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一)在企业因公负伤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三)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四)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应遵照《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三条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一)劳动协议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四)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劳动协议期满,有本措施第二十六条要求情形之一,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过,本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要求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劳动协议终止,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要求实施。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一)劳动者依据本措施第二十三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二)企业依据本措施第二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三)企业依据本措施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协议; (四)企业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五)劳动协议期满,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六)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终止劳动协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支付30天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赔偿。向其支付经济赔偿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 《劳动协议法》施行之日(1月1日)存续劳动协议在《劳动协议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六条要求应该支付经济赔偿,经济赔偿年限自1月1日起计算。《劳动协议法》施行前根据原《劳动法》相关要求,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原《劳动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劳动者有本措施第二十四条要求情形之一而解除劳动协议,能够不支付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并在劳动者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经济赔偿、工资等。在职员缴纳社会保险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企业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文本最少保留二年备查。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四条 集团企业对以企业名义直接签署劳动协议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 各项目经理部、工厂、自主经营部门、基层单位自行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由用人部门和劳动者约定缴纳方法。 对八企业机关及其项目部自行使用职员,集团企业在劳动协议签署等方面可视为在本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集团企业不负担,由用人部门和劳动者约定。 第三十五条 签署保留劳动协议人员根据协议约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在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任命基层单位领导、自主经营单位责任人及派往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综合工长、技术人员等社会保险根据机关在岗同职务人员基础工资确定缴费基数。项目经理、技术总负责缴费基数分别等同于机关正、副部长,综合工长、技术员缴费基数等同于科员。基层单位、项目经理部、自主经营单位人员发放工资(须由财务部认可)若高于机关同职务人职员资,按同职务人职员资确定。若低于同职务人职员资但高于社平工资60%,按实发工资确定。签署保留社保协议人员按协议约定缴纳。其它人员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职员当年各类社保费缴费基数确实定按本人上年度整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七条 除签署保留社保协议人员外,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按百分比负担。为了不影响参保,企业和个人应立即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依据渭南医保经办处业务要求,参与医疗保险人员缴费不可中止。缴费中止人员缴纳当期医疗保险时须补齐中止期间医疗保险企业和个人部分。 第六章 人才招聘 第三十九条 人才招聘遵照“杜绝中专,限制大专,吸引本科”标正确定人才招聘范围。 第四十条 人才招聘标准上根据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在8月份之前由各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提出,机关各部门用人计划要经分管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将计划汇总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对于企业急需人才招聘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人才招聘程序根据第二章第十一条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部、基层单位需要少数工种、部分工作人员,企业不统一安排招聘,由其自行进行,社会保险等自行处理。 第七章 职员调动和离职 第四十三条 陕建集团内部调动,依据集团总企业下发调令,经董事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调进企业机关和借调到外单位人员须经董事长签字同意。 第四十五条 晋升调动,平级调动,机关部门重组划分,依据企业任命和成立文件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下属单位(基层单位、直属项目部、子企业、专业企业)内部职员调配和管理由下属单位负责,下属单位之间和通常项目部职员调配和变动,根据“岗位调动通知单”上相关程序办理。各下属单位、项目部有职责有义务在调入、调出部门栏签署意见,清算被调感人债权债务,划分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企业职员工作地变动后未在人力资源部门立案、在企业项目部工作未持有企业人事部门开据相关报到和任职手续、自行脱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和工作不相关事务发生一切经济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由职员本人负担,企业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处理。 第四十八条 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项目部要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四条之(三)及相关人事制度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定时清理不在岗人员,将相关事实依据提交集团企业立案,划清责任。 第四十九条 职员在离职前必需完备以下离职手续。 1.工作交接; 2.交还全部企业资料、文件、办公用具及其它公物; 3.清理在职期间和企业各类经济手续; 4.职员违约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赔付岗位资格培训取证、学历进修、继续教育等企业出资或报销费用和协议约定违约金; 5.和集团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服务期不满职员,若提出辞职或要求调离企业,须先向集团企业支付成长培育费,再办理相关手续; 6.如和企业签署有其它协议,按其它协议约定处理; 7.基层单位领导岗位管理人员离职,企业需安排离职审计; 8.离职前,企业安排相关部门或主管上级领导和职员进行离职面谈,听取职员意见。 第五十条 全部离职手续完备后,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基础工资;未完备离职手续私自离职3日以上,企业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后15日内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及户口迁出企业,方可领取企业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八章 劳动关系理顺 第五十一条 集团企业继续激励不能上岗职员调出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调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优先支付工资、经济赔偿。 第五十二条 对含有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职称,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协议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对其它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人员协议解除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出国签署保留社保协议且协议期限已满人员进行清理,督促推行协议约定内容。对拒不推行协议约定人员,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四条(十一)项之要求解除劳动协议。 第五十四条 集团企业主动扩大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率。对集团企业提出了就业岗位拒不回企业上班人员,企业将依据本措施第二十四条第(六)项之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企业连续工作不满十年且劳动协议已到期人员进行清理。对符合本措施第十六条人员,经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企业考评研究同意后续订劳动协议。其它劳动协议到期人员,按协议到期前后次序终止劳动协议。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劳感人事部。 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1月1日)起实施。 集团证件奖励及使用补助管理措施 为深入激励职员经过自学、培训等形式考取相关关键证件(资格证书),职员收益同时,能愈加好地为集团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服务,经集团研究制订,对考取相关证件(资格证书)职员进行奖励和使用补助。措施以下: 一、职员培训、考试、取证、注册和获取证书奖励和使用补助统一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 二、本措施中证件(资格证书)关键是指和施工紧密联络且归集团统一管理使用相关证件。具体包含:建造师证、安全员证(并取得安全C证)、中级造价员证、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奖励 (1)对获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在集团注册个人:经过房建专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奖励10000元,经过市政、机电、公路、水利和集团认定对经营、资质升级相关键支持其它专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奖励15000元; 获取同级建造师增项再次奖励5000元; (2)对获取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在集团注册个人:经过房建、市政、机电专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奖励3000元,经过公路、水利和集团认定对经营、资质升级相关键支持其它专业资格考试一次性奖励4000元; 获取同级建造师增项再次奖励1000元。 (3)对获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者,集团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对参与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职称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整。对考试、评审相结合获取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者采取一次性奖励元整,获取职称证书原件由劳感人事部统一保管。 (5)对获取其它证件者(即集团专题研究认定对集团发展有贡献),集团以表彰形式另行奖励。 (6)以上奖励仅限于集团在册职员。 四、使用补助 一级房建建造师从注册成功之日(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起计算,每十二个月发放职员使用补助10000元/年;一级市政、机电、公路、水利建造师和集团认定对经营、资质升级相关键支持从注册成功之日(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起计算,每十二个月发放使用补助15000元/年;含有增项内容建造师使用补助按最高等级补助费标准实施。 二级房建建造师从注册成功之日(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起计算,每十二个月发放职员使用补助元/年;二级市政、机电、公路、水利建造师和集团认定对经营、资质升级相关键支持从注册成功之日(建设部门网上正式公告)起计算,每十二个月发放职员使用补助5000元/年;含有增项内容建造师使用补助按最高等级补助费标准实施。 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补助根据房建二级建造师标准实施。 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补助根据水利二级建造师标准实施。 对集团现已搜集持有安全员证件(并取得安全C证)每十二个月补助300元,造价员中级证书每十二个月补助300元/专业,集团所持有造价员证章均由人力资源部造册管理,报价中心帮助人力资源部做好造价员注册和继续教育。对集团现已搜集持有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试验员、测量员等经营招投标证件,集团负担以上岗位证复检费用。 若因经营和企业发展相关需求需要上述岗位证继续搜集、类别范围增扩,另行通知。 对引进企业外部人员证件有偿使用按相关协议约定实施。 五、持证职员管理考评 在集团发放了奖励及补助以后,“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及其它证件继续教育、复检,职员个人必需主动配合向人事部门提供所需一切资料和原件,建造师注册证、三类人员证书继续教育费用、住宿费由集团负担,继续教育期间集团按30元/日标准发放餐费补助。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相关资料、不能配合继续教育、复检,造成证件失效,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个人负担,而且集团要从补助费中扣除部分费用。 持有建造师证件者日常管理由经营副经理、生产副经理、人事副经理主管,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生产管理部、科技质量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经营部配合。关键考评其是否主动配合各市场部进行投标、是否主动配合证件所在项目部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等,年底征求上述部门意见后,按考评结果造表交人力资源部汇总。 持有其它证件者考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六、奖励及使用补助发放 一次性奖励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汇总造表,集团统一奖励,经人事副总、总会计师、总经理会签审批后报财务处,职员持个人身份证在财务部领取。 人力资源部在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全部证件持有者证件使用补助费造表,经人事副总、总会计师、总经理会签审批后报财务部,统一发放。 七、其它相关要求 集团职员持有建造师资格证书必需注册在集团。违反要求者,集团将严厉处理。 除集团领导班子、劳感人事部、人力资源部外集团职员介绍并全程帮助集团引进一级建造师,成功注册后奖励元/个。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之前制订相关奖励措施同时废止。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 外派人员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能动作用,加强项目部有效管理,切实保障企业正当权益,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企业按本措施要求程序,向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委派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外派人员基础条件 第三条 忠于企业,爱岗敬业,并有较强责任心和较高职业素质,坚持标准,遵章守纪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 第四条 外派人员必需含有良好协调能力,熟悉企业管理制度、工作步骤、基础发展计划和专业技术特点,含有独立推行拟任岗位职责能力; 第五条 身体健康,能胜任外派工作岗位,吃苦耐劳,服从企业安排和工作需要。 第三章 外派人员基础职责 第六条 协调、配合分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做好财务、生产、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单位和企业业务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七条 外派人职员作上接收企业及项目部领导,业务上受各职能部门指导,对企业负责。 第八条 认真落实实施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或要求既要参与管理,又要为项目部服务,果断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 第九条 委派负责管理多种印章者,要严格实施企业印章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用项目部印章同任何单位、个人签定协议、协议或任何抵押、担保等经济行为。 第十条 要定时向企业汇报生产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民工工资等情况,相关关键情况须立即汇报。 第十一条 要加强和业主、监理及项目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联络沟通,督促、配合项目部落实落实企业一系列要求或文件精神,并要跟踪反馈相关情况。对业主、监理、行业主管等部门下发关键文函要立即汇报企业。 第四章 外派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派驻项目部工作人员,由生产质量科技处、安全生产监督处、办公室、财务处等业务部门提出提议,会同劳感人事教育处、人力资源部约定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即可委派,项目经理须经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 确定外派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日常管理部门,要为外派人员建立信息台账,定时和外派人员联络,立即掌握外派人职员资待遇、生活需求等,传达企业职称评定、考试信息等。人力资源部在重大节日和职员生日要以短信形式向外派人员问候。劳感人事工会要参与外派人员婚礼,代表企业祝福并送贺礼。对派往分企业或项目部代表企业行使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等职能人员生日当月,人力资源部要随工资对其发放100元生日费用。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对派往分企业或项目部代表企业行使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等职能人员每2年调整一次,每六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外派人员会议,汇报工作,部署任务,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全部外派人员年底须向企业作书面总结,人力资源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分企业或项目部,对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优和奖罚依据。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项目部日常管理,正确推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推行请销假制度,个人有事必需向所在分企业或项目部责任人请假,取得同意后方能离开,因请长假(7日及其以上)要离开项目必需向企业人力资源部汇报,取得同意方可离开。 第五章 外派人员薪资待遇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工资标准和发放, 新分配大学生派往项目部工作,工资标准不低于企业见习期工资指导水平。对派往分企业、项目部相关人员,其工资由外派人员和项目责任人双方协商,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确定,工资由所在分企业或项目部直接发放。派往分企业或项目部代表企业行使财务管理和印章管理等职能人员,其工资标准按企业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另加每人每个月元补助。每个月考勤经所在分企业或项目责任人签字后由被考勤人于次月5日前报企业劳人部造工资表,由企业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相关差旅费报销及标准: (一) 派往分企业、项目部工程相关人员, 凡为项目部办事往返企业和项目部费用,由项目部报销; 企业交办事项或通知回企业办事,由通知相关事项部门确定后由企业按相关要求报销。 (二)在省内工作外派人员统一实施汽车票或火车硬座票;在省外工作项目经理和技术总责任人因事情紧急经取得所在分企业或项目责任人同意后可报销飞机票,通常工作人员一律按汽车票或火车硬卧票报销。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享受定时休假,在省内工作项目部依据生产情况并依据个人意愿每个月必需安排职员3-4天休假时间;在省外工作人员可每三个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定为10-12天,全部休假必需经所在分企业或项目责任人同意。休假期间路费报销,在省内工作职员路费自理,在省外工作职员由分企业或项目部报销路费。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食宿统一由项目部负责安排,费用由项目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在冬季或春节前给外派人员放假,事先报人力资源部,并依据放假时间长短发放生活费,且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所在分企业或项目部因故要退回外派人员,必需提前15日报企业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对因个人原因被项目部退回,再提供一次安置机会,再次被退回人员,企业将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各分企业或项目部对企业派去人员不管是临时不用或是长久不再使用,必需向企业人力资源部出具退回便函,不许可放任自流。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 职员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为了规范职员招聘步骤,严格职员录用标准,提升企业甄选人才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部岗位招聘。 (二) 本制度所称职员,是指企业聘用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 招聘标准 (1)以职定岗,以岗定薪; (2)用人唯才,择人唯德; (3)公开公正,平等竞争; (4)择优录用,宁缺毋滥。 第四条 用人标准 1、吃苦耐劳、主动肯干,热爱建筑行业。 2、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病史。 3、政治素质良好,无违法犯罪统计。 4、拒绝中专,限制大专,引进本科,吸引硕士。 第五条 招聘职责划分 (一)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职员招聘工作; (二)集团企业成立招聘工作集体面试小组:集体面试小组负责考评应聘者综合素质; (三)用人部门具体负责考评应聘者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招聘类型 第六条 招聘需求 (一) 缺员类型 1、编制型缺员:因职员异动,按要求编制需要补充。(如职员离职、调动、退休或晋升等) 2、突发型缺员:因不可预料业务、工作改变而急需特殊技能人员。(如技术变革或引进新工艺等) 3、扩张型缺员:因企业发展壮大,而需扩大现有人员规模及编制。 4、贮备型缺员:为了促进企业目标实现,而需贮备一定数量各类专门人才。 第七条 招聘条件 1、主导专业以男性为主,须含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成人类学历须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从取得学历之日起算)。 2、非主导专业招聘必需为本科生及本科以上学历。 3、女性职员招聘必需为本科生及本科以上学历。 4、基层单位推荐参与应聘人员,大专学历须有在所在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工作经验、本科须有在所在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1年工作经验。 5、对集团企业因长远发展急需引进一、二级建造师及成熟型工程管理人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八条 招聘类型 (一)定时招聘:关键是高校应届(含往届)毕业生招聘为主,集中在每十二个月第四季度进行。 (二)不定时招聘:以社会成熟人才和急需临时性招聘为主,为确保临时招聘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三章 招聘步骤 第九条 招聘步骤 (一)职员招聘步骤分为招聘计划审批、准备、甄选三个阶段。 1、招聘计划审批:人力资源部每十二个月八月初向各用人部门征集招聘计划,用人部门依据业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填写《职员招聘需求申请表》,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企业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初审后,报集团企业董事会研究。 2、不定时招聘,各部门依据部门实际人员需求情况,对部门急需计划外人员应立即填写《职员招聘需求申请表》,申请同意程序同上。 (二)招聘准备: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具体职位需求,形成招聘信息书面文件。依据拟招聘人员不一样层次,确定适宜招聘渠道,包含网上招聘、校园招聘、中介机构、人才交流大会、猎头服务等,而且激励举荐优异人才。 (三)甄选阶段:人力资源部对需要招聘岗位应聘资料及人选进行初步筛选,并通知符合条件应聘人员填写《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招聘面试记录表》和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对其提供证件真实性进行验证。初选合格人员两日内通知面试。 第十条 面试步骤 (一)面试领导小组组员由总经理助理、副总工、副总会和集团总企业任命领导班子组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相关部门责任人仅参与包含本部门相关专业面试,不参与其它人员面试。面试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面试工作由分管劳感人事教育副总主持。面试以“集体面试、以岗设类、分组进行”为步骤,既以企业集体面试小组为考官主体,以招聘岗位分类,应聘人员以5人为一组进行面试。以提升面试工作效率。面试小组组员依据面试现场实际情况独立填写《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面试评议表》并提出相关意见,必需时可组织笔试。每一组面试完后,各面试小组组员将填写《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面试评议表》交于负责面试工作人员。每一分类面试完成后,由面试主持人宣告面试成绩。 (二)面试小组组员对每位应聘人员提问应以三个问题为限,且应以考评应聘人员专业水平为主,提问应以熟悉专业知识面试小组组员为主。应聘人员对每一问题回复完成后,提问者应做一点评。 (三)人力资源部将面试经过人员信息汇总后,经分管副总、总经理签字审批后给予录用。 第四章 聘用 第十一条 新职员上岗时间由用人部门确定,人力资源部负责立即通知。 第十二条 报到手续:新职员依据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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