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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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产或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行为,充分发挥公司规模经营的优势,降低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相关制度规定,结合xx资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以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依法理财,加强成本管理,确立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建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财务管理以电算化为基础方法和手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硬件、软件及其生成的凭证、帐簿、报表和其它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资产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xx资产是以xx资产本部为核心,由其及所属公司组成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资金部总经理领导开展各项财会工作,并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财务资金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遵循xx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xx资产根据公司专业化生产经营的特点,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投资决策和制度建设工作,形成宏观决策管理中心。所属公司接受xx资产指导,负责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xx资产要求和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公司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建立向董事会进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接受监事会对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xx资产设财务资金部,在部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会制度建设,并对所属公司财公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所属公司根据xx及xx资产的有关规定设责,并接受xx资产财务资金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并在被投资企业中占控股地位的,原则上以我方人员为主设置财务机构;不占控股地位的参股公司,我方应派财务人员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的同意。下一级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组织部门任免前应先征求上一级财务部门的意见,未经上级财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有条件的公司对下级财务部门负责人可实行委派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公司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法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人员。各级财务部门人员配备情况应书面报上级财务部门备案,人员配备的调整变动情况也应定期报知上级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何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尚未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财会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部门中提任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交接、监交的程序和制度,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性和延续性。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对所属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交接,xx资产在必要时,可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部门、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办理财会事项。各级财务人员不得故意设置障碍,使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受阻。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漏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单位应鼓励,支持和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条 实施财会人员考核和奖惩制度,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资金管理以确保生产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的。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各种合法渠道筹集资金,有效降低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规避外汇风险;综合平衡公司财务收支;科学、合理运作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优势。 第二十二条 xx资产是公司资金运动的组织者,掌握资金筹措、运用及综合平衡。所属公司在xx资产的领导下,根据业务范围,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权益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金按期限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各级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资本金。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五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方式,其中吸收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企业吸收的无形资产投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特殊情况需超过时,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单位实收资本应与注册资本一致,当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单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按照承担经济义务期限的长短,公司债务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所属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债务,并定期向公司上报负债及还本付息情况。对因负债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短期借款的负债费用(主要指利息和银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长期借款的负债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及外币折算差额等);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建立资金预算和报告制度,所属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计划报xx资产。xx资产负责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的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xx资产对贷款担保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制订担保管理条款,宏观掌握贷款担保审批,备案及对所属公司实施贷款担保;根据xx规定,xx资产及所属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资产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长期投资和其它资产构成,是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三十二条 完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资产各流通环节的管理责任制。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资产盘点清查工作,核对各项记录,做到物、帐、卡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应收款项考核制度,完善应收款项的分析和催收程序,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及时清算,确保资金及时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坏帐准备金制度,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所属公司核销坏帐,应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保持合理的存货储备量,减少资金沉淀,加强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 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以实际成本列示。其中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如批量,金额确实较大时,可五五摊销。 第三十五条 递延资产应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期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六条 遵循谨慎原则,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只有在能够确认为取得无形资产实际发生了支出,才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入帐,否则即使企业确实拥有某项无形资产,也不能将其本金化,作为无形资产入帐,如商誉除企业合并、接受投资和从外部购入外,不得作价入帐。 无形资产在计价入帐后,应自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作为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4%(其中房屋建筑物净残值率为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购置实行计划管理,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决定权在xx资产,所属公司购置、更新重大固定资产应有完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送xx资产,由xx资产审批决定。 第三十九条 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和处置等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各级审批部门同意后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资产的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决策权集中在xx资产。所属公司对外投资应向xx资产申请立项,并报送完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xx资产审批决定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对外投资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稳健原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决策均需有财务人员的参与,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效益性,防止乱投资。 第四十三条 除xx特殊授权外,xx资产及各所属企业不得经营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但以投资后所产生的利润转增资本的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四十六条 投资单位应切实参与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其财务工作。对盈利投资项目,必须加强利润分配的监督和利润的回收工作,保证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亏损投资项目要进行整顿,加强管理;对无法继续经营的投资项目,要及时清理并回收所投资金,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第四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50%以下表决权资本的,则认为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 第七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控制成本费用列支,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第四十九条 xx资产制定并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各所属企业根据有关指标进行分解执行和控制,并定期检查和分析指标完成情况。 第五十条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相关成本与费用。 第五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集团统一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等计提有关基金和费用。其中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提,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第五十二条 费用开支以“限额、合理,必须”为原则,并据此制定各项定额标准,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单据完整,金额真实准确。其中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按国家明确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列支,并按集团的有关规定归集。 第五十三条 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或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营运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公司的经营内容和经营特点,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房地产销售收入、房地产租赁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本配比为确认营业收入的基本原则,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或者按成本计算期内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营业成本确认收入。任何单位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第五十七条 加强营业收入有关单据的管理,并根据营业收入单据对营业收入进行检查,防止少收、漏收和错收。对外签订业务合同、协议及有关财务条款应经财务部门会签,并于正式签署后留财务部门一份存查。 第五十八条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确认和核算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收入减去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第五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利润总额,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应按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时足额交缴所得税;按规定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六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具体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xx审批,转增资本后,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第九章 企业清算 第六十二条 企业按照章程规定解散、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剩余财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终止营业与清算由xx资产决定,清算机构人员由xx资产委派。 第六十四条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第六十五条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清算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六十六条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六十七条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六十八条 企业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条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报上级单位和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和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帐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财会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第七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七十五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除定期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根据xx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编制其它财务快报和报表资料,以满足集团分析、决策和经济责任考核的需要。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七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之间、会计报告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据,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告与上期会计报告之间有关的数据应相互衔接。因会计处理方法变更致使各期会计报告不具可比性的,应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七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八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各所属企业应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对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分析,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级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依据是: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所在地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本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集团和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八十三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集团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八十四条 对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有关行政法规和集团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八十六条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财政、审计、税务和国家其他形式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十七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不得示意和误导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八十八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应有财务人员的参与。 第八十九条 建全员工调离前报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会签制度,员工调离本公司前应先清偿所欠公司债务,由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因财务部门未签署意见而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造成款项无法收回的,由人事部门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单位负责人和其它人员应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九十一条 加强财务文档管理,建立财务文档的立卷、归档、保存、查阅、复制和销毁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文档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保证财务信息内部流通讯捷、顺畅。财务文档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执行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各级财会机构应根据企业管理的需要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由xx资产财务资金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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