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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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发字[]10号 相关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 二00十二个月三月八日 抄报: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 吉林省交通厅 3月8日 印发 吉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基础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根据“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标准,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措施》(公设字 [1996]098 号)要求,结合公路工程基础建设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公路新建、改建、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均适适用于本措施。 第三条 工程造价是指基础建设及养护工程项目从筹建到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俱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及预留费用。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关键任务是:落实国家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制订公路工程计价、定价、控制和监督、检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为公路基础建设 各个阶段制订合理、科学计价依据;监督和检验相关工程造价要求、各类计价依据实施及建设项目标估算、概算、预算、标底、工程决算;管理工程造价编 制、审查、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建立信息网络,搜集、整剪公布相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计划,研究工程造价发展趋势。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设计、施工直至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含缺点责任期)全过程,遵照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用,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吉林省交通厅是本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主管部门,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额站(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本省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交通部门相关要求和各类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省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国家省级关键建设项目及省定额投资国道、省道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负责地方自行投资及县 道(含县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养护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为独立核实机关,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 一级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八条 各级造价站管理人员应含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懂经济并含有一定实践经验。省、市 (州)定额站(造价站)中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百分之七十。其中业务骨干应含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部工程 造价管理人员均须经交通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定额站(造价站)职责 (一)、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验相关计价依据实施情况,制订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措施,报交通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立案。 (二)、参与交通部组织全国统一公路基础建设各阶段计价依据编制和修订。按交通部要求,负责编制、修订本省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报交通厅同意后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三)、组织本省劳动定额测定,编制修订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额,报省交通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四)、受省交通厅委托,负责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决算,以作为上级审批或上报依据。 (五)、负担或参与公路建设招标项目标评定标工作,负责标底审查,监督检验招投标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利益,保护平等竞争。 (六)、组织由省同意公路基础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中投资实施情况及工程结算情况抽查,对重大问题应立即汇报省交通厅处理。 (七)、依据交通部相关要求,负责制订本省人工费单价、取费标准,及公布材料价格信息并组织实施。 (八)、参与公路建设工程调概、重大设计变更审查。 (九)、参与本省公路基础建设项目标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完工决算,出据工程完工决算审核汇报书。 (十)、组织本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培训、考评工作,审查申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 (十一)、参与本省行业优异勘察、优异设计评审工作,对申请省(部)国家级优异勘察、优异设计经济性进行质量判定。 (十二)、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并定时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 (十三)、完成上级机关交办其它相关任务。 第十条 各市(州)定额站(造价站)职责 (一)、落实国家、省交通厅相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省站组织各项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资料搜集、整理工作。 (二)、负责当地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工程决算审查工作。 (三)、负担或参与当地域公路建设项目标招投标、评定标工作,负责标底审查,监督检验中标价合理性,以维护建设各方利益,保护平等竞争。 (四)、参与当地域公路建设项目标完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完工决算审核,并出据工程完工决算汇报。 (五)、完成上级交办其它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省、市(州)定额站(造价站)经费,依据国家和交通部相关要求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收取经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核实,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程造价计价、定价和控制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国家及交通部颁发定额、指标、计价措施和省交通厅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省定额站(造价站)应依据公路基础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发展情况立即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将其计算数据及相关原始资料报省交通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立案。 第十四条 在本省境内参与交通建设各施工企业应编制本企业施工定额,并向省造价站提供施工定额各项基础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不实施定额管理单位,不得参与优质工程评选。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依据已同意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内容和交通部颁发投资估算计价依据等,结合本省相关要求,以估算编制时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根据相关要求合理地估计估算编制年至完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原因,确保投资估算编制质量。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依据已经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在优化设计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对应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根据相关要求,合理地估计编制年至完工期工 程价格、利率、汇率动态原因,并严格控制在已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及投资估算许可范围内。总概算突破同意投资估算许可范围时,应报请原可行性研究报 告同意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同意,即做为建设项目总造价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七条 施工图预算应依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和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设阶段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总造价应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报送审查时,应提供设计文件、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拷贝数据文件和单价文件软盘。可行性研究汇报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其标底总造价应控制在同意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对应项目标范围内。 第二十条 招标工程标底,须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其中标价可在标底基础上制订合理浮动幅度。以指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签署建筑安装工程协议价。应预防不合理压价或抬价。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可依据企业技术和管理方面优势自行确定标价。施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报价定额,作为投标报价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实施招标投标工程以中标价为依据来确定协议价格,按相关造价管理政策,明确造价调整范围和方法,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省造价站立案。 第二十三条 凡在承包协议中要求因价格及计价依据变动在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协议价项目,应依据国家及本省交通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调价措施和调价系数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协议价为依据,根据协议相关条款经正当审核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协议要求正确地计价,建设单位能够对违反协议条款计价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违反协议条款计价和支付行为能够要求按协议条款要求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需在要求期限内编制完工工程决算及相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立即办理移交,并按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单位(包含设计、咨询单位),应持有国家和交通部颁发资格证书,按建设项目标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措施,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管理人员,应持有国家和交通部颁发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所编、审造价文件上署名(签章),对所编、审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各级定额站(造价站)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及协议价实施情况进行检验,对超出建设标准工程及违反计价依据行为给予阻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方法给予控制。 第四章 奖惩 第三十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管理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落实实施国家和交通部相关建设工程法规和规章,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计价依 据和计价措施、要求编审工程造价,坚持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纪律行为勇于抵制;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对成 绩突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人员,给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工作决议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责任者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可视其情节轻重,给通报批评、限期更正或提议原发证机关收回造价人员资格证。 一、不实施相关工程造价管理要求,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高估多算,编审质量低劣,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和签署承包协议中,违反相关要求,泄露标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三、无证编审工程造价或伪造、出卖、转用工程造价资格证书。 四、没有申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或不含有咨询资格,而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违反其它相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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