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工程数量审定和计量台帐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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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 数量审定和计量台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至宝鸡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xx改扩建项目”)工程数量复核、审核和批复工作,确保项目工程数量计量的准确性,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依据设计图纸计算和统计,是供施工招标报价的预估数量,不能做为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第三条 承包人测量成果批复后一个月内,应对各支付项目下的工程数量认真进行测量、计算、复核,上报驻地监理办和总监办审核、批复。批复后的工程量作为建立计量台帐和计量支付的依据。 第二章 路基土石方数量的复测与审定 第四条 承包人在完成施工控制网复测并经监理工程师测量验收合格后,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扰动之前,应对本合同段进行恢复定线及地面标高和横断面复测。承包人复测所采用的仪器精度和测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并经测量工程师同意。中桩位置的选定应依《招标文件》中“路线平纵面图”的桩号为准,水平测量应测出所有中桩处的地面标高;横断面(地面线)逐桩测至公路用地宽度以外不少于5米,测量完成后应编制出中桩地面的原设计标高与复测标高对照表、路基设计表、路基横断面图(包含AUTOCAD电子版)及路基土石方计算表,提交驻地监理办审核。 第五条 总监办、驻地监理办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中桩高程和横断面复测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纠正其影响测量准确度和土石方数量计算的不正确做法,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驻地监理办还应对中桩高程和横断面测量独立抽检不少于25%,作为审核认定的依据。当驻地监理办测量结果与承包人测量结果差异较大时,应要求承包人局部或全部再次复测;驻地监理办亦应再次核对抽检资料,必要时与承包人共同进行复查,直到错误得以纠正或问题得以澄清为止。 第六条 驻地监理办应对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复测成果资料及编制的路基设计表、标高对照表、路基横断面图(包含AUTOCAD电子版)及路基土石方计算表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总监办审批。如发现测量基础数据错误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承包人重新复测。 第七条 对于实测地面线与原设计地面线标高有差异,使路基土石方数量与原设计工程量不符时: 1.当路基土石方实测数量不超过原设计工程量时,由总监办直接批复。 2. 当路基土石方实测数量超过原设计工程量时,但超出数量不大于设计工程数量的3%(含3%)时,由总监办审核后报项目组批复。 3. 当路基土石方实测数量超过原设计工程数量,且超出数量大于设计工程量的3%时由总监办审核后报项目组,由项目组审核后报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x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批复。 第八条 在计算审核土石方数量时,数量计算应按技术规范200章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挖方或结构物挖基的土石分界线,应按原设计执行,开挖后有变化时按设计变更处理。路基土石方数量应扣除跨径≥3米结构物的体积,并分别对挖方路段和填方路段路面所占数量予以核减。 第三章 地面清除物的调查与审定 第九条 承包人在恢复定线后,应对本合同段按技术规范要求,对需清除的非适用材料、旧路、原有结构物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理的软基、水塘、黄土洞穴、改河等工程的范围、数量做出调查和测算,及时提交驻地监理办。调查前应通知驻地监理办,以便工作配合和现场监督。 第十条 驻地监理办应对承包人提交的调查结果和测算资料进行现场复查和审核,必要时复查工作可与承包人的调查工作同步进行;复查无误后,报总监办批复并抄送项目组、管理处。 第十一条 对一些暂时无法核定工程数量的项目,可先确定工程范围及计量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与驻地监理办监理工程师做出记录并绘出详图,经驻地监理办审查确认后,上报总监办批复并抄送项目组、管理处。 第四章 其它工程数量的复核与审定 第十二条 桥梁、涵洞、路面、挡护、排水等结构物以及绿化、道路设施等项目工程,其工程数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与地面线无关,而且在设计图纸(或相关资料)中已详细列明。但图纸中所列工程数量不一定与清单支付项目相吻合,因此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之前,应先由承包人依据设计图纸(或变更设计图纸)予以复核,其中对于涵洞、挡墙、护坡、排水沟等小型结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先进行现场调查与必要的复测,然后依据标准设计图纸,按照驻地监理办的指示绘出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报驻地监理办审核,总监办批复并抄送项目组、管理处。 第五章 单项工程数量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技术规范》中有关计量的具体规定,在开工三个月内对单项工程内所有应该计量的项目进行复核,按工程量清单支付编号的顺序填写“单项工程数量审批表”,连同复核及计算资料提交驻地监理办审核。 第十四条 驻地监理办在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数量审核报告,在14天内完成审核。驻地监理办审核程序: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再由合同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由高级驻地审定。驻地监理办审定后,上报总监办批复。 第十五条 总监办在收到驻地监理办上报的工程量审核报告,14天内负责完成审批。总监办审批程序: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再由合同监理工程师审核,最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复并抄送项目组、管理处。 第六章 工程计量台帐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地管理工程计量工作防止重计、漏计、错计等行为发生,为支付工作提供可靠依据,承包人、驻地监理办、总监办、项目组和管理处应分别对已审批确定的工程数量、设计变更和计量支付建立台帐。 第十七条 总监办、驻地监理办、承包人应建立以下两种台帐: (一)单项工程计量台帐:以每个单项工程为单位,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按“单项工程数量批复表”中批复数量建帐,在施工过程中每变更一次,则按“变更工程数量批复单”对台帐修订一次;每计量支付一次,对台帐数量调整一次。 (二)工程量清单台帐(即总计量台帐):对各个“单项工程数量批复表”中的数量进行统计,按工程量清单编号顺序分项建帐,每开工一个支付项统计一次;每发生一次工程变更对台帐数量调整一次。 (三)总监办、驻地监理办单项工程数量台帐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建立,合同监理工程师复核,总监理工程师和高级驻地审批;工程量清单台帐由合同监理工程师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和高级驻地审批。计量台帐必须采用计算机管理,及时统计、及时修订。 (四)管理处工程科应对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办编制的台帐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错误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改扩建项目全线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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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 扩建 项目 工程 数量 审定 计量 管理 实施细则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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