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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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明确交接责任,保证财务、会计工作连续、稳定、合法、有序开展,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所有单位。 2 工作交接范围 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更换工作岗位以及因故离职等; (2) 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一个月以上的; (3) 合并、分立企业的财务人员重新上岗时。 2.2财务人员因出差、培训、借调、产假、病假、事假等而临时离岗,但在一月内可恢复岗位工作状态的,须参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替岗人员或者代理工作人员办理临时工作交接。 3 工作交接内容 3.1所有财务人员工作移交,都须按照“交资产、交资料、交关系”的原则,移交本人实际承担的各项工作,并将待处理事项的内容、目标、关联部门或人员、联系方式、目前的状态、提请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说明。 3.2出纳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1) 资产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存款卡、信用卡,保险柜、钥匙、电子钥匙,POS机、POS机操作密码卡、密码,网银操作IC卡、USB Key,以及掌管的其他资产及相关资料,如POS机、电子银行的操作规程等; (2) 票据、印章类:各种财务收据、其他票据、银行结算票据,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书、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银行印鉴卡、开户行联系人资料,银行贷款资料、业务联系人情况,各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预留银行印鉴及其他财务用章; (3) 会计资料类: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电子核算账套数据资料,以及掌管的其他会计资料; (4) 其他资料类:未完事项说明,以及掌管的其他资料。 3.3纳税管理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1) 票据类:各种国税、地税发票,发票领购本、领购卡,各种发票、收据等票据,领用登记簿,业务联系人情况,以及其他与票据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 (2) 纳税登记类: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出口退税登记证,以及其他与纳税登记有关的资料; (3) 纳税申报类:电子缴税协议书、划缴税款授权委托书,金税税控IC卡、读卡器、电子报税系统操作密码,税控专用计算机、发票认证专用扫描仪,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退税)申报的时间节点要求,以及其他与纳税申报(含出口退税)相关资料(如与纳税申报相关的操作规程)、资产; (4) 其他资料:其他与纳税管理有关的企业内部文件、上报文件,税务机关给企业下发的相关文件,享受税收政策的文件,管理台帐、记录等资料;办公设备、用具等资产。 3.4其他会计岗位工作交接内容: (1) 会计资料类:各种纸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备查账,会计报表,成本核算资料,电子会计核算账套数据资料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及数据; (2) 实物类:各种钥匙、印章、票据、密码卡,办公设备、用具,以及保管的其他资产; (3) 其他资料类:各种合同、协议、管理台账,记录、登记簿,未完事项说明,以及保管的其他资料。 3.5财务主管人员工作交接内容: (1) 财务类:包括财务报告及分析、计划预算及执行分析、成本报表、各种管理台账,电子会计核算账套数据,财务审批权限,签字样本,各种财务印章、票据、密码,各种管理记录簿,财务稽核、凭证审核、票据管理、凭证借阅等登记簿,以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 合同类:包括销售、服务、采购、施工合同,合作协议,其他各种商务合同、协议,以及与合同、协议执行有关的结果文件、过程文件、信息沟通记录和收集的相关资料等; (3) 文件类: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的银行、税务、财政、物价、工商等外部文件,制度、红头文件、绩效责任书等公司文件,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计划、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资料、岗位说明书、工作规范、业务流程等部门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 (4) 联系类:银行、税务、财政、物价、工商等外部事项,办公室、HR、计划统计、工程、销售等内部事项及联系方式及必要的说明等; (5) 实物类:保管的办公室、办公桌、文件柜等各种钥匙,办公设备、用具、书刊等管理资料以及保管的其他资产。 3.6财务信息化管理员工作交接内容: (1) 财务管理软件、与供应商(服务商)的有关协议、供应商联系方式; (2) 财务专用服务器及系统管理员密码; (3) 备份数据(光盘、磁带等); (4) 系统运行与管理记录、以及与系统运行有关的其他资料。 4 工作交接流程 4.1工作交接准备 4.1.1财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交接准备,并认真编制《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清册》(附件1),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必须登记完毕,打印出总分类账或科目余额表,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尚未编制完成的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完成,并对证、账、表进行核对,确保交接资料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4) 移交人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性、工作中的未了事项、税务和投资等专项工作须写出详细的书面材料; (5)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工作交接内容”规定的内容,整理必须交接的各项资料、实物等,编制交接清册; (6) 对于工作移交中的存续事项,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抽查核对。如:已发出票据,银行、税务相关资料的核对。监交人须对此类需核对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要求。 4.1.2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移交工作的,须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和财务人员情况等相关问题,在交接前写成书面材料。 4.1.3移交人员已经完成的各项工作的档案资料,须按《XXX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会计档案管理员办理资料归档,不得移交给工作接交人员。 4.2工作移交与接收 4.2.1移交人员须亲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须填写《财务工作委托(指定)移交审批单》(附件2),经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或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指定的人员代办交接手续。 4.2.2移交人员在离职、离岗获得批准后3天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本人经管的全部工作,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交人员须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4.2.3临时离岗人员须在离岗前一天,将离岗期间必须继续的会计核算工作、其他必须延续完成的工作向替岗人员移交清楚。替岗人员必须依据工作交接清单接受所负责的工作。 4.2.4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当面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4.2.5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不一致,须由移交人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调节相符。 4.2.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2.7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的实物要实地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2.8各种支票、发票、收据等财务票据及各种财务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按照移交清册点收清楚。 4.2.9电子会计核算账务数据必须在计算机实际操作状态下,经确认相关数据正确无误,方可交接。 4.2.10各级财务主管移交时,必须将全部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等,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还须对注意事项、重要工作建议,以及重要工作关系的联系、工作事项的衔接及其交接时的落实情况等进行说明,形成《工作交接说明书》(作为独立文件保管)。 4.2.1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不能以盖章代替),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 4.3工作交接监督 4.3.1财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督,确保交接过程的公正性、真实性。 4.3.2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工作交接,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监交,上级财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3.3监交人员须关注移交人员工作交接准备情况,发现延迟或其他问题,及时给予督导。 4.3.4监交人员必须全程现场监督交接工作,对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予以纠正或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处理意见,对达到交接标准的在移交清册封面签署“同意交接”并签名。 4.4交接后的工作管理 4.4.1完成工作移交后,交接人员须进行有效的沟通、适度的交流,上级财务部门和监交人员须对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考评。 4.4.2移交人员须在3个月内对所移交工作承担工作衔接、支持等尽职责任。对于接交人提出的有关事项,属于工作移交不完整、不清晰引起的事项,须主动承担改正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向监交人汇报,然后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补充工作交接手续。属于接交人员对后续工作的咨询,移交人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建议。 4.4.3接交人须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最合适的方式、快速完成接交工作的落实,对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有效落实的事项,须在工作交接后2个月内向监交人和部门主管提出(各级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工作交接时,须向上级财务部门提出),清晰描述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的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和自己应承担的职责。 4.4.4一般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时,部门主管须在工作交接满3个月后10日内完成对交接效果的考评并填写《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考评表》(附件3),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各级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主管人员工作交接时,上级财务部门须在工作交接满3个月后10日内完成对交接效果的考评并填写《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考评表》,并报事业部财务部门备案。 4.5工作交接资料管理 4.5.1普通财务人员交接清册须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单位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4.5.2各级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主管人员交接清册须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级财务部门存档一份,并报上级财务部门存档一份。 4.5.3各级财务部门须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交接清册,及时登记《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台账》(附件4),并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归档。 5 工作交接责任 5.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移交后发现移交人经办处理的会计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其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5.2接交人员须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交人员须继续使用移交的电子会计账套,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5.3移交人员因故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受托人须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 5.4替岗或代理工作人员必须对替岗阶段所接交的工作负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由负责监交的主管人员对工作责任进行界定。 5.5公司撤销时,财务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6 罚则 有下列情况和行为的,由上级财务部门按照XXX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改正、罚款,直至降职、降级或撤职等处理: (1) 未按本办法规定的交接内容、程序、时间办理工作交接的; (2)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监交职责的; (3)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作移交责任,造成后续工作损失的。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7.2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6个月内若无修订,则自动转入实施。 7.3 相关制度 《XXX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 附件 (1)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清册》 (2) 《财务工作委托(指定)移交审批单》 (3)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考评表》 (4)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台账》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清册 岗位描述 岗位职责 工 作 移 交 内 容 一、财务、会计资料 序号 资 料 内 容 附件数 二、物品 序号 物 品 名 称 数量 三、待处理事项及有关事项说明 序号 事项 附件 附件1: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清册 (共 页) 编码:TB/FI-9920-203A-2009 单位名称: 移 交 人:(签名) 职 务: 接 交 人:(签名) 职 务: 监 交 人:(签名) 职 务: 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附件2: 财务工作委托(指定)移交审批单 编码:TB/FI-9920-204A-2009 所属公司(全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名称 工作交接岗位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委托移交申请 原因: 申请人(签名): 职务: 代理移交人(签名): 职务: 日期: 指定移交申请 原因: 申请人(签名): 职务: 代理移交人(签名): 职务: 日期: 审批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职务: 日期: 交接过程情况说明 代理移交人(签名): 日期: 接交人(签名): 日期: 备注 附件3: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考评表 编码:TB/FI-9920-205A-2009 考评部门: 所属公司(全称) 所属部门 工作交接岗位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工作交接日期: 年 月 日 规定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交接考评记录 一、移交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接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监交工作存在的问题: 四、其他问题: 考评人(签字): 日期: 移交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接交人意见: 签字: 日期: 监交人意见: 签字: 日期: 新奥能源财务部门 接收人: 日期: 反馈人: 日期: 处理意见: 签字: 日期: 备注 附件4: 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台账 编码:TB/FI-9920-106A-2009 单位: 所属年度: 年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序号 登记 时间 交接单位 岗位名称 交接时间 交接性质与内容(摘要) 移交人 接交人 监交人 存档文件 工作交接后反馈问题 备注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工作交接清单 工作交接说明书 上级财务部门备案-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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