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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员工福利组织结构流程图模板.doc

  • 上传人:天****
  • 文档编号:2867262
  • 上传时间: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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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 福利 组织 结构 流程图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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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员福利组织结构步骤图 人力资源部经理 福利金管理员 岗位职责 职员福利组织规章和制度 职员健康安全制度 职员婚丧.住房制度 职员退职.储蓄制度 职员儿女教育及其制度 填写相关表格 职员福利制度 职员福利组织规章和措施 职员福利委员会组织简章 (1) 本委员会设常任委员X人,再由职员推选代表X名,工人推选X人充任。1人为主任委员,任期除常任委员及主任委员外,均为1年,连选得连任。 (2) 本会设总干事X人,由委员互推兼任或聘会外人员兼任。 (3) 本会委员、干事概为义务职。 (4) 本会每X开会1次,必需时可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 (5)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实施职务时,应该在委员中委托1人代理。 (6) 会议任务以下: 1. 相关职员福利事业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2. 相关职员福利金计划、保管及动用事项。 3. 相关职员福利事业经费分配、稽查及收支汇报事项。 4. 其它相关福利事项。 (7)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设置职员福利社,其章程另订。 (8) 依法提拔福利金,应由本会存入银行保管,非经本会会议经过不得动用。 职员福利金措施草案 (1)职员福利金起源: 本企业职员福利委员会福利金起源包含下列六项 1. 基金部分:由企业提拔X万元,以提拔一次为限。 2. 薪资提拔部分:由企业全部职员同仁薪资。年底资金扣减千分之五移拔。 3. 福利金利用收入部分:由福利金利用赚取利息和利润。 (2)职员福利金之物使用范围: 本委员会福利金使用范围包含下列三项用途: 1.理本企业同仁各项福利活动,包含旅行、电影放映、节庆活动、庆生会等。 2.办理同仁伤病救助慰问、婚丧喜事庆贺悼念等。 3.其它由本委员会决议用途。 (3)福利金利用: 1. 本委员会福利金利用包含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项支出每个月支金额以不超出当月动支金额以不超出当月份收入金额为标准,但特殊情形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福利委员经过者不在此限。 2. 本委员会福利金非营利性支出,应由福利金利用小组编列预算,于每个月月初提交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预算表格式参考表9.1.2格式办理。 3. 职员伙食费、各项庆贺、慰问、奠仪、救助金额标准,由本委员会制订公布。 4. 职员伙食支出款项统由本委员会控制,参考支出标准按日实报实销,报销单格式参考表9.1.3。 5. 本企业同仁伤病、慰问、婚丧喜事互助金发给统由当事人或其直接主管提出申请。 6. 本企业同仁因特殊事故需向本委员会申请借支,可由当事人填妥,申请单向本委员会申请,但借支金额以不超出当事人30天薪资所得为限,月息X%,但特殊情况由本委员会委员确保者可借支至高无3个月所得。借支单格式参考表四。 7. 本委员会各项福利活动费用支出以不超出当月份预算为标准,实报实销,报销单格式同表9.1.3。 8. 本委员会营利性支出统由福利金利用小组利用,无动用部分得存入本企业帐上,以1%日息计息。 (4)福利金利用情况汇报和控制: 1. 本委员会福利金利用小组每个月月底必需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支出编列结算表,交付本委员会审核并予公布。结算表格式比照表9.1.2格式编列。 2. 福利金收支帐务程序比照通常会计制度办理,支出金额超出元以上者必需提交福利金利用小组审议。 3. 福利金利用小组每六个月应编列福利金利用表及资产负债表各一份交本委员会审议并予公布。 (5)附则: 1. 本措施自公布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并得以修订。 职员福利委员会办事细则 (1)、本会为确定工作人员职责,便利会务处理,特制订本细则。 (2)、本会职责及会务处理,除法令及本会组织简章另有要求外,悉依本细则行之。 (3)、本会为本企业职员福利事业决议机构。 本会主任委员任务以下: (1)召集、主持委员会议,并实施其决议。 (2)业务计划、工作汇报、经费、预决算提出研议及工作人员提请任免。 (3)策划、指挥、监督本会及所属单位业务、经费、人事。 (4)代表本会总理一切会务。 委员任务以下: (1)加委员会议研拟提案。 (2)提出相关福利事业研究,推进改善事项提议 (3)坚行本会推定及主任委员分配事项,并提出汇报。 本会总干事任务以下: (1)秉承主任委员之命及本会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2)业务计划、工作汇报、预决算、报表等撰制事项。 (3)相关文件收发登记、撰拟、保管及开会通知、部署、统计等事项。 (4)本会资产、用具、各项福利设施登记保管和对外连络等相关庶务事项。 (5)本会各小组暨所属单位联络事项。 (6)本会为促进委员分工合作,设供给、康乐、财务等相关庶务事项。 本细则经本会会议经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职员互助措施 (一) 为发挥职员团体及互助精神,安定生活,以提升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措施。 (二) 为配合本措施推行而成立职员互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理相关款项保管、核发、生息、利用事宜。 1. 本企业职员除临时工人员外,应一律参与本会。其互助权益自缴纳互助费月份起生效,自奉准离职之日起失效。 2. 本会设总务干事、会计各一人,承接本会事务。 3. 本会每X定时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紧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如无重大事项时能够传阅方法进行。 4. 参与本会职员,每个月应缴纳互助费及互助基金。互助费由本人负担,互助基金由企业按薪资(本薪)1%金额补助,皆于发薪金时扣缴。所缴互助基金及互助费系互助捐款性质,概不退还。 5. 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发生互助事故,不适适用于本措施,但因工伤假或尤其病假逾期而停薪留职者不在此限。 6. 本会经办互助事项应每个月公布一次。本会收支应每十二个月结算一次,于第二年一月公布。 7. 职员申请互助事项时,以“互助事项给付申请表”申请。 8. 职员应缴互助费及互助事项给付标准如附表9.1.7-8。 9. 本措施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措施 a) 本企业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职员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同胞,能取得精神慰籍和物资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制订措施。 b) 基金起源:按月由本企业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c) 基金保管:每个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要求百分比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个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支明细及余额。 d) 基金利用: i. 济授对象及条件: 1. 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认为生者。 2. 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 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 其它可值援济者。 ii. 标准: 1. 为落实默默行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企业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 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长久依靠,故救助对象应逐月更换。 3.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iii. 方法: 1. 凡本企业职员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符合条件救助对象,将事实报请单位责任人核准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标准)。 2. 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拨付和“捐献总额”相等金额,一并捐助。 3. 除平日外,并定每个月地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助对象发动募捐,分企业由经理,总企业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 为落实本基金会基础精神,确保其利用适当,各单位选定救助对象必需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 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其并入下月基金总额内。 6. 每个月捐助金额,以不超出当月份基金总额为标准,但若有前月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 本基金不得私自移作其它用途。 e) 各单位职员对本措施各项工作实施,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要求任何酬劳。 f) 本措施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部门基金管理措施 (一) 使用范围: 1、福利活动。 2、表现特殊人员奖励。 3、喜丧事贺悼。 4、伤病救助、慰问、送医。 5、其它由上级核准动用事由。 (二) 基金利用和控制 1. 部门基金不事先拨发,动用时视实际情况由各部门主管签报。 2. 各月份未用完部门基金并入下一月份处理。 3. 部门基金动用应填具“部门基金动用表”,格式如表9.1.10。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会计作帐。 4. 各单位部门基金统一由财务部作帐处理,每个月查对一次,对帐单格式一式二联,一联自存,一联交总经理。 职员健康、安全福利制度职员健康检验措施 (1)为促进职员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措施。 (2)本企业职员健康检验,以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为标准,相关检验事项由人事部办理。 (3)X 光摄影由人事部和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企业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需深入检验者,应前往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定疾病。 4.通常检验由人事部负责和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收检验。工厂由人事部接洽医师至厂内检验。 5.相关费概由各部门负担。 6.经检验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诊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企业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诊疗。 7.人事部每届年底,应依检验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诊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方法及卫生改善参考。 8.本措施经呈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二.职员医疗补助要求 第一条 为保障职员身体健康,俣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正式聘用职员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住院病历及收费收 据,经企业有领导同意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助费,超支部分给予报销,同意权限以下: 1. 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 2. 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0元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 3. 收据金额在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同意。 第三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第二条报销措施,扣除当年医药补助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四条 职员因工负伤住院诊疗,其报销措施同第二条。 第五条 职员父母因病住院,可向企业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同意后,在职员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施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由企业安排,职员每十二个月例行身体健康检验,其费用由企业报销。 第七条 医疗费补助由劳资部每个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三、门诊医药费补助措施 1. 本企业显加强职员福利,安定生活,提升工作效率,特订定本措施。 2. 本企业正式雇用职员,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得适用本措施。 3. 职员及其家眷自职员离职日及留职停薪日起即丧失此补助权益。 4. 凡本企业职员本人,其配偶或直系一等血亲患伤病住医院接收门诊时,由福利委员会补助其医药费50%。每户补助金额按职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一等血亲人数每人每十二个月以补助200元计算。(比如,职员某甲,包含其配偶及直系一等血亲在内,共5口,则某甲整年补助额以1000元为限)。 5. 本企业职员,由职员本人先行垫付医药费同时填具医院门诊医药费证实单(企业印备)请医院盖章,然后提出该证实单向福利委员会申请医药补助费。如医师开处方至药房购药者,添附处方及药房收据申请补助费。 6. 职员本人及家眷经由劳工保险费负担医药费者,不予补助,但超出劳保标准,自付医药费部分有医院收据或证实者,不在此限。 7. 职员本人或其家眷因美容外科、义肢、义齿、义眼、眼镜、接生及其它附带诊疗、输血、证件费均不得申请补助。但因紧急伤病,经医院诊疗必需输血者,不在此限。 表9。2。1 门诊医药费证实单 股分福利委员会 NO. 职员姓名: 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经理: 医疗院所及经办人 盖章 四、伤病、重大灾难及丧葬补助措施 1. 本企业职员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员福利,促进其生活保障,促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措施。 2. 本企业正式雇用职员,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事实,分别引用本措施。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亲同在本企业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反复申请补助。 3. 职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员本人免附)、住院证实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员福利社申请补助。 4. 伤病补助费给付标准以下: A. 职员本人得申请补助保险机构给付津贴全部医疗费用,但自第一次住院日起十二个月内,其累积总额以3000元为限。 B. 配偶或直系血亲得申请补助半数医疗费用;但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起一个内,其累积总额以1000元为限。 5. 职员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形或违反生理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 6. 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它无可避免重大灾难补助费,须由职员本人或其判属于灾难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企业同事2个证实文件,提交职员福利委员会核定。 7. 重大灾难补助给付,须由本会委员2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5000元为限。 8. 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实书,提送职员福利社核发。 9. 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以下: A. 职员本人补助5000元 B. 配偶或其直系血亲每人补助1000元。 10.丧葬补助费受益人,如无尤其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员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次序以下: A. 配偶 B. 儿女 C. 父母 11.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觉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 12.本措施经本会会议经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注:所谓重大灾难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据下列办理: A. 职员全部房屋因无可避免重大灾难者始得申请重大灾难补助费。 B. 因工作关系,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全部房屋或租和她人,遇重大灾难者,可申请补助费。 表9。2。2 XX股份专案福利补助费申请书 事由 适用条款 申请补助金额 证实文件 人事单位签注 承接人意见 福利社主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五、职员公伤补助费支给措施 1. 本企业为安定职员生活,使其能认真工作,免有后顾之忧,特订定本措施。 2. 公伤补助费支给计分: A. 医疗给付 B. 残废给付 3. 医疗给付:职员因公受急需医疗者,得发给医疗补助费 4. 已参与劳工保险员要,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企业补助下列医疗费用。 A. 于送往劳保局指定医院前,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诊疗者,其所付费用。 B. 抢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 C. 主治医师认为必需针药,而劳保不能给付者。 5. 因受劳工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要求限制不能参与劳保职员,其医疗费用支给比照毂保要求由企业发给。 6. 残废给付:职员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疗为残废者,依据本企业退休措施要求支领退休金。 7. 临时及试用人员不适用本措施,但得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 8. 公伤补助费发给应检附医院证实及收据申请核付。 9. 本措施经董事会经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六、特约医院医疗贷款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为促进职员福利特指综全医院为本企业特约医院。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及其眷属疾患医疗优惠条件以下: 1.检验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2.药品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3.手术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4.住院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5.诊疗费 按定价75折优惠 6.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费、会诊医师费不予优惠。 第三条 本企业职员及其头眷属在特约医院住院或门诊就医费用达3000元以上者经本企业同意得予记帐并于每个月底通知本企业一次代缴,其费用属第二条所列优惠项目者并以七折优惠。 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眷属系指祖父母、父母、配偶、儿女、岳父母、弟兄姊妹、孙等以共同生活为目标由企业职员负担生活费家眷而言。 第五条 就医费用扣除幸福团体保险给付金额之余额由职员分期付款措施以下,但代款最高金额以2。5万元为限。 表9。2。3职员医疗贷款分期付款表 金额 摊还月数 1-2000 1 2001-3000 2 3001-4000 3 4001-5000 4 5001-6000 5 6001-7000 6 7001-8000 7 8001-9000 8 9001-10000 9 10001-11000 10 11000元以上 每期1100元 第六条 贷款金额包含膳食费、输血费、麻醉药品旨费、会诊医师费等。 第七条 职员申请贷款达6000元以上者须觅确保人一人,限本企业四阶以上职员。 第八条 本企业职员及其眷属于特约医院医疗优待手续由人事科和特约医院联络订定。 七、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企业国际部为海外地域工作人员投保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企业负担。 保险期间:凡企业工作人员为企业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企业离创办公地点、家庭或其它地方开始算起,直到她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存: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败、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 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5倍,最高每人美金15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含事项:常常工作地点和住家间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和派驻所在地间旅行则包含在内。搭乘企业全部、企业租用或专为企业利益飞行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赔偿时,由纽约总企业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企业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情况书面汇报(如系死亡,包含死亡证实)和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证实。 八、职员抚恤细则 1. 本企业职员凡不能参与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措施,悉依本细则。 2. 本细则除长久受雇在本企业从业人员外,其它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3. 凡因实施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4. 在职死亡,根据下列要求。给一次性抚恤金: A. 服务未满1年者,给1万元。 B. 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2万元。 C. 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3万元。 D. 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4万元。 E. 服务4年以上未满5年者,给5万元。 F. 服务以上者,给6万元。 5. 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尤其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A. 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B. 有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御强暴者。 C. 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6. 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7. 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实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次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8. 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9. 受领抚恤金遗属,须备有证实文件,受领抚恤金次序以下: A. 配偶 B. 直系血统儿女。 C. 父母。 D. 弟兄姊妹。 E. 祖父母。 F. 孙儿女。 10.死亡者如无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藏时,由企业指定人员代为埋藏,其费用在应给抚恤金内支用。 11.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些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12.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九、职员抚恤措施 第一条 本企业正式职员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措施实施。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因实施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 因出差遇群众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实施职务认定,依劳工保险“因实施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 职员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企业职员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要求办理外,并按其年资和现支基础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其支给标准以下: 1. 因公死亡者依劳基法第59条第4款要求办理。 2. 基础薪资数(基数)以后每满十二个月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 以上年资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止计算。 第四条 职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要求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础薪资尤其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御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 职员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措施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础薪资数丧葬费。 第六条 职员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要求请恤。 第七条 自杀或其它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 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职员死亡证实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 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遗族,以本企业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实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次序以下: 1. 配偶及儿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儿女 5. 同父母弟兄姊妹 前项各次序内遗族,以未出继者为限。 次序在后遗族具领时,应提出次序在前者失权或死亡证实,同一次序有数有时,应共 具名承领,平均领受抚恤金,如有愿放弃者,顺具申明书。 第十条 遗族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丧失其抚恤金领受权。 1. 褫夺公权终生者。 2. 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第十一条 请恤及请领抚恤金权利时效,自请恤或请领事由发生次日起经过5不行使而消减。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时效中止者,自中止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 第十二条 领受抚恤金权利及未经其遗族具领前抚恤金不得扣押,让和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抚恤年资计算,依据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则所订服务年资十足计算。 第十四条 临时或试用职员,因实施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者,除丧葬费2个月仍照发给外,得一次发给相当于同能正式职员15个月薪数抚恤金。 十、从业人员抚恤措施 第一条 依据 本措施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要求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企业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抚恤除法令别有要求外,悉依本措施要求办理。 第三条 公伤抚恤 从业人员因实施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企业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诊疗期间按月给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 死亡抚恤 从业人员因实施职务而致死亡(包含患职业病死亡)者,根据其服务年资及最终月份本薪给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要求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出12万元。 1. 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恤金。 2. 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十二个月增给30天本薪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 第五条 尤其恤金 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第四条要求办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终月给本薪,酌情给44个月以内尤其恤金。 1. 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2. 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御强暴者。 3. 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 在职死亡抚恤 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实施职务)者,根据其最终给本薪给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要求,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1. 服务未满十二个月者,发给5个月恤金。 2. 服务满十二个月以上者年数,每满十二个月增给30天,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死亡抚恤 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要求要求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尤其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要求请恤。 第八条 丧葬费 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要求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 领受次序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遗族,须备有确实证实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次序依政府相关法令要求以下: 1. 配偶及儿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孙。 5. 同胞弟兄姊妹。 第十条 共同承领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 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申明。 第十一条 申请手续 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十二个月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 金确保书检同死亡证实书、户籍誊本及确保书向本企业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假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 受领抚恤金权利 受领抚恤金权利,不得押扣、让和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 代殓处理 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 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要求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正当领受遗族抵达时,根据要求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用费。 第十四条 编制外人员公伤抚恤 聘约、定时契约人员及临时有员因实施职务而致伤,一 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企业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诊疗期间按月给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实施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终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赔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出10万元。 第十五条 遗族迁宿处理 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六个月,其遗 族未往满六个月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房租标准给房屋津贴,在 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二分之一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个仍未迁出时,每超出30天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放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 公伤定义 本措施所称因实施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认定均以劳保“因实施职 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措施经经营决议委员会经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十一、职员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职员福利残废给付等级标准表 障碍项目 身体障碍状态 身体障碍序列 残废等级 给付标准 精神障害 1、精神遗存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常常需医疗看护及专员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监护者。 2、精神遗存高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3、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生不能从事劳作者 4、精神遗存显著障碍,终生不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一 二 三 八 神经障害 5、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常常需医疗看护及专业人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看护者。 6、中枢神经系统机能病变,引发截瘫或偏瘫,致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7、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生不能从事劳作者。 8、神经系统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生只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9、神经系统病变,局部遗存顽固神经症状者 视力障碍 10、双目失明者。 11、双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12、双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13、双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14、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15、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16、一目失明,另一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17、一目失明者。 18、一目视力减退至0。02以下者。 19、一目视力减退至0。06以下者。 20、一目视力减退至0。1以下者。 21、两目遗存半盲症,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22、一目遗存半盲疾,视野狭窄或视野变状者。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 十四 缺损障碍 23、两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24、一眼睑遗存显著缺损者。 十 十二 运动障碍 25、两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26、一眼睑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十二 十三 听觉障害 27、两耳鼓膜全缺损或其它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8、两鼓膜全缺损或其它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29、一耳鼓膜全部损或其它病变,致听觉机能完全丧失者。 30、一耳鼓膜大部分缺损或其它病变,致听觉机能非以大声靠近耳廓,不能觉察者。 六 八 十一 十二 缺损障害 31、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者。 32、鼻部缺损,致其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十三 十 咀嚼 、咽下及主语机能 障害 33、丧失咀嚼、咽下及言语机能者。 34、丧失咀嚼、咽下或言语机能者。 35、咀嚼、咽下及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36、咀嚼、咽下或言语机能遗存显著障害者。 二 四 五 七 牙齿 障害 37、缺损5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38、缺损10齿以上不能镶补者。 十三 十一 胸腹部脏器障碍 39、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常常需医疗看护及专员在身边时常行周密看护者。 40、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高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者。 41、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生不能从事劳动者。 42、胸腹部脏器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终生只能从事轻便劳作者。 43、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者。 44、膀胱机能完全丧失者。 45、膀胱萎缩者。 46、生殖器遗存显著障碍者。 一 二 三 八 十二 五 八 十二 畸形或运动障碍 47、椎骨大部分发生骨性融合者。 48、脊柱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49、脊柱遗存运动障害者。 50、脊柱遗存畸形者。 51、胸骨、肋骨、销骨、肩胛骨或盆骨脊柱遗存显著形者。 七 八 十二 十二 十三 上肢缺损障碍 52、两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残缺者。 二 三 五 六 手指缺损障碍 56、双手十指均残缺者。 57、一手五指均残缺者。 58、一手拇指残缺者。 59、或无名指残缺者。 60、一手小指残缺者。 61、一手拇指、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四指残缺者。 62、一手拇指及食指残缺者。 63、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残缺者。 64、一手拇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5、一手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66、一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残缺者。 67、一手中指及食指以外任何手指有二指残缺者。 四 七 十 十二 十四 七 八 八 九 十 十 十一 上肢机能障碍 68、两上肢均丧失机能者。 69、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0、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1、一上肢丧失机能者。 7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74、两上肢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5、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6、两上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7、一上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8、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79、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80、两上肢均遗存运动者。 81、一上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8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83、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84、两上肢遗存假关节者。 85、一上肢遗存假关节者。 二 四 七 六 七 七 四 五 九 七 八 十 七 九 十二 十四 七 九 畸形障碍 86、两上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87、一上肢长管骨遗存畸形者。 十一 十二 指手机能障碍 88、双手十指均丧失机能者。 89、一手五指均丧失机能者。 90、一手拇指丧失机能者。 91、一手食指丧失机能者。 92、一手中指或无名指丧失机能者。 93、一手小指丧失机能者。 94、一手拇指、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四指丧失机能者。 95、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机能者。 96、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三指以上丧失机能者。 97、一手拇指用其它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98、一手食指及其它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99、一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丧失机能者。 100、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任何手指,有二指丧失机能者。 101、一手指远位指骨,切断1/2以上者。 102、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任何手指远位指骨,切断二分之一以上者。 103、一手食指末关节,强直不能伸屈者。 五 九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九 十 十 十一 十二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五 下肢缺损障碍 104、两下肢膝关节以上残缺者。 105、两下肢足关节以上残缺者。 106、两下肢肘关节以上残缺者。 107、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残缺者。 108、一下肢足关节以上残缺者。 109、一下肢肘关节残缺者。 二 三 五 五 六 八 缩短障碍 110、一下肢缩短5cm以上者。 111、一下肢缩短 3 cm以上者。 九 十一 足趾 112、双足十趾均残缺者。 113、一足五趾均残缺者。 114、一足第一趾或其它四趾均残缺者。 115、一足第二趾残缺者。 116、一足第一趾及其它任何足趾,有二趾以上残缺者。 117、一足第二趾及其它任何足趾,有三趾以上残缺者。 118、一足第二趾及其它任何足,有二趾残缺者。 119、一足第三趾、第四趾及第五趾残缺者。 120、一足第一趾及第二趾以久任何足趾中有一趾或二趾残缺者。 六 九 十一 十三 十 十二 十三 十三 十四 下肢机能障碍 121、两下肢均丧失机能者。 122、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3、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4、一下肢丧失机能者。 12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丧失机能者。 127、两下肢均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28、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29、两下肢三大关节中,各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30、一下肢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31、一下肢三大中,有二大关节遗存显著运动障碍者。 132、一下肢三大中,有一大关节遗存显著运运障碍者。 133、两下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134、一下肢遗存运动障碍者。 135、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136、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大关节遗存运动障碍者。 137、两下肢遗存假关节者。 138、一下肢遗存假关节者。 二 四 七 六 七 九 四 五 九 七 八 十一 七 九 十二 十四 七 九 畸形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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