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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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局对资金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全局资金的整体优势和总体资金实力,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局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交建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公局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是经局批准设立的从事局内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内部常设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公局资金中心。 第二章 资金中心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资金中心在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由总会计师分管,在财务部下设常设机构,设主任、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分别由财务部资金处处长、资金主管、资金主办兼职),履行局资金的筹集、结算与管理职能,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金中心以局“资金管理系统”为平台,开展资金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均必须按要求在资金管理系统开设内、外部帐户,形成“各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各单位资金中心——局资金中心”三者之间的资金管理网络体系。 第六条 资金中心实行纵向垂直管理,局属各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资金中心办理,相互间原则上不再发生横向资金联系。 第七条 资金中心不对外营业,不对外拆借资金,最大限度降低操作风险。 第三章 资金中心的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资金中心负责组织局属各单位开展资金预算工作,局各单位按月编报资金预算(格式见附表一),资金中心经平衡、协调后编制局资金预算,发挥全局资金整体优势,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第九条 资金中心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利用资金管理系统开展资金结算与管理,建立全局资金结算与管理体系。 第十条 资金中心代表局统一筹集、管理和调控资金,开展内部资金结算,为局投资及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资金中心负责对局下属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资金中心负责按照内部借款的工作流程进行内部借款的发放、计息、归还等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中心负责局银行账户、银行授信、银行中间产品、担保、银行借款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资金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局、各单位两级资金调控管理体系,局对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不干涉项目的资金使用;各单位对所属项目(或三级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资金调控,原则上项目不得自留富余资金。 第十五条 适度集中资金原则。一方面通过制度规定强制性集中各单位应上交局的投资收益(应交股利)、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等资金,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资金流量和资金存量两指标的合理下达和考核,适度集中所属二级单位的富余资金。 第十六条 存取自由,有偿占用原则。局属各单位及直管项目部应随时将本单位暂时性富余资金交存资金中心,亦可随时提取在资金中心的存款。无论是局资金中心占用各单位资金,还是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占用资金中心的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原则,并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占用利息。 第十七条 效益最大化原则。资金的结算和管理要坚持综合使用效益最大化原则,不得因此而增加资金的使用成本及相关费用,不得为集中而集中,致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局内部所有银行账户都应按照局《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纳入资金管理系统里进行管理。局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存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企业存款存入个人或集体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帐外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真实反映企业银行存款状况。 第十九条 局所属各单位均应在资金中心开立存款、借款、经营性往来、利息等内部帐户,做到分类管理,专户专用。 第二十条 存款户用于对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进行管理,借款户用于对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内部借款进行管理,经营性往来户用于对各单位与局经营性往来余额进行管理,利息户用于用于对资金中心与局属各单位的利息收支进行管理。 第六章 内部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 局资金中心通过资金管理系统对局与所属各单位的内部资金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内部结算业务包括:存款、取款、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内部转账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各单位的资金安全,各单位应在资金中心预留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样板,以此作为资金中心为各单位办理业务的权限依据。 第二十三条 局所属各单位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时,应由各单位资金中心向局资金中心提出业务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进行业务办理。局及各单位资金中心应及时同银行进行核对、复查,根据业务办理单和银行账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资金中心负责各项资金往来业务的账务处理,定期与各单位核对往来款及各类帐户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中心依据同银行、局所属二级单位的各项往来结算手续,及时传递和处理各种票据、单据,确保资金的往来结算安全、畅通、及时。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金结算定期核查制度,对每项资金结算业务要针对其操作程序、业务环节,定期进行核对、核实和分析,确定风险控制重点,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向局归还的借款、股利、利息等,应按规定及时交存资金中心,确保局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资金中心必要的资金周转,但不计资金流量和存量。 第二十八条 局所属各单位应将其临时闲置资金及时存入局资金中心,局资金中心应设置各单位资金存款台帐,正确计算各单位年资金流入量和资金存量,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单位资金管理业绩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九条 局所属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按照人民银行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为适应市场的利率变化,每年年初局财务部可能会另行下文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存款可自主支配,存取自由,资金中心负责存款安全并为客户保密。除扣除到期未归还借款之外,未经客户同意,资金中心不得代扣、代缴或结转任何款项。 第三十条 资金中心必须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的经营原则,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七章 内部借款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金中心利用全局生产经营的闲置资金,并通过局财务部依托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以及集团财务局的支持,作为资金中心的后盾和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局资金中心发放的内部贷款分为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和一个月内的临时贷款四类,贷款利息比照银行同期标准贷款利率计收。 第三十三条 凡在局资金中心开户存款的单位,均可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资金中心可优先贷给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强、并具有良好信用的单位,对严重不守信单位,资金中心可暂停对其发放贷款,并坚持“择优放贷、勤借勤还”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内部借款的申请。 各单位贷款要结合年度、季度资金预算安排,未列入预算的,局一般不予贷款,同时要按要求提交内部借款申请,并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放贷。各单位贷款总量原则上控制在其“资金存量”的五倍以内。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借款到期,必须及时归还本息。逾期未还者,资金中心可以直接从该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中扣除本息款,存款不够归还的部分,将按每天千分之一收取罚息。确有特殊情况,由贷款单位提出报告,按原贷款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可办理一次延期续贷手续。一笔贷款不得多次延期。 第三十六条 贷款的审批程序。 1.200万元以下,由资金中心初审,财务部总经理复审后报局总会计师审批。 2.200万元以上,由资金中心初审,财务部总经理复审报局总会计师审核,局总经理审批。 3、对流动资金贷款以外的特殊资金需要(不论金额大小),申请贷款时需附经总经理核批后的专项贷款报告。 第九章 外部借款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向外部银行借款时,应向局财务部提交申请报告,由资金中心初审,财务部总经理复审报局总会计师审核,局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未经局批准不得自行组织银行贷款,经局审批后直接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由各单位负责还贷,资金中心可予以协助。对贷款规模要严格控制,对贷款的使用资金中心有权进行监督。 第十章 银行中间产品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内所有银行产品均由资金中心负责管理,银行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局《银行中间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考核 第四十条 资金中心定期对各单位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年终对全年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局《资金集中管理考评办法》进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局所属各单位、各控股局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报局。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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