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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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外院发[2011]12号 (**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发[**] 16号)、《**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号)、《**大学校属单位事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79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3.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学校、学院)和个人(教职工、学生)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1.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2.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3.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5.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6.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为领导集体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7.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以院长为经济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制。学院由院长或者党总支书记主管财务工作,具体主管领导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院的各种经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与任务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等进行编制。预算必须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办公室根据预算年度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请学校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因学校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学院工作计划和承担的任务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在学院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划拨的各类事业经费,如专项经费和综合经费等。 二、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等。 三、创收收入,是指除本部学历教育之外取得的各类办班、课时酬金及管理费、考试报名费等教学服务收入,以及创收奖励等。 四、其它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无形资产转让使用权或出售所有权取得的收入,各种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第十三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控制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账外资金循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院支出主要是事业支出,它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一、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支出等。 1.教学支出是指学院为培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科研任务而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教学科研办公室、语言实验室、资料室等教学科研管理和辅助单位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办公室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办公室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生事务办公室直接用于学生事务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学生活动及奖励经费等。 7.福利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节假日补贴、慰问、困难补助、开展集体活动、节日聚餐、工作餐、迎送教职工及优秀校友回校接待等发生的支出。 二、事业支出按其经费支出渠道分为两大类,一是学校划拨经费,包括专项支出经费和综合支出经费;二是学院自筹经费,主要是指学院设立的事业基金。 1. 学校划拨经费 ①专项经费支出,是指学院从学校获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实验经费、实习经费、毕业设计经费、专业(课程)建设经费、教学研究项目经费、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学生活动及奖励经费、硕博点建设经费、研究生业务经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经费、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校区交通费、水电费等。 实验经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管,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大学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校发[**]19号)规定,列支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实验教学一次性使用消耗品及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原材料,包括燃料、气体、文化用品、五金工具、化学试剂、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活体动物、切片、试件试样、常用医疗器械等)和低值耐用品(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及物品)的费用。 实习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协管,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校发[**]19号文件规定,列支实习差旅费、交通运输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管理费、聘请校外指导教师讲课费、实习耗材费、学生实习期间的保险费、业务联系费等。 毕业设计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协管,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校发[**]19号文件规定,用于所需资料购买、打字、复印与装订,办公用品、耗材、上机费、实验需要的原材料费、元器件、学生外出调查的差旅费、测试费及指导费、答辩费等。 专业(课程)建设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协管,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校发[**]19号文件规定,用于与专业(课程)建设相关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打字、复印、办公用品及网上教学资源制作的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参加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学术会议的会议费、差旅费、调研费、短期师资培训费,及发表相关教学研究论文的版面费;购买与之相关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及教学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专家酬金等。 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学校教务处协管,项目负责人和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校发[**]19号文件规定,用于调研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的版面费、邮资费;购买耗材、图书资料,有关打字、复印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5%)以及项目评审验收、鉴定专家的酬金等。 奖学金,由学校学生事务处协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学生学术、学习竞赛,文艺体育竞赛,学习成绩突出、学习进步奖学金等单项奖学金等。 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经费,由学校学生事务处协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及困难补助。 就业指导经费,由学校学生事务处协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指导学生就业的差旅费、宣传费、资料费、文印费、车费、接待费等。 学生活动及奖励经费,由学校学生事务处协管,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学生活动用品、宣传费、奖品、差旅费、专家酬金等。 硕博点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学院协管,学院分管学科建设负责人和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学校主管校领导签字,按**校发[**]54号文件规定,用于制定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改善高层次人才培养条件,包括学科调研、教学计划、研究生课程建设、学术交流、出版学术专著与发表论文等业务活动,50%经费用于补充学位点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研究生业务经费,由研究生学院协管,导师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指导教师用于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做论文阶段发生的材料费、实验费、试剂费、上机费、资料复印费、小型仪器购置费、评审答辩费、外聘教师酬金、外校听课费、调研差旅费等。 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经费,由人事处协管,项目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按《**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校发[**]180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列支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按30%以上的比例形成固定资产。 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实施党建创新项目申报,由组织部协管,学院党总支书记和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核,组织部财务负责人签字。 校区交通费,由后勤服务集团协管,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跨校区上课教师的交通补贴。 水电费,由后勤服务集团协管,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用于学院所辖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等场所的用水用电费。 上述专项经费由学校划拨,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②综合经费支出,是指学院用于行政管理、业务及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报刊资料费、会议(会务)费、车辆使用费、试卷印刷费、小型设备购置费、零星修缮费和其它费用等。 2.自筹经费,主要是指学院事业基金。 事业基金来源于学院除校本部学历教育之外取得的各类办班、课时酬金及管理费、考试报名费等教学服务收入,科研项目收入,其它收入和创收奖励等。 事业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在学院创收收入中为学院提取。事业基金由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构成。 序号 事业基金来源 发展基金 福利基金 奖励基金 1 从非校本部取得的教学课时酬金及管理费 10% 10% 80% 2 非学历办班项目类收入,其毛收入的10%及结余作为事业基金 60% 20% 20% 3 报名费类收入,其毛收入扣除学校管理费、支付给合作方费用和成本支出后的净收入作为单位事业基金 60% 20% 20% 4 科研项目类收入,学院自定科研毛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事业基金 50% 25% 25% 5 其它类收入,学院留成部分作为事业基金 60% 20% 20% 6 创收奖励类收入,按学校批准的奖励额度作为事业基金 30% 35% 35% 事业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①发展基金用于补充教学、科研、管理等包干经费;用于教学、科研设备购置,小型设备、设施及实验室维修,学科发展及专著出版等;用于资助科研立项、教研立项、实验室立项、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用于改善办公环境、办学条件,添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用发展基金改善办学条件、添置办公设备等,须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系,严格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采购,并及时登记固定资产。) ②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节假日补贴、慰问、困难补助、开展集体活动、节日聚餐、工作餐、迎送教职工及优秀校友回校接待等。 学院根据内设机构的教职工人数,按照“基本经费+教职工人数×系数”给各内设机构划拨业务经费,用于教职工开展业务活动、加班补贴、工作餐等。 ③奖励基金用于学院自主发放的各种奖励、课时补贴、劳务费、加班费等。(学院在奖励基金中自主发放的各项奖励、补贴及劳务费等,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才能发放。) 事业基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建立基金专用收支帐户;学院根据基金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各项基金。 第十六条 工会活动费用于分工会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职工之家的建设等。教职工疗休养费按照学校工会核拨的标准发放给教职工个人。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支出实行统一审批制度。学院的财务支出实行主管财务院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般支出(借款或报销)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签字;重大支出(借款或报销2000元以上)实行院长和党总支书记同时审核会签。若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出差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其委托另一主要院领导签字借款或报销。 院长或党总支书记的公务开支,须经院长和书记同时签字方可报销。 所有报销票据、凭证在送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签字前,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审签人(分管院领导、系部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会签。 第十八条 学院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收支记录本、结算卡(①发展基金本、②福利基金本、奖励基金本、③项目卡、④工会经费本、⑤专业(课程)建设经费卡、⑥学位点建设经费卡、⑦综合经费及实验经费、实习经费、毕业设计经费、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校区交通费、教职工疗休养费卡等)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教研项目经费卡、科研项目经费卡、研究生业务经费卡、人才引进(科研启动金)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或导师负责管理。 奖学金、勤工助学及困难补助经费、就业指导经费、学生活动及奖励经费卡由学生事务办公室负责管理。 系部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划拨给所在单位的业务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规范经费支出程序。经费支出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所有经费支出,应事先向各项经费的分管负责人申请,填写经费使用申请单并得到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经费。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一次经费支出超过500元的必须经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同意。 一次经费支出超过1000元的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一次购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必须经学校财务转帐,不得直接使用现金。 采购物品时必须有三人同行,报销时要有经手人签字、验收(保管)人会签、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 日常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打印纸等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和供给,并予以登记,不允许在商店签单。 购置、领用教材和教辅资料,必须经学院业务主管领导同意,报学院资料室登记,不允许在书店签单。 在文印室打字、复印、印制试卷等必须经系部室负责人同意,经办人签字确认。 学院接待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采取现金结帐、事后报帐,不允许在餐饮单位签单。 教职工因公出差、办事借款,必须合理预测所需金额,一般控制在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会议费等范围内。出差回来、公事办完后,出差人必须在一周内(节假日顺延,以车票日期为准)办理报销手续。 教职工因读研及进修学习等借款,因周期较长,可跨年度结账,但学业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提倡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余经费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结余经费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固定资产主要有六类:办公用房,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音像资料,其他固定资产。办公室和语言实验室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签、主管校领导批准。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和语言实验室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学院收入类的其它收入。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院接受学校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学院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对学院财务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发生划转撤并和主要领导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定期讨论和通报财务工作,通报院领导及系部室负责人分管和支出的财务工作情况;学院定期向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院教职工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状况。 第三十六条 各系部室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财务开支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外国语学院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方案)》(**年3月发布)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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