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员工)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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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 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局有限公司机关(以下简称局机关)员工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资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通知》(财字〔2012〕1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是指局机关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局领导以外的局机关所有员工,包括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等人员(以下简称副总)。 第四条 职务消费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严格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二)坚持保障公务与厉行节约相结合,从严控制职务消费水平; (三)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职务消费监管。 第二章 职务消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员工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其编制与审批下达程序如下: 各部门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在预算年度的上年11月底前编制本部门负责的单项职务消费预算(公务用车、通信和局机关副总的职务消费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编制)并提交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将各部门职务消费预算汇总、调整、平衡,于预算年度上年的12月15日前提交职务消费总体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于预算年度1月5日前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或经授权的部门副职)为本部门职务消费预算管理责任人,应严格审核本部门的各项预算及费用开支,加强计划管理,切实做好源头控制。 第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预算内费用开支,由各主管局领导签审。财务处负责全面控制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有超支倾向的预算项目,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及其主管局领导;出现超预算支出时,财务处应拒绝报销。 第八条 职务消费预算一经下达,预算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 预算项目出现超预算支出,确有必要调整时,应依照先审批后执行的原则,由相应部门提交单项费用预算修改报告,经原预算审批程序审批后执行。 出现新的预算外项目时,应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支出金额较小、报销次数较少的预算外项目,经总经理签字后可直接报销,在不可预见费内控制; (二)对支出金额较大、报销次数较多的预算外项目,由相关处室编制补充预算,经原预算审批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职务消费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公务用车管理 (一)局机关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购置或租赁方式,合理配备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6万元以内。但公司用于外事接待等专门用途的车辆,可在严格控制配备数量的前提下,比照同类型公司适度提高配备标准。 (二)局机关不得为局机关员工、非局机关人员个人配备专用车辆。 (三)一般公务用车的其他管理要求参照执行《*工程局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条 通信管理 (一)局机关员工的移动电话及住宅电话自备,部门内直拨电话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安装。 (二)各部门正职(含副总和返聘专家)的住宅电话费每人每月100元、处室副职每人每月80元。 (三)局机关员工的移动电话费实行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原则,各部门正职(含副总)移动电话费每人每月300元,返聘专家每人每月200元,部门副职每人每月150元。 (四)局机关员工退休或者调离局机关后,局机关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管理 (一)业务招待管理采取部门年度预算范围内总额控制、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局机关员工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需的原则,严格按照宴请、接待、礼品等费用标准,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招待标准: 1、局内召开由局领导主持的大型会议(职代会、反腐倡廉会、工作会等),与会人员每人每餐按25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2、局内召开由各部门主持的专业会议或接待局内外人员的,可按局机关员工中午工作餐标准予以安排。 3、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需在外招待来宾的,宴请(含酒水)、接待、礼品标准视来宾的级别而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般来宾200元/人,重要来宾500元/人,高级来宾600元/人,宴请时应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和陪同人员。 (三)局机关员工在报销业务招待费用时,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四)局机关员工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报销因私招待费用、个人消费费用。 第十二条 差旅管理 (一)差旅管理采取部门年度预算范围内总额控制、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局机关员工到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差旅活动纳入差旅管理。 (二)局机关员工因公出差的审批: 1、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三天之内(包括三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天以上七天之内(包括七天),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八天以上行政部门由总经理批准,党群部门由书记批准。 2、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含副总和返聘专家)出差,五天之内(包括五天),由主管局领导批准,六天以上,行政部门由总经理批准,党群部门由书记批准。 3、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下人员出差,均需填写出差报告单,经以上相应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 4、出差前需要预借差旅费时,8000元之内(含8000元),由主管局领导批准,超过8000元,由总经理批准。 (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硬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和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二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二等座或硬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因特殊情况或路途较远需要乘坐飞机时,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乘坐飞机经济舱,但应尽量选择打折机票,未经批准乘坐的,在火车硬卧价格限额内报销。 2、局副总、返聘专家、50岁及以上的部门负责人以及50岁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高速铁路(G字头列车)和城际列车(C字头列车)一等座、动车(D字头列车)一等座或软卧、轮船二等舱、客运汽车。 3、机关工作人员自带内部汽车,到北京以外地区出差,由总经理批准。 4、机关工作人员到北京以外的地方出差,到达目的地后往返机场、车站可乘坐出租车。到北京市内办事,除提取现金,取送机要文件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派车接送。 (四)住宿的规定: 1、局机关工作人员到局内部单位(包括公司、项目)出差,应住本单位招待所,内部招待所无力安排住宿时,才可住宾馆、饭店。 2、到配偶居住地出差,不得住旅馆、饭店,若发生住宿费由本人自理。 3、到局外部单位出差,或虽在内部单位出差,但必须在外部住宿时,应选择允许报销标准之内的宾馆、旅店住宿。 (五)住宿费标准: 1、一般人员出差住宿,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150元; 部门副职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出差住宿,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24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200元; 部门正职(含副总和返聘专家)出差住宿,在经济特区、省会、直辖市、沿海城市住宿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地区不超过240元。 经济特区为:深圳、珠海、、汕头。沿海城市为: 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湛江、北海。 2、以上各类人员单独一人出差住宿时,按本人限额的1.5倍控制。多人同时一起出差,同性别人员为单数时,增加单性单人的0.5个费用标准。 3、以上各类人员每天住宿费超过限额由其自理。 4、局机关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投标等,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时,其住宿费实报实销。 5、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提高住宿标准的,其超标部分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 (六)出差补助标准: 1、局机关员工到北京以外地区出差,不分在途和住勤,不分一般地区和特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 2、局机关员工赴外地培训、学习、开会或在项目帮助工作期间,15天之内(含在途),每人每天补助50元,连续工作第16天至30天的部分,每人每天补助30元,连续工作第31天以上的部分,每人每天补助20元。 3、局机关员工乘坐交通工具,连续时间(含转乘)超过8小时不足24小时,增发补助费30元,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增发补助费50元。 4、局机关员工乘坐交通工具降低其应享受标准的,每8小时(不足8小时部分不计补助)增发50元补助费。 5、局机关员工在北京市内办事不报伙食补助费及误餐费,其交通费按部门实行包干,每月按定额标准发给部门(不准发给个人),节约留部门,超支由部门自负。各部门每月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如下: 总经理办公室、施工管理处、市场开发处、技术发展处、财务处每月700元;人力资源处、企业规划规处、党委工作部、离退处每月500元;其他部门每月300元。 6、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往返北京市内机场、车站,交通费按单程每次50元包干使用。 7、汽车司机出车,每公里补助0.08元;接待外部客人,不能同领导一起陪客人就餐时,每人每次补助45元;白天长途连续开车超过8小时或夜间连续开车超过6小时,增加补助20元。 8、机关工作人员调到外单位工作,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行李托运费由接收单位报销,局不负担报销费用,也不预借差旅费。 9、外单位人员调入局机关工作,按上述出差人员的规定办理,行李、书籍等在150公斤之内的托运费凭据报销,超过150公斤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差旅费的报销: 1、局机关员工出差归来后,应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同时归还预借差旅费,不得拖欠,集体出差应指定一人负责统一报销。过期未办报销手续的,其预借差旅费从工资中扣还。 2、车票、机票、船票、住宿费等,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凡由下属单位代购、代垫的票款,应在报销时加以注明,如不注明,发生重复报销,责任自负。 3、局机关员工的差旅费报销单,由主管局领导审签,如一次报销金额超过8000元的,由总经理审签。 (八)局机关员工到本企业国(境)外分支机构和项目出差,出差标准参照国(境)外考察管理的相关条款。 (九)局机关员工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差旅费用,不得报销出差期间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国(境)外考察管理 (一)国(境)外考察管理仅指局机关员工根据业务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到除局属国(境)外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或部门进行的差旅活动。 (二)局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伙食和公杂费用标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数量和费用支出。局机关员工赴国(境)外考察,所花费用凭票据在标准内据实报销,只发放临时出国人员零用费。具体标准如下: 1.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局管干部(返聘专家)可乘坐商务舱,其他员工乘坐经济舱。 2.住宿费标准,根据工作需要,局管干部(返聘专家)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据实报销。其他员工按实际开支不超过80美元。 3.伙食费标准,局管干部(返聘专家)每人每天不超过60 美元。其他员工每人每天不超过50 美元。 4.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须的小费等项目),每人每天不超过20 美元。 5.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次每人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天计算,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三)局机关员工参加政府机构举办的赴国外学习、培训及参观等,按举办单位统一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四)局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国(境)外考察活动,制定国(境)外考察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各种研讨交流活动,不得重复考察和盲目考察。 (五)局应严格国(境)外考察计划审批,从严控制考察天数和考察人员数量,不得无故延长国(境)外考察时间。 (六)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局机关员工国(境)外考察费用,不得报销国(境)外考察期间与考察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 (一)培训管理是指对局机关员工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发生的培训活动及费用。局机关员工的日常培训管理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二)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局机关员工的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局培训和有关部门培训,以及与个人相关的学历学位培训、专业课程进修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等,分类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三)按计划参加培训人员应向本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学习(培训)申请》并附招生简单或培训通知,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处核定,报请局领导批准实施。 (四)参加培训的员工,须与公司签署《培训协议书》后方可参加学习。学费先由个人支付。学习结束时交一份总结,以便公司进行培训质量评估,评估合格者持培训审批手续到人力资源处审核签字报销学费。对不符合手续或自行报考的,学费不予报销。 (五)培训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处书面说明原因,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中断学习。凡属本人原因中断学习的,学费不予报销。 (六)学费报销标准:对国家要求企业必须持有的资质资格证书,单位负责报销通过人员的全部培训费用。对职称评审前国家要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通过职称评审后,单位给予报销考试的培训费用。其他短期培训实报实销。 (七)局不得向所出资企业转嫁培训费用。 第四章 职务消费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员工职务消费的日常监督管理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监察审计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司员工职务消费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处应规范职务消费统计口径和统计格式,如实列支职务消费费用,保证员工职务消费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每季通过内部办公系统公示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第十七条 局机关员工应依据相关规定和企业制度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十八条 局机关应当严肃职务消费工作纪律,将职务消费管理纳入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年底财务处将各部门职务消费预算执行情况提交人力资源处,据此对各部门正职进行绩效考核。预算超支5%以下的,给与警告批评;预算超支5%(含5%)---10%的,绩效考核分数扣减1分;预算超支10%(含10%)---20%的,绩效考核分数扣减2分;预算超支20%(含20%)---30%的,绩效考核分数扣减3分;预算超支30%(含30%)---40%的,绩效考核分数扣减4分;预算超支40%(含40%)---50%的,绩效考核分数扣减5分;预算超支50%以上(含50%)的,绩效考核等级降低一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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