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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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POS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的市场发展,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服务,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OS收单业务,是指签约机构或银行向特约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中特约商户、收单机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定义如下:特约商户:是指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订协议,能够受理银行卡,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单位。 收单机构:是指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资金结算服务、培训等内容的金融机构或专业化服务公司。 POS专业化服务公司:为特约商户提供受卡机具、并提供相应专业化服务的公司。 第四条 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并在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如有受理银联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五条 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提供服务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由省联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统一选择并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章 特约商户的发展 第六条 省联社负责制定全省特约商户发展策略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对全省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发展、管理特约商户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各行社应指定专门部门,并设立特约商户管理员岗位,负责POS 收单业务的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对辖内已确定的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审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八条 各行社的下属机构应指定特约商户协管员(以下与各行社特约商户管理员统称为特约商户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特约商户的发展、管理和维护工作,防范收单业务风险。 第九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银联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一) 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 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本国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 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四) 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中国境内的商户; (五) 已与其他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的特约商户。 第十条 各级机构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 (一) 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二) 易发生套现的商户类型: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的商户、小型经贸公司、各类传销机构、批发类商户等; (三) 易发生虚假交易的商户类型:电话营销及信函营销、音像制品出租等; (四) 易恶意倒闭的商户类型:在跳蚤市场、二手市场和街头的个体商铺、预付款类商户,如旅行社、短期培训班、各种俱乐部等; (五) 主动上门要求装机的小型商户:欺诈嫌疑较一般商户要大。 第十一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拟发展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见附件1),并收集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证照的复印件,并进行相应的身份证联网核查。经初审认为符合发展条件,可以发展的,应填写《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报行社总部审批。 第十二条 行社总部收到《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后,应对已确立的目标商户,根据相关资料,对商户的基本状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再进行全面审核与调查,以审核商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判断其是否满足商户准入的基本条件,同时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 (一) 审查该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否已被列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二) 审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有效性; (三) 对目标商户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与《商户信息调查表》认真核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拍摄实地照片; (四)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应向目标商户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征信机构或目标商户的开户行等进行资信状况调查。 经调查、审核符合发展条件的商户,由行社总部主管部门,按MCC编码(商户类型编码)和省联社规定要求与商户确认扣率,并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见附件3)。将《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三证一表”(即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商户信息调查表》)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复印件报省联社备案,同时做好商户原始材料的整理、登记、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联社将收到的相关材料(“三证一表”、《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等)审核后,提交审批,审批通过后,正式成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特约商户。 第十四条 经审批通过后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为商户布放POS机具,并负责对新发展的商户收银员及财务人员进行银联卡收单及资金结算的培训,未经过培训的特约商户不得开通收单业务。通过培训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因特约商户相关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若POS机具由POS专业化服务公司提供的,则依照合作协议规定,由POS专业化服务公司布放POS机具和开展商户培训。 第十五条 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的特约商户原则上只有商业零售业才可开通联机退货功能,宾馆、饭店可开通预授权交易。其他行业的商户需开通联机退货或预授权功能的,必须以书面文字材料报省联社批准,并在收单机构存放一定额度的备付金后方可开通。 第三章 特约商户的退出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 需要与收单机构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60天书面向收单机构提出,同时停止受理银联卡交易。收单机构填写《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见附件4),并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在银联网络中进行撤销。在此期间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要负责结清银联卡资金结算款项,并妥善处理跨行交易纠纷,要求商户或收单机构保管好交易签购单,签购单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80天。 第十七条 如收单机构提出强制与商户解除协议要求,应停止特约商户 POS交易、列出商户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将被强制退出的商户列入不良商户名单,在银联网络中进行撤销,同时通报各联网成员。 第十八条 特约商户退出前所发生的交易纠纷,由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特约商户退出之后(债权、债务处理完成之前),原特约商户的收单机构仍保留追索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1个月不发生业务的商户,经特约商户管理员上门走访、宣传和辅导,连续3个月内仍不发生业务,收单机构可取消商户银联卡收单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如发现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收单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强行解除协议,并发出书面通知书,取消特约商户收单资格: (一) 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二) 有欺诈行为的; (三) 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入网银联卡的; (四) 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查复业务的; (五) 允许或协助非指定维修人员检查、维修、改装POS机具的; (六) 不按规定保管原始客户交易单据,在调单时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单据,经指出拒不更改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被收单机构(包括他行收单机构)解除收单协议、中止收单业务的商户,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内各收单机构在两年内不得再次与其签约受理银联卡协议。 第四章 特约商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应对辖内的特约商户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专门的技术、业务登记簿,内容包括:商户编码、商户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类型、商户结算手续费率等。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应妥善保存下列资料备查。收单机构与商户解约的,从协议终止日起,相关资料至少应保存两年以上: (一) 《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 (二) 《商户信息调查表》或商户实地调查报告及实地拍摄照片; (三) 《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 (四) 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五) 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 有关商户经营情况的其他信息,如财务报表、年报、第三方出具的资信调查报告等; (七) 已收回的所有交易签购单; (八) 对商户日常风险管理的相关表格,如《商户日常检查表》(见附件 5)、《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登记表》(见附件6)等。 第二十四条 特约商户的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后,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停止特约商户POS交易,填写《特约商户变更登记表》(见附件7),并按规定流程上报省联社,待修改完成后方可重新进行POS交易。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要对商户进行不定期回访和检查(每月检查至少一次),并如实填写《商户日常检查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商户有违规行为或其他异常现象的,需向商户提出警告并协助其立即整改,必要时应根据“商户交易终止”的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商户的银联卡交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联社。收单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在回访和检查过程中对商户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少于两次,并保留培训记录(签名表、日程安排、培训资料等),以备查核。 第二十六条 特约商户管理员须对辖内商户的受卡情况、POS机具的使用情况、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交易异常、操作违规、有风险倾向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商户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 (一) 电话询问了解情况; (二) 现场调查了解; (三) 暂停受理银联卡业务; (四) 强行中止商户受理银联卡业务,解除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半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调单查询的商户,或退货交易频繁的商户,须要求商户在其结算账户上保留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按日均交易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商户月退单金额比率超过1%,或月退单笔数超过1笔,收单机构要向商户书面发送预警通知,敦促其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发现商户出现以下风险情况,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商户终止受理银联卡,收回机具设备,如发生损失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向商户追偿。同时在交易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商户相关信息报送至省联社,并向执法、监管部门通报: (一)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收单机构申请为特约商户; (二) 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POS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三)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商户违反保密条款,将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四) 套现:商户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或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五) 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机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六) 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七) 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八) 审卡不严:受理过期卡、作废卡、止付卡、有明显痕迹的伪卡,不认真核对持卡人签名等因审卡不严而造成损失的; (九) 伪冒交易超过一定比率:商户一定时期内的伪冒交易超过收单机构规定的比率; (十)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禁入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 (十一) 因银联卡欺诈交易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二) 中国银联已书面通知收单机构强制解约; (十三)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十四) 经营不善,已破产或停业; (十五) 其他风险原因。 第三十条 经收单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出现第二十九条风险状况仅由商户雇员的个人行为引起,收单机构应落实对商户的培训及内控制度的检查,并要求商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收单机构仍可继续保留商户受理银联卡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收单机构要及时受理商户的投诉,对涉及本机构的投诉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涉及其他机构或他行的投诉要及时报送省联社,由省联社负责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如商户出现因POS机具原因无法受理银联卡,特约商户管理员要及时联系有关人员予以解决。 第五章 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 第三十三条 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与收单机构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在收单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以中国银联xx分公司提供的POS收单流水为依据,按协议扣率扣除手续费后,通过贷记/借记商户结算账户,与商户进行资金结算。结算资金到账时间为T+1,节假日顺延。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通过直连POS进行交易后又退货的,收单机构应按照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办法》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约定对账期,按时进行对账。对账可选电话确认交易总额、传真确认交易总额和原始签购单逐笔勾对确认等方式,如对账不符,收单机构应打印“特约商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和商户POS机打印的原始签购单进行核对。经核实确为差错的,由收单机构向省联社提出调账申请,省联社经银联管理平台核实后进行差错调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卡行通过银联向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发出的调单申请,如商户在2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省联社将按调单涉及金额,全额从商户账户扣收,并由收单机构书面通知商户。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足以证明消费事实的原始交易凭证(包括签购单、酒店入住单等),省联社将据实回复对方查询。 第三十八条 对于商户收单业务中出现的其他差错,严格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业务差错处理办法》中相关业务的差错处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法人行社、辖内各机构网点以及有业务合作的POS专业化服务公司。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中国银联、以及省联社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信息调查表(略)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入网申请登记表(略) 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略) 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禁用/撤机申请表(略) 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商户日常检查表(略) 6.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登记表(略)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登记表(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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