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功能定位_贾柠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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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798期第4期2023年2月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功能定位贾柠宁宋凌宇(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目的】探寻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性与功能定位,对于提升大数据时代作品的许可与维权效率,促进作品的传播与创作具有重要意义。【方法】通过对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以力求解决其在实践中的困境。【结果】在对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后可知,该类组织与权利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无效且诉权基础源于扩大适用的任意诉讼担当。【结论】类著作权集体管
2、理组织的设置在功能上,有利于许可使用效率的提升、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益补充。关键词:著作权;类集体;合法性;功能定位;许可效率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4-0120-07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04.025Dilemma and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Quasi Copyright Collective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PracticeJIA NingningSONG Lingyu(Colleg
3、e of Law,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2,China)Abstract:Purpose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legitimacy and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quasi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which not onl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licensingand rights protection of works,but also to prom
4、ote the dissemination and creation of works in the era ofBig Data.Method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justifiability and legitimacy about quasi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we try to solve their dilemma in practice.Findings After the analysis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stifiability
5、and legitimacy about quasi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ontracts signed between such organizations and copyright owners are notinvalid,and the litigation basis originate from the expanded application of arbitrary litigation.Conclusions In terms of function,t
6、he establishment of quasi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s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licensing efficiency,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rights and interests,and is a beneficial supplement to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Keywords:copyright;quasi co
7、llective;legitimacy;functional orientation;licensing efficiency;收稿日期:2022-11-01基金项目:2023年度河北省博士在读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资助项目“著作权法中的在线教育利益考量及其制度完善”(CXZZBS2023023)。作者简介:贾柠宁(1989),女,博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学;宋凌宇(1998),男,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学。第4期1210引言大数据时代信息化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作品的获取、使用与传播。每日数以万计的“二次创作”在各大网络平台传播,繁荣的文化再创作背后需要更加高效的著作权许可
8、与维权机制作为保障,其中著作权管理主体的作用不可小觑。以往著作权人的自行许可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统一许可已无法满足权利人与使用者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作品的许可期待。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人尝试通过著作权代理机构(即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更高效的作品许可与后续维权工作。诚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权威性”“专门性”与“唯一性”的特征,且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明示了其“法定性”。但近年来,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其服务的专业性与灵活性,得到了著作权人的普遍认可。这便导致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冲突愈发明显。由于类集体管理组织缺乏合法性基础,常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9、。例如,深圳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导致其在卡拉OK行业内开展的反盗版维权的集体管理活动归于无效(见图1)。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在于无法通过 著作权法 与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明确界定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性质,进而无法找到其区别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定位。鉴于此,笔者通过梳理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困境,分析其设置的正当性基础与实践行为的合法性根因,以期寻求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准确定位,协调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的关系。在功能上,实现提升许可使用效率与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1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二维困境由于 著作权法 与 著作权集
10、体管理条例 中均未对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规定,所以在实践中该类组织面临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困境。加之,功能定位上没有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区别,导致其在著作权许可与管理实践中可能存在扰乱著作权市场秩序之嫌。1.1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造成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的直接原因在于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6条的规定,易言之,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能从事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活动性质与行为内容上无本质差别的活动。在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光阳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申请案中,法院便以此为由,认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11、,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在“北京鸟人艺术与五华县水寨镇君悦酒吧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判决”中,被告君悦酒吧也在答辩中称:“北京鸟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卡拉OK经营者进行收费管理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其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上述案件,在本质上不仅否定了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也否定了该类组织提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这无疑是对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全盘否定,而解决该困境的关键就在于找到类集体管理组织行为的合法性解释。1.2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扰乱著作权市场秩序由于功能上的同质性,一旦类
1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市场的主体之一进入市场,势必会影响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也会影响原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类集体管理组织对于作品的管理可能提高使用者对于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成本。当不同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不同的代理机构时,可能出现不同的收费标准与不同的作品授权范围,这会造成使用者的无所适从,降低授权标准透明度,抬高信息获取成本。若不能一次性拿到作品许可,必然会扰乱作品付费使用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可能出现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一些公司假借享有著作权为名,圈定著作权资源,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甚至诉讼的方式,达到获得高于同类作品使用费之目的,扰乱著作权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有学者担忧,盲目
13、提倡集体管理组织的多元化,并不符合当前我国各类作品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一旦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于市场之中,背后可能代表的利益目的是否正当,是否可能通过上述商贾柠宁,等.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功能定位图1类著作权集体组织在卡拉OK行业开展维权示意图唱片公司独占许可多个MV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起诉KTV1KTV2KTV3122第4期业诉讼利用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秩序,表面上的维权是否可能异化为不正当的市场利益等都将成为一道阻隔使用者与著作权市场的“未知的屏障”。2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的正当性分析著作权产业的发展需要更高效与更低成本的许可交易机制作为保障,实践中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14、未能向权利人与使用者提供所期望的许可交易服务1,尽管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面临上述二维困境,但从利益平衡、文化发展与市场运行角度言,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存在一定的正当意义。2.1证成了利益平衡的法治理念著作权作为一项有限的法定权利,自设立之初便是在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中不断发展,美国学者将一部现代著作权法描述为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利益的平衡法2。在著作权法中,不同主体依据法律对作品分别享有专有使用、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不同程度的利益。对于同一部作品而言,不同主体与多种利益的分配本质上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之体现。而许可使用是实现对作品这类精神资源进行公正分配的最常用方式,所以对于
15、著作权许可制度的精心平衡与安排便显得尤其重要。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能够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著作权人与使用者利益分配的机制主体,在信息高速传播的大数据时代具有重要意义。易言之,如果单纯依靠我国现有的五个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模式化的授权许可,不一定能使每件作品的许可管理均达成著作权人与使用者都满意的结果。权利人对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入会许可、会员制度、退出机制、版税分配与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不满;而使用人对于其高昂的许可费、低效率的管理与单一的授权方式等方面存在不满。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却能关注到不同作品与不同授权许可利益,降低管理成本,这种模式的设置证成了利益平衡的法治理
16、念。类集体管理组织是对现行法定垄断式集体管理的较大补充,将多个管理组织置于市场,形成类似其他国家竞争性的集体管理模式。世界上最早将集中许可管理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是法国,其在200多年的发展中将此种管理模式遍布全球。目前,我国与美国、法国竞争式的管理组织相比,授权费收入还有很大差别:以音乐著作权协会为例,美国市场仅两家集体管理组织(BMI与ASCAP)收益总和就是我国的 80 多倍,法国是我国的近 60倍3。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发展对于提高许可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与降低管理成本具有重要意义。2.2促进了文化发展的宪法要求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易言之,著作
17、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宪法4。促进文化发展不仅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更根本的意义源于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7条规定了“文化自由”的内容,文化自由是公民从事一切文化活动的前提基础。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离不开文化自由,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之中,而且从人权法角度看,世界人权宣言 第27条,首先强调的是关于文化自由的权利,其次才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文化自由作为文化发展与文化繁荣的前提,其内容背后是更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便是文化自由与文化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之体现。因为,文化自由的前提是接触文化作品,类集体管理组织在促进作品授权许可与传播方面具有重要
18、作用,其为公众接触文化作品提供了更广阔的机会,保障了公众在接触最新文化作品的前提下,能真正实现自由选择与使用文化作品的权利,最终促进文化自由与文化发展的宪法要求。2.3体现了著作权市场运行的法经济学效率在法的价值中除自由、平等与正义外,效率价值是法的另一个重要价值,这其中体现了法经济学通过效率来衡量法律制度对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基础。通过“帕累托最优”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两种理论模型分析著作权制度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关系,对于考察类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置具有重要作用。2.3.1从“帕累托最优”看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帕累托最优”理论中,当一部分人的状况变好而其他人的状况没有变差,或者所有人
19、的状况都变好,才是具有效率的。效率的提高必须是对各方都有益的,如果以损害一方之利益而换取另一方利益的改善则是不具有效率的。从“帕累托最优”的角度看,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于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影响便是如此5。即使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入著作权市场,也不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体地位产生替代性作用,因为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置之初,便没有试图以取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目标来提升许可管理效率,而贾柠宁,等.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功能定位第4期123是一种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益的补充。同时,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以外的权利人提供一种授权许可与维权的保障,进而提升使用者利用作
20、品的便捷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原有的利益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能够使集体管理模式整体运行变得更好,这符合“帕累托最优”设定的效率目标。2.3.2从“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看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是一种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理论,即如果一个人的境况由于改革而变好,而且他能够补偿另一个人的损失而且还有剩余,那么整体效益就改进6。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便是这样一种著作权制度改革,该类组织的设置与实践首先提升了著作权授权许可与管理的效率,使大量作品能够更快更便捷地传播,使用者方从中受益;另外,类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弥补非会员的著作权人无法得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管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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