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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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首次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促使监事会能够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监事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明珠投资、猎象资本各派一名监事候选人,另设三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猎象资本推荐监事担任候选人。可以设副监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任免。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而未适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而股东会尚未选出新监事的,在继任监事就任前,原任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非职工代表监事任职期间,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可以更换,接替被更换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继任监事候选人,仍由被更换监事的原提名股东提名。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应当列席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种类及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 (七)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长或者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原则上应当分别提前十五日和十日将会议通知提交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或特殊,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召集人负责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预计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材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除非是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以及召集监事会会议的依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服务、其他监事可以收到通知的方式。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亲自参加或通过委托其他监事参加或通过通讯设备参加方可举行。相关监事连续两次以上拒不出席或者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应更换由其选举产生的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也不能通过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另一名监事作为代理人参加会议。接受委托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具有与该监事同样的权利,包括被计入监事会法定人数、参与监事会决议的投票及签署相关文件的权利。该代理人应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会应将该授权委托书附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之后。 第十七条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监事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中途退席,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亦未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监事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的,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可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后,会议主持人按照议程逐项提交审议时,应首先由议案提出者或议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监事会汇报或作议案说明。会议主持人应允许每位监事就每个议程事项进行讨论,按顺序就提上议程的事项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为了详尽了解其要点和过程情况,可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以便正确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书面决议及其他监事可以充分表达意见的方式。 第五章监事会提案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征集会议提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一般由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研究确定,全体监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并由监事长确认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负责征集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长。享有议案提案权的各方应在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五日或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发出前一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制订,内容应简明、真实、准确、完整,结论应明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有权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的议案: (一)审查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查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及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制订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殊原因,监事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长应按照议事日程所列顺序将每一事项提交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应允许每位监事就每个议程事项进行讨论,按顺序就提上议程的事项提出问题并发表意见。在对每一事项讨论完毕后,会议主持人应提议由与会监事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形成以下决议之一:批准、否决。 监事未亲自出席或通过通讯设备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向监事会提交投票意见及投票理由并及时签署监事会决议,否则视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举手表决、口头表决和书面表决方式。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监事对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投票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参会监事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监事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题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如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保证与会监事能进行正常交流。公司应将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表决票以及提出议案方认为适当的支持其观点的资料等文件分发给各位监事。监事应在通知中指定的答复期限内将表决票交还给公司。如果监事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图像扫描的方式提交经签署的表决票,则该监事应另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原件尽快以亲自递交、邮递、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交给公司。 与会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举手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采取书面决议方式开会的,应将书面决议文件分发给各监事,并附有提出议案方认为适当的支持其观点的资料。 分发的方式为亲自递交、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服务等方式,上述文件应送交该监事在公司记载的通信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监事会按照相关规定应在通知中载明监事做出回应的期限,但是除经监事长另行批准延长,做出回应的期限须在监事会将所提议的书面决议分发给监事之日后的二十日内。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在书面决议上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决议上签字。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在规定期限未回复的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决议的表决只能是投票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和举手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以亲自递交、传真或将扫描图像作为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提交的经签署的书面决议,如果在监事会指定的回复期限届满前提交则视为有效。如果监事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图像扫描的方式提交经签署的书面决议,则该监事应随后将所签署的书面决议的原件尽快以亲自递交、邮递、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交给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在指定的回复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对此项书面决议投票的结果报监事长,并通知监事会各监事,参会监事应及时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如果该项决议得到通过,则应载入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四十条 监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字,并在会上宣布。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凡监事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该决议无效;凡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形成的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详细的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监事及其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其中应包括监事所提出的任何疑虑或反对意见(以书面决议方式开会的,以监事的书面反馈意见为准);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和每个监事的投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指定专人组织记录、整理和保管会议档案。会议记录应在该次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长应将会议记录尽快发给监事及列席监事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会议通知、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材料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永久保存。 第八章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应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四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监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依据决议,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建议,由高级管理层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四十七条 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做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会或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并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并经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方案由监事会提出,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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