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制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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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1999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制订中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二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委托人_和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以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二、本协议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协议标准条件;本协议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和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协议要求,负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协议注明期限、方法、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2、酬劳。本协议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 本协议一式_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邮编: 邮编:电话: 电话:本协议签署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有以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工程。(2)“委托人”是指负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负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一方,和其正当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
3、实施监理业务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方面推行本协议全权责任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相关事宜签署协议当事人。(7)“工程监理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经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因为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连续时间而增加工作。(9)“工程监理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依据第三十八条要求监理人必需完成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原所以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工作。(1
4、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段。(11)“月”是指依据公历从30天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30天对应日期前一天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适用法律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专用条件中议定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协议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关键组员名单、监理计划,完成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在推行协议义务期间,应按协议约定定时向委
5、托人汇报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推行本协议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和其水平相适应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正当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下物品按协议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协议期内或协议终止后,未取得相关方同意,不得泄露和本工程、本协议业务相关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该负责工程建设全部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依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负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对应酬劳。第十条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约
6、定时间内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为监理工作所需要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该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要求时间内作出决定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和监理人联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该将授予监理人监理权利,和监理人关键组员职能分工、监理权限立即书面通知已选定承包协议承包人,并在和第三人签署协议中给予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时间内提供以下资料:(1)和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目。(2)提供和本工程相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目。第
7、十五条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职员地住房及协议专用条件约定设施,对监理人自备设施给合理经济赔偿(赔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百分比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依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协议专用条件中给予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提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含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计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效要求,向委托人提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标准,向设计人提出提议;假如拟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
8、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该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协议约定质量标按时,监理人应该书面汇报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标准,向承包人提出提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汇报。(6)主持工程建设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关键协调事项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7)取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该事先向委托人汇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汇报时,则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汇报。(8)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协议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材料、构配件、设备,
9、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检验、监督权,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提前或超出工程施工协议要求完工期限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和工程结算复核确定权是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定,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协议要求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监理人所做变更也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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