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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 上传人:a199****6536
  • 文档编号:2867022
  • 上传时间:2024-06-07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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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财务顾问 业务 管理办法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我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促进财务顾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银行部、公司金融部、国际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各分行、各级支行、直属单位。 3.定义 3.1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利用自身在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资源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融资、债券及票据业务、公司理财、财务诊断、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兼并收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我行的财务顾问业务分为常年财务顾问业务和专项财务顾问业务。 3.1.1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指我行利用客户资源、网络、人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信息服务、财务诊断、管理分析与咨询、公司理财等顾问服务。 3.1.2专项财务顾问业务是指针对客户提出的具体需求,结合客户本身的具体情况为其特别设计的个性化、专门化服务,包括项目融资、债券及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债务管理、兼并收购及其他顾问业务。 3.2财务顾问业务档案是指我行在办理财务顾问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可备查考利用的各类文件材料的总称。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与权限 4.1投资银行部 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分行公司金融部是分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规划;制定财务顾问业务年度经营计划,并负责计划的分解、实施、检查和考核;制定和修订与财务顾问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拓展的财务顾问项目和其他经营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和虽不涉及其他部门但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的项目),独立完成或负责牵头行内相关部门组成项目小组,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组织对本级及辖内分支机构的客户经理及财务顾问业务人员的培训。 4.2计划财务部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要求;负责会计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4.3科技发展部 负责配置财务顾问业务所需计算机设备;负责财务顾问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4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 总行公司金融部、国际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分(支)行是本级财务顾问业务的经营部门。负责向本部门所属客户营销财务顾问业务;对本部门拓展并直接承办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指项目完成不需协调行内其他部门且经营部门认为本部门可独立完成的项目),负责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并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对本部门拓展的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将客户需求反映给本级行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对本部门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负责报本级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5.政策 5.1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须遵循的原则: 5.1.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客户合法利益,在约定的范围内提供信息、咨询及顾问服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5.1.2防范风险原则。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业务风险,切实维护我行利益。 5.1.3客户自愿原则。在向客户营销财务顾问业务时,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吸引客户,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不得强行推销。 5.1.4有偿服务原则。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和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原则上不得减免,确保我行的合理收益。 6.规范要求 6.1业务操作流程(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图见记录一)。 6.1.1客户经理及相关人员向客户营销我行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和产品。 6.1.2客户提出业务需求并填写《财务顾问业务申请书》(见记录二)。 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经营部门均可受理客户提出的财务顾问业务需求。 6.1.3受理部门收到客户提交的财务顾问业务申请后,应对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和初步调查评估,决定是否对项目予以立项。 6.1.4项目立项后,进入承办阶段。分(支)行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填写《银行财务顾问业务审批表》(见记录三)按规定程序报主管行长及相关部门审批。 总行经营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业务报分管行长审批并报投资银行部备案。 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本部门受理的较为简单的财务顾问项目,可由本部门直接作为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与客户谈判、签约及全部后续工作。对较为复杂的财务顾问项目,由本级行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具体办理项目谈判、签约及后续工作。 6.1.5财务顾问业务实行项目管理制。经审批同意后,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应成立财务顾问项目小组,组长是项目小组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项目小组成员的内部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小组开展工作。项目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客户营销人员、公司金融部、小企业金融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到项目小组中,保证业务开展的效果和服务质量。 重大项目由总行投资银行部牵头成立项目团队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模式确定项目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6.1.6项目小组根据项目需要制作并向客户提交财务顾问设计方案或服务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的理解与分析、拟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我行办理财务顾问业务的优势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6.1.7财务顾问协议正式签订前,项目人员应就有关协议条款认真研究,拟定谈判策略,设定备选方案。谈判过程中,项目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考虑业务综合收益,维护我行权益。 6.1.8财务顾问协议须经过法律事务部门审查通过后与客户签订。 财务顾问协议的拟定可参考总行制定的格式文本(见记录四),也可由经营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协议文本内容或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修改。财务顾问协议至少应包括服务内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收费方式、协议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6.1.9财务顾问业务经营部门对由本部门直接承办的财务顾问项目,在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后,通过与客户的进一步协商和沟通,项目小组向客户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同时登记财务顾问业务台账(见记录五)并向本级行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6.1.10财务顾问协议签订后,财务顾问小组负责根据协议的要求,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阶段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已完成情况,项目变化的情况,是否更改或终止项目计划等。 6.1.11项目完成后,项目小组组长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归档保存。 6.2收费管理。 6.2.1对中国人民银行、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银行业协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财务顾问业务,应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    6.2.2对没有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的财务顾问业务,按以下标准收取: 6.2.2.1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按年度收费,实行指导价,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分别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见记录六); 6.2.2.2专项财务顾问业务收费分为基本费和成功费,实行指导价。基本费指我行为该业务投入的人工成本及相关费用,据实收取,主要取决于工作团队前期工作量的大小,其中人力费用按每人每天不低于300元收取。成功费指我行所提供的财务顾问项目成功后所收取的酬金,原则上按照交易标的金额的0.1-3%收取。 6.2.3收费核算管理。各分行对财务顾问业务应严格按照会计科目的设置和核算要求,核算各类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使会计信息准确反映业务发展情况。各类财务顾问业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金额、期限进行转账收取。 6.3内控管理。 6.3.1我行向客户提交的正式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中,应有以下内容:   6.3.1.1明确我行的职责仅是从专业的角度向客户提供有关建议或分析报告,最终的决策是由客户独立作出,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责任。 6.3.1.2规定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使用范围,对客户超出规定范围,使用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而造成的影响或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3.2我行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支持客户的违法违规要求,不得对客户提供超出我行业务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对客户作出违反我行信贷规定的融资承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涉及我行资产、负债或其他中间业务,按我行相关规定操作。 6.3.3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果对客户提出的财务顾问需求是否超出我行财务顾问业务范围或分行经营范围不明确时,应及时向上级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或经营部门征询意见。 6.3.4财务顾问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对外出具虚假报告。 6.3.5各分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审批表和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坚持先审批后提供服务的原则,严禁不签协议即收费、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和直接收取现金等行为。 6.4档案管理。 6.4.1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管理遵循逐级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顾问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建立本行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并接受上级行财务顾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和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4.2财务顾问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6.4.2.1财务顾问业务申请书; 6.4.2.2项目基本情况; 6.4.2.3财务顾问业务审批表; 6.4.2.4财务顾问业务协议书; 6.4.2.5与客户的会谈纪要、传真、往来信函等相关业务资料; 6.4.2.6财务顾问业务收入进账单复印件; 6.4.2.7财务顾问方案或建议书; 6.4.2.8财务顾问报告。 6.4.3财务顾问业务档案的整理工作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不同客户分别归档,即属于同一客户的所有档案放在一起。 6.4.4财务顾问业务档案应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财务顾问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将原件移交本级行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时,制作副本并妥善保管。 6.4.5业务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财务顾问业务的电子文档进行整理、维护和备份,以防资料丢失。 7.检查监督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不定期对全行的财务顾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业务操作流程、协议签定、档案保管、收费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并就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8.依据文件(无) 9.附录 9.1本办法由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0.记录 记录一: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流程图 记录二:财务顾问业务申请表 记录三:财务顾问业务审批表 记录四:财务顾问协议书 记录五:财务顾问业务台账 记录六: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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