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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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个人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x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个人消费、个人生产经营等有效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 (以下简称贷款人)个人贷款业务(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第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并根据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分别制定各项业务品种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二章 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申请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等; (三) 遵纪守法,无违法行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贷款具有真实、合法的用途; (六) 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合理; (七)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贷款金额。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情况、稳定收入来源及分期还款能力等,综合核定个人消费性贷款和生产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限额,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九条 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应结合借款人贷款实际用途订立。原则上,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期限不超过五年,个人消费性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十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个人贷款的利率档次、浮动幅度、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规定和贷款人制定的利率定价机制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个人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具有明确用途的书面借款申请;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受理和调查阶段的工作由客户部门完成。客户部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于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对于资料完备的,应及时安排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尽职调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 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 借款用途; (四) 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 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严格执行面谈制度,并做好面谈记录;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可以不进行面谈,但调查人员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对个人贷款客户进行风险分析时,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意见,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应由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送达审查审批部门;对发现遗漏或重大失误的,要督促调查人员及时纠正。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审查阶段的工作由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完成。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贷款审查应对贷前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并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 第十九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经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阶段的工作由独立审批人或集体审批组织完成。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个人贷款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要严格执行告知义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 协议与发放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对采用格式条款的借款合同,应当向借款人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设立相应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项下与借款人明确承诺以下事项: (一) 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 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四) 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停止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要求借款人对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解除合同、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措施: (一)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 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 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 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 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客户部门应指定专人参与办理,不得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办理。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结合自身业务量、风险防控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不单独设立放款部门的,也必须设立专门的放款岗位。放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一) 是否落实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二) 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 (三) 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等未发生不利变化后,放款部门(或岗位)需出具放款通知书;如审查发现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放款部门(或岗位)将放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会计,由信贷会计做放款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事项包括: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贷款支付方式有两种,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相关细节认定工作,并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原则上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借款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发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 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检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 信用状况下降; (二)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 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严格执行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 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恶化; (二) 挪用个人贷款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用途; (三) 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或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四) 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五)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 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二) 停止发放新贷款; (三) 加计罚息。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借款人申请展期。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营班子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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