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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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一、 总则 二、 年度财务预算 三、 资金筹集 四、 存货 五、 固定资产 六、 无形资产 七、 投资性房地产 八、 金融资产 九、 长期股权投资 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十一、 资产减值 十二、 债务重组 十三、 或有事项 十四、 借款费用 十五、 收入 十六、 成本、费用 十七、 外币折算 十八、 财务报告 十九、 终止清算 二十、 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规范本公司财务核算工作,依据财政部财会[2006]3 号《会计准则》、《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求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发生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运行、增加或减少,收入、成本、费用的发生,都应该接受财务核算制度的监控,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和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强化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原始记录; 二是健全计量验收工作; 三是加强定额管理; 四是做好财产清查盘点工作; 五是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除本公司外,同时适用于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各经销点等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本制度的具体执行负责人由董事会授权。 二、年度财务预算 第一条、公司在每一年度末,根据当年生产、技术、销售、物资供应、市场动态等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制订公司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在制订年度预算方案时,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负责提供上年算实际完成情况和次年生产、经营预测情况。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成费用支出和筹资、投资支出,本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有重大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除由财务部门监管执行外,同时应提交监事会作为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依据。 三、资金筹集 第一条、公司资金筹集包括股东权益和负债两部分。股东权益主要有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库存股、少数股东权益;负债主要有借入资金、应付债券、应付未付款项和长期负债等。 第二条、公司股本实行实收制。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认缴的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均应在公司设立日之前一次足额到位。股本总额应与工商登记实收资本一致。公司最低资本总额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入的股本应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定程序,增设库存股,进行回购和库藏已发行的股票。 第五条、公司股本到位后,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投入资本超过股本的差额;接受捐赠收入、拨款转入等。 第七条、出资人出资额超过折股比例的出资额以及发行股票的发行净收入(扣除发行费用)超过股票票面本金的溢价发行收入,均应作为资本公积。 第八条、资本公积补亏或转增资本,应经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的需要发生增资扩股、配股或减资,都应由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和执行。 第十条、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弥补亏损,派送新股或增加股票面值。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条、公司确定向金融部门借款,必须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慎重决策,并应纳入当年预算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以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摊销,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第十四条、公司应付未付款项内容较多,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费、应付利息及长期负债等,这些应付未付款项是公司可占用资金的一部分,但在发生时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定依据,并及时清理和结算。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应付未付负债通常按发生额入账。 第十五条、公司在筹集资金中,对外有专项用途承诺的,为了保证公司的信誉,应严格按承诺要求完成并对外公开披露。 四、存货 第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包括库存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条、存货的收、发、领、退必须正确计量、填制书面凭证,完善验收手续,并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才能办理。 第三条、存货的产权界定以所有权为界,不受存放地点的影响。已确认销售,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物资,虽未提货,不再作为公司的存货;发往异地销售的商品及已确认购入的在途或异地存放的物资,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公司应加强在途和异地存货的管理。 第四条、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均应视同公司存货,纳入公司存货范围单独立帐管理。委、受托代销商品均应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明确代销价格、质量保证、费用负担和结算要求。 第五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外购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和应计的价内税计价。 自制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成本计价。 委托加工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盘盈存货,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存货,按发票价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用、应纳税金计价;无发票价的按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第六条、实行计划成本的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设立成本差异帐户单独核算。 第七条、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还应按月分摊计划成本差异,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具物品,包括工具、模具、管理用品以及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用品等。公司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帐登记收、发、报废数量和价值。 第九条、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同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年终、中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年终清查盘点,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存货的数量、价值、质量作出认定,并编制盘点表。年终存货盘点时,如有必要,可以请监事会参加监盘。异地存放的存货应同时盘点并编制盘点表。 第十条、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一条、公司应该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按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价值如以后又得以恢复,应以原提跌价准备为限冲回已提跌价准备。财务部门和各存货实物管理部门都应建立存货明细帐卡,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登记,并做到帐帐、帐实、帐证相符。 五、固定资产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该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 第二条、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标准按下列不同方法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同类市场的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证金额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应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暂估入帐,同时开始计提折旧,待办完移交手续后,按增减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再调整前期已提折旧。 第三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应纳入投资计划、或年度预算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并做到帐帐、帐实、帐卡一致。 第六条、固定资产每年年终由财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清原因,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类别及折旧使用年限规定如下表: 固定资产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 5% 3% 通用设备 10 10% 3% 电子工业设备 5 20% 3% 仪器仪表 7 14.29% 3% 运输设备 6 16.67% 3% 办公设备 5 20% 3% 第八条、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的,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补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九条、固定资产出售、毁损、报废都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专设帐户处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在建工程是指公司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需安装的设备。不需安装的设备不通过在建工程,而直接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十一条、新建在建工程的投入应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或者预算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工资、机械施工费以及分摊的工程管理费计价。 出包工程,必须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承包工程金额,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的设备原价、安装工程费用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用等计价。安装的设备原价是指:国内外购设备包括设备的发票价、运输费、装卸费、在途保险费、应计提税金等计价;国外进口设备还应包括进口关税和海外运输费;自制设备,按全部实际支出数或承制合同规定的价格计价。 第十三条、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形成的可以对外销售的产品等,按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销售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为在建工程筹集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应当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十五条、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当所购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时,具体可从以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在发生。 第十六条、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第十七条、在建工程完工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移交手续,同时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报废或者毁损损失巨大的,应查明原因,报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进行清理。属于承包单位责任的,应由承包单位赔偿;属于公司责任的,其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用,已投入使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计提。 六、无形资产 第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非货币性资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为无形资产可辩认性的标准: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二条、无形资产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三条、无形资产计价: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符合确认无形资产的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第四条、公司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公司采用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第五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及摊销方法。 第六条、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八条、无形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 七、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第四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第五条、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六条、在成本模式下,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毀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八、金融资产 第一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购入股票、债券、基金等时,确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本公司在持有该类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将该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类金融资产时,该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本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本公司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债券利息的,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随后期间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如本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则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条、应收款项:本公司应收款项按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帐金额,并按下列标准确认坏账损失: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该应收账款列为坏账损失。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按应收款项帐龄分析计提坏帐准备。帐龄是指应收款项应收到期日至财务报告日的帐龄时间。当年应计提的坏帐准备大于帐面已提余额按差额计提;当年计提坏帐准备小于帐面已提余额,应冲减已提余额。根据公司历史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应收款项按帐龄计提的比例规定如下:一年以内的按5%计提;一年至二年的按10%计提;二年至三年的按30%计提;三年至四年的按30%—50%计提;四年至五年的按50%—80%计提;五年以上的按100%计提。 以下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未到期的应收款项及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准备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款项;关联方交易,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发生的应收帐款。 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应收款项已逾期五年以上,并有确凿证据无法收回的,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可以作坏帐损失,冲销坏帐准备。 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查责任。对于已冲销的坏帐损失,如发生又收回的情况,应冲回坏帐准备。 第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于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和该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损失,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计提后如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可予以转回,记入当期损益,但该转回的帐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在计提减值损失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九、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条、确认及初始计量 对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本公司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公司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本公司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本公司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大于合并成本的差额,经复核后记入当期损益。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换出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债务转换为资本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冲减减值准备及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条、投资收益确认 本公司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以及对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于被投资公司宣派现金股利时确认,而该等现金股利超出投资日以后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冲减投资成本;对被投资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以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以取得股权后被投资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份额计算确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本公司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零为限,合同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年实现净利润,本公司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三条、减值确认和处置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的规定,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的规定,对长期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一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 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与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 第二条、非货币资产交换的计量 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具有商业实质且其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换的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所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价值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十一、资产减值 第一条、资产减值的认定及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金额。这里的资产主要是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如: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的迹象判断: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包括: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 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二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条、主要资产减值的确认及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时,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可回收金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若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固定资产减值确认,进行减值计提。可收回金额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可以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 结果进行估计。公司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该等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以市场利率为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在建工程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计提减值准备: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则按在建工程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无形资产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的情形。 商誉减值准备: 本公司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均在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鉴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如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十二、债务重组 第一条、债务重组确认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条、债务重组计量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余额符合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十三、或有事项 第一条、或有事项认定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或有事项的主要内容有: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业务等。 第二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或有事项计量 或有事项的计量是指与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计量。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二是预期可获得补偿的处理。 因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19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十四、借款费用 第一条、借款费用确认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本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3 个月)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二条、借款费用计量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借款费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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