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建设公司增资协议-基金投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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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之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 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宁波xx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 xx、xx、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签订 20xx年7月 日 中国宁波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5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6 第三条 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6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9 第五条 公司治理 9 第六条 竞业禁止 11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11 第八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12 第九条 保证和承诺 12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2 第十一条 违约及其责任 15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6 第十四条 附则 16 附件一、标的公司详细情况 20 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 本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于xx年7月 日在中国宁波市签订: 投资方: 甲方:宁波xx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投资”) 注册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xx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原股东: xx 身份证号:x xx 身份证号:x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号: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号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号: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标的公司: 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 鉴于: 1. 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总股本为12000万股。 2. 标的公司现有登记股东共计5个;具体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见本协议第3.3条; 3.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一致同意标的公司本次以非公开形式发行新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万元。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270万股。 上述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以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次交易 指投资方认购标的公司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尽职调查 指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由投资方委派专业人士对标的公司在财务、法律等相关方面进行的调查。 投资完成 指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完成出资义务。 送达 指本协议任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任一种送达方式将书面文件发出的行为。 过渡期 指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投资之日的期间。 1.2 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了方便阅读,不应影响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 第二条 投资的前提条件 2.1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义务以下列全部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2.1.1 各方同意并正式签署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内容; 2.1.2 标的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该等修改和签署业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除上述标的公司章程修订之外,过渡期内,不得修订标的公司章程; 2.1.3 本次交易取得政府部门(如需)、标的公司内部和其它第三方所有相关的同意和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协议项下的新股发行和增资事宜,及前述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1.4 甲方的内部投资决策机构已批准并通过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其他交易文件和本次增资的执行; 2.1.5 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投资方充分、真实、完整披露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对外担保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 2.2 若本协议第2.1条的任何条件在xx年8月30日前因任何原因未能实现,则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本次全部新发行股份 1500万股,投资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27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59元,投资方总出资额为2860万元,占新股发行及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总股本的2%。 3.1 投资方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500万元,即注册资本由原12000万元增至13500万元。投资方及其他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投资人总出资额15888.5万元,高于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1500万元部分全部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3.2 增资完成前,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xx 5640 47.00 2 xx 960 8.00 3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3780 31.50 4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1500 12.50 5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120 1.00 合计 12000 100 3.3 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额(万股) 占比 1 xx 5640 41.7778% 2 xx 960 7.1111% 3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3780 28.0000% 4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1500 11.1111% 5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120 0.8889% 6 宁波xx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0 2.0000% 7 本次增资其他投资人 1230 9.1111% 合计 13500 100.00% 3.4 各方同意,投资方应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投资金额按以下约定条件,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公司账户。 3.4.1在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等文件正本并获得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3.4.2投资方在收到上述3.4.1款所述文件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出资。 3.5 各方同意,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投资须汇入公司指定的验资账户。 3.6 各方同意,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出资款后,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3.7 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本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所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投资方和公司原股东按本协议第3.3款确定的股份比例享有。 3.8 若部分投资方不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账户进账时间为准)将其认缴的出资汇入公司账户,应当向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3.9 各方同意,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仅用于标的公司的正常经营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以特殊决议批准的其它用途,不得用于偿还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业务。 第四条 变更登记手续 4.1 各方同意,由标的公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标的公司向投资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标的公司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投资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标的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4.2 公司和原股东共同承诺,在投资方将出资款支付至公司账户之日起的30天内(以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后一名出资方款项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修改并签署的公司章程及按本协议第七条选举的董事等在工商局的变更备案)。 4.3 如果公司和原股东未按4.2条约定按时办理相关验资和工商变更手续,且逾期超过30天仍无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出终止本协议,公司应于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该投资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出资款,并按照每天1‰的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原股东对公司上述款项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4.4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标的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治理 5.1 本次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各方同意,公司章程、治理结构的修改应当依据本协议以及有利上市原则进行编制、修改和签署,最终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文件为准。 5.2 各方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标的公司应对其监事会进行调整,投资方委派监事1人。标的公司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监事变更手续。 5.3 各方同意并保证,所有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具有对公司后续上市构成障碍的情形。当上述投资方提名的监事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时,由投资方继续提名继任人选,各方并应保证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人士担任公司监事。 5.4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并保证,投资完成后,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执行: 5.4.1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5.4.2 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4.3 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 5.4.4 公司新的融资计划; 5.4.5对外担保; 5.4.6 对外提供贷款; 5.4.7 股息或其它分配的宣告和派发及公司股息政策的任何改变; 5.4.8 提起或和解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任何重大法律诉讼、仲裁; 5.4.9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师; 5.4.10 设立参、控股子公司、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对外投资,或以转让、增资或其它形式处置上述单位的投资; 5.4.11 公司上市计划; 5.4.12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4.13采纳或修改标准雇佣合同或高管薪酬和福利计划; 5.4.14 制定或修订任何雇员期权计划、高管期权激励计划或方案; 5.4.15利润分配方案; 5.5 投资方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会计人员、法律顾问等商讨业务、运作情况等。公司在上市前应按时提供给投资方以下资料和信息: 5.5.1 每日历季度最后一日起30日内,提供月度财务报表,含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 5.5.2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三个月,提供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5.5.3 每日历年度结束后三个月日,提供公司年度合并审计报告; 5.5.4 在每日历/财务年度结束后至多60天,提供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和预测的财务报表; 5.5.5 在投资方收到财务报表后的30天内,提供机会供投资方与公司就管理帐进行讨论及审核; 5.5.6 按照投资方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统计数据、其它财务和交易信息,以便投资方被适当告知公司信息以保护自身利益。 第六条 竞业禁止 6.1 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 6.2 原股东和公司承诺,应促使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投资方满意并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在任职期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公司形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其它业务经营活动,在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企业任职;。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占有与使用 7.1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除本协议另有规定之外,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标的公司是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和专利、商品名称及品牌、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权的唯一的、合法的所有权人。上述知识产权均经过必要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且所有为保护该等知识产权而采取的合法措施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按时缴纳相关费用,保证其权利的持续有效性。 7.2 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共同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签订之时及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合法进行的、与公司及其产品相关的技术和市场推广均须经过标的公司的许可和/或授权。 第八条 债务和或有债务 原股东及公司承诺并保证,除已向投资方披露之外,公司并未签署任何对外担保性文件,亦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债务。如标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的或有负债或者其他债务,全部由原股东承担。若公司先行承担并清偿上述债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原股东应当在公司实际发生损失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额赔偿,原股东应以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履行赔偿义务。 第九条 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各方分别而非连带地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9.1 其为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如投资主体为有限合伙,此处改为“企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 9.2 其拥有签订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充分的权利与授权,并依据中国法律具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9.3 其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9.4 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其为一方或约束其自身或其有关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 9.5 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代表,根据有效的委托书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已获得签订本协议的充分授权。 9.6 其已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并需为各方所了解和掌握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向相关方进行了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于本次投资交割前,标的公司特此做出如下声明、承诺与保证: 9.7 标的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已取得所有所需的许可、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件。 9.8 标的公司已获得其经营业务所需的所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批准及许可文件,不存在违反中国政府相关规定的情况。 9.9 除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外,标的公司的资产和股权不存在对其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第三方优先权利的抵押、质押、担保、留置或其他法律上的负担,以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9.10 除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和司法调查。 于本次投资交割前,作为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xx、xx和xx投资特此做出如下声明、承诺与保证: 9.11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已及时足额地交付,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9.12 在本次投资交割后,投资者发现标的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由于诉讼、担保等或有事件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则由实际控制人xx承担。 9.13 在本次投资交割前产生的,标的公司未向投资者披露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要求及税务部门要求而需要补交的税款、社保费用由实际控制人xx缴付。 9.14 除在本次投资交割前已向投资者披露的关联方以外, 没有从事或将要从事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主体或机构; 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的法人单位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 没有对公司的任何供应商或客户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该承诺将在本次投资交割后持续有效。 9.15 在本次投资交割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均按照市场原则,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订立,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损害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9.16 所有与标的公司业务利益有关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均应当由xx园林为唯一主体进行。 于本次投资交割前,投资者特此做出如下声明、承诺与保证: 9.17 本次投资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 9.18 在本次投资及在后续公司上市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9.19 投资者将尽一切努力积极协助标的公司在适时地资本市场上市,为标的公司创造持续的融资能力; 9.20 标的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资料、盖章及其他帮助时,投资者全力配合。 9.21 投资者承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证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预审员要求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9.22 投资者未投资与标的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与标的公司业务相关联的其他经营实体。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0.1 协议各方同意,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快递、邮件、电子邮件。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传真发送,在该传真成功发送并由收件方收到之日;以快递或专人发送,在收件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在发出之后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在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后即为送达。 10.2 通知送达下列地点或传至下列传真号码或发至下列电子信箱视为有效送达: 投资方: 甲方:宁波xx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地址:宁x 收件人:xxx 邮编:xxxxx 传真号码: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 原股东: xx 身份证号: xx 身份证号: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x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号: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北x 法定代表人:x 注册号: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x 执行事务合伙人:x 标的公司: 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 邮编: 315800 传真号码: 电子信箱: 第十一条 违约及其责任 11.1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附表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全部附件、附表的约定,均构成违约。 11.2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本协议的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的5%。 11.3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11.4 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的权利。 11.5 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单独或部分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进一步继续行使该项权利或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12.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2.2.1 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12.2.2 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2.2.3 如一方的违约将严重妨碍标的公司的IPO计划,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2.2.4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12.3 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12.4 本协议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12.5 非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全部和/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13.3 在根据本条诉讼程序进行期间,除争议事项之外,本协议应在所有方面保持全部效力。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义务之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应自行支付其各自与本协议及本协议述及的文件的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有关公司增资审批、验资、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公司自行承担。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该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10份,各方各持1份,其余由标的公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一页为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及增资协议之签署页) 协议各方签署: 投资方: 甲方:宁波xx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原股东: xx(签字) xx(签字)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宁波xx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上海xx投资中心(普通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代表(签字): 标的公司:xx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7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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