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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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结算业务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防范风险,规范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及《xxxx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特制订本业务印章管理规定。 一、业务印章的种类、用途、规格、数量 (一)按监管机构的规定领用或刻制的印章 1、汇票专用章 用途: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的背书等等。 规格:圆形,直径30mm,边粗1mm,行名字体为黑体,其它所刊汉字为宋体,须有“汇票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对于票据业务集中在分行本部办理的,分行本部可以单独申请刻制一枚汇票专用章。 2、结算专用章 用途:用于发出委托收款等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贴现与转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等等。 规格:圆形,直径30mm,边粗1mm,行名字体为黑体,其它所刊汉字为宋体,须有“结算专用章”字样和12位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对于票据业务集中在分行本部办理的,分行本部可以单独申请刻制一枚结算专用章。 3、本票专用章 用途: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规格: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刻制。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 4、同城清算专用章(嵌有日期) 用途: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凭证、退票通知书等等。 规格:长方形,长40mm,宽30mm,边粗1mm(如当地人民银行统一刻制,应按其规定执行)。 数量:每个机构按当地人行的规定刻制一套(枚),可按清算场次编号如(1)、(2)或午场、晚场等。 5、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 用途:用于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专用印章。 规格: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如当地外管局统一刻制,应按其规定执行)。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 (二)我行自行设计、刻制的印章 1、行名业务专用章 (1)柜台业务专用章 用途:用于加盖在柜台按业务规定对外出具的回单、凭证、报表上,或作为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印鉴的签章。 规格: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 (2)运营管理部业务专用章 用途:分行本部用于加盖在按业务规定对内或对外出具的回单、凭证、报表上,或作为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印鉴的签章。 规格: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 数量:可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多枚,但必须统一编号。 2、业务讫章(嵌有日期): 用途:用于加盖在按业务规定出具的客户回单等相关凭证上。 规格:等边三角形,每边长40mm,边粗1mm。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枚,必须统一编号。 3、业务用个人名章 用途:会计结算人员办理会计结算或现金出纳业务时使用。 规格:由分行自行确定。 数量:可按会计结算及现金出纳用途为每个柜员各刻制一枚。 4、存放同业账户的预留印鉴 用途:各分、支行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的预留印鉴,加盖在结算凭证上,用于划转同业账户资金等。 规格:预留印鉴包括行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名章,可参照当地单位预留印鉴的规格由分行确定。 数量:每个机构只能刻制一套。 5、外币代兑业务专用章 用途:我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加盖在“兑换水单-外币代兑机构专用”上,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规格: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字号根据所刻内容的多少由分行自行确定。 数量:每个代兑机构原则上限刻1枚。代兑业务量大的代兑机构经批准,可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授权机构必须统一编号。 6、回单专用章 用途:回单系统打印出的回单上应由系统实时自动加盖“xxxxxx银行××分行××支行自助回单专用章”(简称“回单专用章”)。该章只能放置在自动回单柜中,由系统自动加盖,不得作为他用。 规格:圆形,直径35mm,边粗1mm,字号根据所刻内容的多少由分行自行确定。 数量:按照自助回单柜的章槽数量刻制,必须统一编号。 注:以上所有我行自主刻制的业务印章(已经明确字体的印章和个人名章除外),字体一律采用宋体,铜质刻制。业务印章为圆形的,网点名称应沿圆边摆布。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印模详见《xxxx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式样》(附件一)。 (三)系统直接打印的电子化印章 名称:业务专用章(我行目前只有一种电子化印章)。 用途:直接打印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含普通凭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上海黄金交易所提货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出库申请单等需要向第三方出具的业务凭证仍需要加盖实物印章。我行留存联上未打印电子化印章的,无需再加盖实物印章。 规格:圆形,直径为35mm,边框为1mm,内含标识码。标识码为由12位字母和数字组成,每笔业务拥有独立的不重复的标识码。 二、业务印章的刻制 (一)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刻制 1、分行新增银行汇票机构时,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汇票及印章申请”下的“银行汇票”模块同时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总行每两个月(逢双数月)批准新的银行汇票机构后,会将刻制印章的通知发给刻字厂,由其按要求制作汇票专用章和结算专用章,制好后,由分行指定两名人员到刻字厂领取。 2、未取得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新设机构,因办理商业汇票业务需要申请先行刻制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的,或者在用的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因磨损需要刻制新章的,分行均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汇票及印章申请”下的“印章刻制”模块向总行提出申请,注明申请的事由。总行凭以通知刻字厂,由其按要求刻制相关印章,制好后,由分行指定两名人员到刻字厂领取。未取得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新设机构申请先行刻制汇票专用章时,还应同时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承诺未取得银行汇票资格前不签发银行汇票。 (二)其他业务印章的刻制 1、本票专用章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刻制。 2、其他业务印章:我行自行设计、刻制的印章,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规格标准,由各分行按总行的规格标准刻制;若各分行根据当地特色业务的需要自行设计、刻制柜台业务印章,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分行办公室规定印章的用途、规格标准和数量,统一刻制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备案;业务用个人名章可由分行或支行统一刻制;同业账户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应经本人书面授权后由分行或支行统一刻制。若当地人民银行或外管局统一刻制上述部分业务印章,应按当地规定执行。各分行应在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各类业务印章。各类会计结算业务印章不得为原子印章。 3、电子化印章由总行在系统中生成。 三、业务印章的领用 (一)印章的领取应严格执行逐级负责、双人领送原则,各分、支行应确保运送车辆及运送路线的安全。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在收到厂家寄送的业务印章或从当地监管机构、印章刻制单位领回业务印章后,应先填制“业务印章印鉴卡”,清晰的加盖印章,由两名保管人员使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功能模块预留印模,详细登记印章名称、发放单位,并通知辖属机构领用。录入完毕后,该“业务印章印鉴卡”应及时销毁。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应在“汇票及印章申请”的原流程中登记,其他印章应在“印章信息管理”中登记。在辖属机构领出前,印章实物应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指定两名印章管理人员双人入保险柜(箱)保管。 原则上支行不能自行刻制业务印章,如支行自行刻制了业务印章也应由分行代为使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印章信息管理”功能模块预留印模。其中业务用个人名章无需录入“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若因给人行缴款、报送报表、在分行预留印鉴等,当地监管机构或分行已经预留名章印模的,应该作为预留印鉴个人名章管理,必须录入“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 各网点不得保管汇票专用章印模。分行运营管理部集中收缴的印模应作为重要物品保管,并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物品管理模块”中登记。 (三)领用印章时,可采取三种方式:领用行派人向上级行领用、上级行派人运送到辖属机构办理交接、委托押运公司运送,并注意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的领用方式。 1、采用下级领用方式的,两名领用人员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作证)及单位介绍信,在介绍信中注明姓名、证件种类、号码及发证机关等领用人信息。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核后留存单位介绍信,从保险柜(箱)双人取出印章,再与辖属机构领用人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交接登记。单位介绍信应由印章管理人员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 2、采用上级行运送方式的,应由两名运送人员与辖属机构两名接收人员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3、采用委托押运公司运送方式的,应比照各分行制订的统一配送现金的流程办理,其中下级行向上级行拍发自由格式请领报文时,应在报文中注明下级行两名印章接收人员的姓名、柜员号(必须是“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用户),以便上级行办理系统交接手续。同时,各行应该将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分开押运,以降低风险。 (四)二级分行、各支行在领回或接收印章后,应比照“三、(二)”及“三、(三)”的流程在本机构的“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与辖内网点或印章保管使用人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社区银行和临时派出柜台的柜员不得领用业务印章。 四、业务印章的保管与使用 (一)各类业务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责任,不得相互借用或几个人同时共用一枚印章,严禁托人代管。 (二)各类业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严禁未经审批在对外出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严禁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或纸张上预先加盖印章备用;严禁在未办理的业务凭证上加盖印章,制造虚假回单。加盖带日期的业务印章时,要保证印章日期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 (三)各类业务印章的分管必须遵循“分管分用、与岗位匹配、相互牵制”的原则,如: 1、保管汇票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空白银行汇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及贴现票据等; 2、保管“柜台业务专用章”或运营管理部业务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单位开户证实书、单位定期存单、权利凭证等重要空白凭证; 3、保管同城清算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兼管当地人行要求在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的提出票据上加盖的其他章戳; 4、存放同业账户的预留印鉴中的行名财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必须分别由两个人保管。 上述1、和2、中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人,总行已经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录入为互斥关系。其他分行印章间或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间存在不能由一人兼管情况的,分行应该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录入为互斥关系。 (四)“回单专用章”只能放入自助回单柜中使用。各分行也可使用预印“回单专用章”的空白专用回单(以下简称预印回单)打印,但此类空白预印回单应作为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由分行自行明确相关管理的具体规定。 (五)使用电子化印章后,柜台人员应在理财销售业务资料等的骑缝处加盖“骑缝专用”戳记。该戳记为长方形,长60mm,宽20mm,边粗1mm,文字为宋体、横向摆放。戳记应由分行统一刻制,无需按照我行会计结算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领用、交接,无需在柜台结算管理系统中登记,由柜员保管使用。 (六)已配备印控仪的营业网点,应按总行要求将指定印章放入印控仪保管。印控仪应作为重要物品领用、登记,放在监控摄录范围内相对封闭的区域保管。印控仪启用前,由分行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编号,并通过“在途分配”的方式分发至辖属网点。印控仪侧门钥匙共有两把,一把由支行印控仪管理员保管,另一把作为备用钥匙由印控仪管理员和支行主管行长封存后交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保管,由网点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七)各行应为业务人员配备带锁的印章箱(盒),便于保管未放入印控仪的实物印章,印章箱(盒)应存放在相对封闭的区域。业务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柜,应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收”。营业终了,应将印章放入带锁印章箱(盒),再放入监控摄录范围内的封闭场所的保险柜(箱)保管。 严禁直接将业务人员保管的业务印章放入抽屉或公用的保险柜中存放,严禁随现金尾箱寄放到行外保管。对于业务人员个人名章,也要比照其他业务印章,做到离柜锁章,妥善保管。 (八)业务人员岗位调整时,必须与本机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印章交接、登记手续(个人名章除外),并由柜台经理(或支行行长、支行主管行长、分行结算管理人员)监交。印章日后(一个月内,下同)不需调整给他人使用的,应按停用印章上交分行统一保管;日后仍须继续使用的,应由柜台经理(或柜台经理备岗、对私业务主管)和其他人员双人封包,在封面上注明印章名称,在骑缝处双人签字后入本机构保险柜(箱)保管,以备日后使用。 (九)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立即逐级上报。若从当地监管机构领用的印章丢失,还必须立即向刻制机构报告;若存放同业账户预留印鉴丢失,还应立即到所有同业账户开户行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发生业务印章丢失后,必须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隐患和不良影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十)按编号管理的业务印章,丢失后补制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原印章号码相同。丢失的印章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如果丢失的为无号码印章,补制的印章必须与原印章有明显区别。磨损后重新刻制的印章,可与原印章号码相同,原印章应按停用印章的规定及时上缴。 五、业务印章的停用、作废与销毁 (一)因机构撤并(更名)、业务变动、印章磨损等原因,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时,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等,并及时上缴上级行。 (二)向上级行上缴停用或作废的业务印章(含汇票专用章印模,个人名章除外)时,各级行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上缴,印章实物按照“三、(一)”的要求双人运送、上缴分行运营管理部。两名交出人员和两名接收人员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交接登记。对于下级行上缴的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印模和结算专用章,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定期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将实物送交至北京分行运营管理部代为统一销毁。上缴时,分行运营管理部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通过“在途”的方式上缴至总行,印章实物由双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分行介绍信和《xxxxxx银行会计结算印章上缴清单》(附件二,以下简称“上缴清单”)运送至北京分行。对于下级行上缴的其他业务印章,分行运营管理部应及时交接给分行印章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交出时填制上缴清单,并与印章管理人员进行交接登记,同时在结算管理系统里登记为“停用”或“销毁”状态。 若因岗位调整,业务用个人名章(不含预留印鉴个人名章)不再使用的,可由原使用人自行保管,如已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应及时从系统中注销。 (三)对于作废的业务印章应根据我行销毁印章的工作流程,由分行运营管理部、监察保卫部门、办公室共同组织业务印章的销毁工作。以上三个部门分别派出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负责业务印章的销毁工作。工作小组应先将待销毁的业务印章加盖印模,再登记销毁清单,记录待销毁业务印章的名称、编号、数量、销毁日期等。工作小组共同监督销毁的全部过程,完成销毁工作后,小组成员在销毁清单上的“销毁人”、“监销人”栏签字确认。销毁清单由分行办公室、运营管理部按照我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期归档,保存期限为15年。 六、业务印章的检查 (一)各机构应按《xxxxxx银行营业机构自查规定》的要求进行业务印章的自查。 (二)分行运营管理部结算督导人员应按《xxxxxx银行结算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频率对业务印章进行督导检查。 七、其他规定 (一)单位介绍信、印章上缴及销毁等相关各类资料、清单及已经停止使用的《xxxxxx银行印章保管和交接登记簿》,应按《xxxx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15年。 (二)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或保管业务印章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xxxxxx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 八、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各分行应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总行,细则应包括分行所有印章种类(含分行特色印章)及其保管方式(印控仪保管或手工保管)。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xxxxxx银行会计结算业务印章式样 附件二:xxxxxx银行会计结算印章上缴清单-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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