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策划专项方案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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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划方案 商标方案 -01-28 12:03:06 浏览115 人类提升、社会发展、经济增加、技术创新和大家日常生活,四处全部离不开策划。策划起源于人类生涯实践开端,贯串于人类社会活动一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市场调整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树立,企业被推向市场,成了真正自主经营、自信盈亏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必需遵守价值规律,立即调剂投资方向、产品结构,开辟市场,促进效益。经营治理智慧关键性愈益出现出来,一个尤其智慧结果形式也应运而生,这就是企业策划方案。经过一个优良策划方案,企业能够实现准断定位,胜利地整合社会资源,从而进步资本运行胜利率和效益程度;能够经过含有新鲜性和吸引力活动或事件,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从而进步公众对企业认知度和企业形象。在现代商战中,以独具创意策划发生深入影响和良好效益案例不胜枚举。然而,作为一个特殊智慧结果形式,至今仍然缺乏法律上认定,其企业策划方案知识产权也因于法无据而陷于法律真空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笔者试应用知识产权法通常理论,对该课题作一初步探索,以期引发学界深度共识和学术关注。 一、企业策划方案:一个特殊智慧结果。① (一)企业策划方案概念界定和内容概览 从最基础、最通俗意义上说,策划就是体系地、科学地出计划策。策划是失事物因果关系,衡度未来可采取之道路,作为现在决议之依据,即策划是预先决议做什么,何时做,怎样做,谁来做。在经济领域,现有宏观经济策划,城市及区域经济策划,又有微观企业策划,但在通常经济管理语境中,关键指就是企业策划。“所谓企业策划,大抵是对企业商品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公共关系资源等方方面面作出战略战斗性兼顾布署。”②它是一项贯串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全过程体系工程,包含企业发展战略、项目可行性研讨、资本运行、内部管理、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广告运作、媒体投放、公关宣扬等方方面面,是一个整体活动。 在企业策划进程中,策划人通常会遵守科学性标准、发明性标准、超前性标准、具体化标准和个性化标准,经过大批社会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进行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市场寿命、市场潜力、市场可接收性和技巧含量、生产才能、资金需求、社会迫害性大小、公众消费神理偏向和经济蒙受才能等全方位综合剖析,才能制订出可行实施方案。回想中国企业策划发展,大致阅历了以下四个关键阶段:出卖“点子”开端“点”状策划;以消息炒作为代表、以消息包装和形象推广为关键手腕“线”状策划;以企业全方面诊疗为特点、以品牌、形象和企业战略为关键内容“面”状策划;企业和专业策划机构长久合作甚至参股所形成“体”状策划。③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企业策划不仅主体产生了变更,发生了独立策划业,展现了以政府、高校、社团及企机关为背景咨询策划机构、专业性咨询策划机构和独立策划人三大类策划主体;策划内容也日益得到了拓展,既包含企业运行特定过程或步骤,也包含企业发展目标,其内容笼罩了发展战略、项目投资、治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人力资源开发、产品营销和市场开辟和品牌、广告、公关咨询策划等多个范围;策划方案也从“点子”发展到现在内容全方面翔实、方法科学策划方案。 (二)企业计划计划智慧结果特征 美国哈佛企业治理丛书编委会曾经指出:“策划是一个程序,其实质是一个应用脑力理性行为。”然而,策划却不一样于通常智力运动结果。作为一个智慧结果,和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保护对象相较,企业策划方案带有和之截然不一样特色: 第一,企业策划方案有限公然性。根据企业策划主体不一样,可将企业策划方案分为三种关键情况:有劳动关系职务策划方案;有委托关系委托策划方案;自动投稿(尤其是应聘时投稿)独立策划人策划方案。不管以上哪一个策划方案,全部有一个肯定往向:送给决议人评审和实施。假如不适于实际利用,就无须(通常也不会公开);而一旦进入实施过程,就肯定会随实施过程而逐步公开。所以,它既不像未发表作品那样含有私人性,不像商业秘密(包含专有技术)那样含有秘密性;也不像已发表作品那样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注意:不是公有范围!),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含有公开性。其是否公开不是取决于法律行为,而是取决于经济行为。在被企业采取之前,它无法像商业秘密一样采取严厉保密方法,一旦保密就会反而在基础上损失实在用价值。 第二,企业策划方案创意性。这里创意性,既不一样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独创性或原创性,也不一样于专利法所要求新鲜性。它不是对智慧结果情势请求,而是对结果思想内容要求。在创意出生过程中,人类共有知识财富尽可为我所取、为我所用,所以,她人也能够应用一样知识信息,做出并实施一样创意。策划创意并不要求必需别出心裁,只要和企业目标相一致,策划方案中各方法相匹配,并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即使是多学科知识、多方面信息简略组合,全部可能成为有效创意。这种“你有,她人也能够有”特点和商业秘密法律特征上有着肯定类似性。 第三,企业策划方案可操作性。策划请求必需是适用或可操作所以,它必需包含有具体、详尽实施措施。在这一点上,企业策划方案和剧本等可演出文字作品相同,在它实施过程中,企业也会对策划方案进行合适改革,甚至伴随时光推移、企业内外部原因变更而作大幅度调剂。但和剧本等可演出作品不一样是,因为策划方案是针对特定经济组织,假如策划方案不进进实施进程,除了证实策划人智慧和策划业专业程度之外,仅靠发表、复制该方案,其价值是十分有限,也是策划人不愿意看到,因为策划目标就在于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实施。 第四,反复利用性。擅长凭借企业尤其性和应用时势环境,是策划一大特色。科学企业策划方案必需对企业运行政治经济环境、内部资源状态、民众消费神理和经济行动取向等原因原因有灵敏反应和正确断定,并以此为企业造势。所以,策划方案必需是含有个性,企业策划方案就其整体来说,通常不宜反复利用于同类企业,募仿和剽窃是愚者所为。然而,假如企业所处境遇大致相同,企业目标、才能大致相当,并不消除应用雷同或近似策划方案可能性。在商战中,我们还会看到,在一个企业采取某一策划方案取得初步胜利以后,不少同类企业往往特地选择和之相同或近似策略、措施(如定价策略、市场开发策略等)参与同业竞争。 (三)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产权保护必需性和意义 在通常意义上,对企业策划方案这一人类关键智慧结果实施必需法律保护,一样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以个人利益为支点,既能够激发大家发明热忱,又促进个人将其聪慧才智转化为无尽社会财富,所以,也必将极大地推进人类物质文明和精力文明建设事业发展。另外,对企业策划方案知识产权保护,也意味着对策划主体社会位置、职业价值在法律上充足确定,从人价值和人发展角度看,一样有着深远意义。 企业策划活动是在中国经济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型,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产生。在市场经济社会,策划不仅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关键内容,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时取胜关键确保。正是因为市场需要,才出现了大量专门从事企业策划工作经济管理人才,也才有了企业策划职业化。现在,中国国情研究会教导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咨询中心已经开始进行中国策划师资历认证,这不仅表明,策划业开始经过规范化、制度化并走向成熟,还突出地显示了策划人专业策划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关键作用。 中国策划业原来就尚处于发展低级阶段,需要给特殊保护。而就策划活动职业化来说,则更依附于策划方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乃是利益驱动机制利用促进经济和科技增加行之有效制度。”假如企业策划方案知识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势必会影响策划人、策划业经济利益和事业发展,从而影响经济总量增加和经济效益提升;相反地,假如策划人知识权益得到了应有保护,其知识开发本钱会得到赔偿,发明动机遇得到激励,发明性结果也会不停出现并投入现实经济过程,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这也正表现了知识产权私益性和公益性完善统一和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二、企业策划方案援引现有知识产权法保护可行性剖析。 (一)作品,还是技术方案:企业策划方案法律定位 有学者何兵在一次访谈中曾经指出:“任何经过文字、符号、图表、口头表述等形式表示出来发明性思想全部应该属于作品之列,策划方案当然属于此列。”⑥在这里,策划方案是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从现在对企业策划方案有限部分学术思索看,把企业策划方案视为作品也似乎是一个主流见解。 然而,在笔者看来,企业策划方案“作品”特征只是一个表象。企业策划方案最关键特征不在于它可复制性,而在于它创意性和可操作性,即:能够将创意付诸实施,并凭此取得经济效益。所以,企业策划方案应该是一整套技术方案,它属于专有技术领域,⑦是商务性技术知识。看成品使用人仅以发表、复制方法使用作品时,能够将它视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一旦作品使用人将策划方案付诸实施,作品即含有技术方案法律特征,作品作者(策划人)也即成为技术方案开发人。 (二)援引著作权法保护可行性和有限性 就形式上说,企业策划方案既是一个含有原创性智慧结果,又是一个尺度文字作品,所以,完整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组成要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从司法实践看,企业策划方案既然已经用特定符号系统(语言、文字、图形、图表等)表现出来,而不再是停留于发明者大脑活动阶段,不管是口述,还是书面表示,全部有了能够统计于特定物资资料之上特征。援引著作权法保护企业策划方案,不是看文生义,而是确实存在着现实可能性。 然而,著作权法对企业策划方案保护不仅不是充足,也是本末颠倒。企业策划方案中多个类型方案全部无法仅靠著作权法来保护,或说著作权法保护毫无实质性上力度可言。因为: 第一,企业策划方案最大特点在于创意性,它是发明性思想见解聚集。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著作中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对作品保护并不是针对作品中所蕴含思想内容,而是针对思想表现形式。思想见解本身属于主观领域,是无形,既缺乏法律保护可操作性,也缺乏法律保护合理性(因为法律并无垄断思想权利)。所以,法律并不保护思想见解本身。中国台湾地域1998年修订《著作权法》新增第10条之一要求:“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示,而不及于其表示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明。”世界贸易组织《和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9条第2项也要求:“著作权保护应及于表示方法,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措施或数学概念本身。”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要求,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也全部未将思想内容本身作为法律保护对象。 第二,侵犯著作权行为中最广泛、最关键表现是未经许可发表或复制她人拥有著作权作品,但在企业策划方案侵权事件中,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许可实施策划方案。两种侵权手段存在着显著差异。假如仅靠著作权法对策划方案进行保护,那么,只有当侵权人以特定方法使用权利人作品(如发表或以改编、拍摄、出版等方法向公众颁布权利人企划方案)时,才会组成侵权,著作权法才会产生有效保护后果。而且,在经济生涯现实中,直接发表或复制她人策划方案对侵权人来说并无太大吸引力,付诸实施既是策划方案产生原因,也应成为使用者组成侵权关键情节。只有严禁未经许可实施行为,能力真正实现对权利人实质性保护。 第三,企业策划方案实施也不一样于对剧本等可演出文字作品实施。假如援引著作权法保护企业策划方案,即使在已被许可实施情况下,被许可方实施行为仍存在极大侵权可能性。这和策划方案性质相关。即使策划方案可能是策划人在科学评定环境及内部多种关系、利用科学决议方法做出,但并非是完整适用,也并非全部能为被许可方接收,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对方案做多种修改、填补和完善,这肯定会有损作品独立性、完全性。这使得著作权法和被许可方出现了一个担心关系,因为被许可方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对策划方案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除非在许可协议中具体订明相关修正事项。 (三)援引商业秘密法保护法理透视 在还未单独立法对专有技术加以维护情况下,中国现有立法是经过商业秘密权保护对专有技术进行保护,贸易机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好处、含有适用性并经权力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商业秘密范围问题上分歧(即:商业秘密是仅指经营性信息,还是同时包含技巧性信息),笔者不再赘述,企业策划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这已经表明了笔者见解,因为策划方案正是经营性信息一个情势。所以,在目前情形下,援引商业秘密法⑧是企业计划计划之法律掩护可行道路。 当然学术界对商业秘密组成要件、范围、特点等多有探讨,在其权利主体问题上却并无具体叙述,似乎已经约定俗成地被定在“经济组织”。不过,在企业策划方案问题上,主体问题却成了关键问题。所以,假如援引商业秘密法保护企业策划方案,将展现以下理论艰苦: 第一,企业策划方案发明主体(策划人)大多是和企业分别,企业策划职业化还会使这种分离趋势更为显明,假如将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定在“经济组织”,那么,只有当策划方案被经济组织接纳为立即实施方案时,企业才会采取保密方法,策划方案才能得到保护。保护自动权并不把握在策划人(权利人)手中,而是控制在经济组织手中,这不仅对权利保护不利,在逻辑上也站不住脚。 第二,假如仅将商业秘密主体定在“采取策划方案经济组织”,还会使委托策划、自由投稿中大批未被采取方案无法得到保护。在委托策划和自由投稿策划方案中,因为须要得到某企业认同,策划人就必需向该企业公然其策划方案,对于策划人来说,信息肯定失密,并同时增大了被侵权风险。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不少企业全部采取过一个特殊伎俩:公开征集(或在应聘人员大幅度时索取)策划方案,然后或搁置方案,过一段时光后实施;或对各方案进行拼接,改头换面地采取。现在,对这一问题只能信誉或道德角度进行训斥,法律上制裁是缺位。 另外,将企业策划方案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会使策划人面临着严格竞业严禁形势。这在司法实践上也是一个困难。因为一旦策划方案为某一企业所采纳,其内容不管整体还是部分,全部将成为该企业商业秘密。依据知识产权法通常规矩,策划人在为其它相同或相近类型企业进行策划时,就不得设计相同或相近方案。但鉴于策划活动本身所含有显著针对性,这里“相同或相近”极难有一个公道断定尺度,所以,也可能会造成较多法律纠纷,而这种法律纠纷处理现在一样难以找到法律依据。 三、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考量。 (一)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产权保护分辨实用标准 企业策划方案内容包含企业经济运行各个步骤和方面,策划方案形式各不相同,详尽水平也有很大差异。在企业策划方案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笔者主张差异不一样侵权情况,分辨适用不一样法律。这种分离适用,关键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依据行为人行为性质和具体情节,断定被侵权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还是作为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当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发表方法向公众颁布权利人企划方案,或以转载、摘编、改编、出版等特定方法使用权利人作品,则应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要求处理;当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实施策划方案方法利用该智慧结果,则应负担侵犯专有技术权法律责任,适用专有技术保护相关法律。 第二,在实施策划方案这种特定使用方法之下,也可能存在侵犯策划人著作权情况。就现在所见案例看,关键反应在广告策划、企业理念和文化策划领域。广告文案可能会在未经许可情况下被直接采取;有些策划方案中已经包含了视听广告脚本,如未经许可直接据此进行摄制,也会组成对作者(策划人)文字作品侵权;企业理念和文化策划也关键由文字和特殊图形组成,未经许可给予采取,一样能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在依据著作权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权利人在企业策划方案上其它权利主张不受影响。 (二)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提议 前文已对企业策划方案智慧结果特征作了充足论证,同时也探讨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中对企业策划方案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可行路径。然而,这两种保护门路全部并不足以处理已经发生案例,而且在理论上并不是自足。要想从基础上问题处理,必需将企业策划方案和其它相同智慧结果权益保护问题纳入立法轨道。 既然企业策划方案是一整套技术方案,属于专有技术范围,是商务性技术知识,而中国现在相关专有技术保护法律要求又十分疏散,笔者认为,从立法上处理这一问题最好思绪是制订单行专有技术保护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关键组成部分,这既能够处理现已展现问题,也有利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系统完美。另外,鉴于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所面临理论艰苦关键来自对其权利主体限制,提议在专有技术保护立法中,将专有技术权利主体扩大到个人,只有这么,才能给专有技术开发人(包含企业策划方案开发人,也即策划人)以更充足、更有效法律保护。 (三)策划人对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权益自我保护 鉴于现在中国在企业策划方案法律保护方面不够完备现实,策划人还应注意采取必需自我保护方法,以利于保护自己在发明性结果上正当权益。具体门路依据策划主体不一样情况而定。 在策划人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立即产生劳动关系情况下,策划人应该注意应用劳动协议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利益。假如策划人已是某企业职员或将成为该企业职员,而且专职从事策划或和此相干工作,不管策划方案是否采取,全部属于本身职责规模内知识产品;假如作为该企业职员策划人方案未被采取,或策划工作并非其本职员作,在企业不筹备采取该策划方案时,策划人能够经过特定方法实现该策划方案价值(包含发表或实施),但不得违反法律上相关竞业阻止要求和企业相关保密协议。 在委托策划情形下,策划人和委托人(企业)之间应就策划方案权利回属问题进行具体商议,并在委托协议中订明。假如未就该问题达成协定,在策划人供给多个方案供委托方选择时,未被选中方案委托人不得采取和实施。但策划人也应遵照保护贸易机密相关法律,不得泄漏委托方为策划人策划运动供给委托方技巧性、经营性信息。 在自由投稿情况下,投稿者也应申明自己权利(如在应聘时,能够写明“如不录用,不得实施和本策划方案相同或近似策划方案”),但其权利是否受到保护并不依其是否声名为转移。在应征或应聘情况下,只要没有签署劳动协议,企业方也未明白表现采取自己策划方案并为此支付使用费,自由投稿者就有权主张自己权利。应征或应聘时上交策划方案文本未索回,并不意味着应征或应聘者默许企业方使用其策划方案。 在程序上,企业策划方案权利人还应注意证据留存问题。这一点对应征或应聘者尤其关键。尽管要求对方签署协定可能会影响其对策划人或其方案录用,但为保护自己权利,也不能不实施必需手续。应征或应聘者最少应该要求对方开出收据,而且在策划人所持策划方案复印件上签字。只有这么,应征或应聘者可能据此主意自己权利。 万科事件敲响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08月22日 编者按: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球经济活动中最基础游戏规矩。目前,全球著名跨国企业不仅纷纭抢摊中国,而且很器重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全部在中国注册了代表本身形象各类商标。而相关中国企业遭到国外企业知识产权投诉事件则屡见不鲜,作为综合性很强地产行业原来也应该注意这方面问题,但该行业一直未真正对国际企业放开。所以,中国开发商们知识产权意识一直比拟淡漠,甚至包含万科这么全国着名大地产企业。很快前内地和香港CEPA签署协议,该协议几乎包含了内地全部行业,这其中当然也包含房地产。可能有开发商会这么想,以前从未听说房地产行业有知识产权纠纷,但这并不代表以前就没有这类事件发生。万科事件给还抱有这种想法人敲响了警钟。 本报上期报道,北京万科企业侵犯北京恒真科技设计方案知识产权,终极被法院认定万科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并责令其结束损害、赔礼报歉、赔偿恒真企业经济丧失2.9万人民币,引发业内及政府相关部分和教授学者高度器重,纷纭和本报接洽发表自己见解。 实际上,开发商们在为项目开发、广告宣扬、销售楼盘忙得不亦乐乎之时,几乎没有些人会往思索知识产权和自己有多大干系,“只要我把屋子卖完,就一切OK了!”不过,我们在这里要提醒众开发商,你项目包含建筑物本身外观、外形、装潢和地下车库、园林绿地等设计全部是专业职员发明出来,有可能还是你破费价钱不菲设计费招标来,这些全部存在著作权价值,这种权力是不能被侵略,假如谁想取而用之就必需支付酬劳,不然有可能被告上法庭。这是法律给予著作权人权利。 国家版权局:建筑及设计全部应受到保护 日前,记者就建筑作品著作权维护问题采访了国度版权局相关职员。信息宣扬处一位工作职员通知记者,含有肯定审美价值建筑作品和相干设计图纸和三维模型全部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相关审美价值问题上,她说明道:“20世纪80年代曾经风行过一个四、五层板楼,这种板楼就不被列进《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因其只有居住功效而谈不上什么审美价值,这些建筑是不能和奥运会场馆、悉尼歌剧院相提并论,而开发商开发楼盘项目无疑全部是经过精心设计并含有肯定审美价值,有甚至能称得上是艺术品,这些全部要看成作品来看待,理所当然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项目整体计划中园林绿地设计、含有特点地下车库设计全部是既适用又有审美价值独创性设计产品,也应被看成一个智力结果而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看来法律对于房地产相干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还是比较明白,不过开发商往往不够器重这些权利保护问题,这可能有两个原因:首先,开发商无精神顾及其它开发商是否会剽窃她项目标一些设计,在运作完一个项目后就会投身于另一项目标开发;其次,中国《著作权法》采取是著作权主动保护标准,即著作权产生是以作品完成为必需条件,而不须要像商标注册那样到指定部分申报登记,这可能会造成开发商保护自己著作权意识还相对较弱。据了解,现在即使也有部分建筑作品在版权局登记,但不过是凤毛麟角。这么一来,假如发生了著作权侵权纠纷,权利人是需要负担大部分举证义务,那些侵权者正是钻了这个法律空子。 教授:中国开发商有被诉侵权危险 有名知识产权法教授王素娟教授对现在房地产行业淡薄知识产权保护现象比拟担忧。她认为,现在房地产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剽窃国外成熟园林设计、建筑设计行为,比如号称“整体克隆欧洲xx”楼盘。这些是否组成侵权则要看这些被“克隆”国外设计有没有申请外观保护专利,假如申请了相同知识产权保护,而中国这些行为又没有得到授权话,就有可能被诉侵权。在这类案件具体审讯中,法官裁量是这种“克隆”行为有没有直接使用被剽窃设计实质性内容,假如本质性内容雷同则组成侵权。 王教授认为,实质性内容界定当然有部分法律要求,但更多是依附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一个共同特色。因为知识产权案件这种特点,使得诸如“西现代城”剽窃“现代城”文案设计这类行为若产生诉讼,在审理时就会存在很大变数。出于对本质性内容认定不一样,判决结果往往也不一样。而对于万科被诉侵权一案,她认为首先应该确定恒真企业设计方案是否含有独创性,假如有独创性,那么万科行为应该是一个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有多个表示情势,假如该设计方案是恒真企业采取保密手腕守旧贸易机密,万科行动能够看成是侵占商业秘密;此案中万科得到这些设计方案是经过公然招标形式,似乎能够实用侵略著作权或产业设计知识产权法规范。 设计师要珍惜自己发明性劳动 就万科未经恒真企业同意,私自采取其设计地下车库墙面、柱体及楼层标识方案事件,记者采访了北大景观设计学研讨院院长、哈佛大学设计学博士、中国有名景观设计学教授俞孔坚教授。 俞教授认为:假如万科未经恒真企业同意,私自采取其设计地下车库墙面、柱体及楼层标识方案,而未付和恒真任何劳动酬劳,那么,万科这种行为就是知识侵权行为,是对设计方案一个剽窃。 谈四处理此事措施时,俞教授提出三点提议:第一,万科要对恒真有一个设计费赔偿,依据相关收费规范来做赔偿;第二,因为万科侵权行为造成恒真企业商业信誉、声誉受到损害,所以要对恒真企业声誉丧失做出赔偿;第三,万科要公开表现报歉。 俞教授认为就万科这次事件而言,双方全部是有义务。服务条件就是确保服务物有所值。设计师应从中汲取教训,在没有签署任何协定时不应该提前拿出自己设计方案,要珍惜自己设计。不能因为开发商请求而疏忽了对自己劳动结果保护,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设计师自己利益,还包含到全部中国设计市场规范问题。中国之所以没有涌现大量优良设计师,设计精品也极少,就是因为设计师没有自己尊严,疏忽自己职业任务,成为开发商随意滥用工具,使设计行业得不到应有尊敬。这次事件同时也警告开发商不要因为计较区区设计费而丧失更长远利益。 房地产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产业,它包含很多行业,房产项目标设计方案招标活动到最终会出现“集百家之长”情况。这种现象是否属于对设计作品侵权行为?俞教授表示了她见解:大部分招标活动或方案征集全部会在招标或征集文件中申明,对于提交、分歧乎条件设计方案不给予采纳,对采取设计方案会付和对方一定征集用度。对设计作品侵权行为,俞教授认为是被采取设计作品必需是新鲜、含有原创性,同时使用者没有付任何用度或在没有得到设计者赞成情况下采取设计才能被视为侵权。反之,设计作品是日常所见或已存有类似外观设计时,开发商采取而不付任何费用时不属于侵权行为。 她认为现在房产界招标普遍存在现象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设计作品不尊敬。开发商出于种种目标,往往不会让一家单位中标,也会造成房产项目出现“集百家之长”。其中部分优异作品得不到开发商认可,不经同意地被一而再地修改,改得面目全非。开发商这种行为也是对设计作品一个侵权行为,转变了设计作品作风,影响了设计师声誉。 开发商对征集方案只采取部分设计方案,付之低额设计费,其行为是正当,但缺乏了对知识尊敬。同时设计师关键设计思想往往得不到展现,失去了建筑整体设计概念。长此以来,开发商自然看低了设计行业,认为那只是一般画匠图,这也是设计行业悲痛。设计本身是一个发明性劳动,设计师必需有足够时光、精神、含有对作品设计豪情,能力完成一件优异设计作品。低廉招标用度妨害了中国优良设计师发展,设计师劳动结果得不到应有回报。这也是中国设计市场一直落伍原因之一。 开发商:很恼怒但很无奈 北京富力团体总经理谢强看待此事态度是,既很恼怒但又很无奈。谢强是文人出生,在进入房地产以前她就遇见过这么令人“闹心”事情。据其先容,她曾经写过一篇《船歌》,以后被一份报纸记者整篇剽窃。当她写信给该报社说明情况时,当事人也赔礼报歉后就不了了之了。谢强感到房地产行业这方面侵权也仍然很多,比如说营销策划方案、广告设计、园林计划、墙面外观、户型设计等等,但如全部要追究话,受害者根本耗不起这个精神。因为自己花了几百万购置设计,被她人剽窃仿造后,打官司不仅要牵扯很大精力,有即使判了也只能拿回几万块钱,所以得不偿失。不过,谢总认为房地产是一项综合性行业,其中所包含到各行各业知识产权太多了,这就急需政府要有一个专门标准来规范,这么才能增强开发商维权和尊重知识意识。 实在,中国国民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是比较淡漠,企业界也是这么。比如现在很多建筑存在剽窃国外有名建筑设计灵感或干脆照搬现象,这种行为首先不尊重她人劳动结果,轻易引发侵权纠纷;其次也使我们自己建筑缺乏个性,对城市建设没有利益。中国已经参与WTO,以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确定会常常发生,房地产行业当然也不例外。房地产领域存在这种侵犯著作权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也包含楼盘项目名称类似问题。即使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中,名称或词组是不在其列,楼盘项目名称不是一个独创性“作品”,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过照抄或利用她人成熟项目名称行为实很卑劣。在猛烈市场竞争中,一个项目打出很好市场后果是要付出相当大代价,如广告宣传、营销策划、品牌推广等等,假如自己费了九牛二虎才闯出名声却被部分“跟风者”便“慕名”而来分一杯羹,实在让人有点“烦”。这种不正当竞争黑风假如再蔓延下去,将会对全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灾难。知识产权关键性在专利、商标、出版发行等领域全部已得到充足表现,对于规范相关市场竞争秩序也起到了一定作用,而房地产市场一样需要这种健康有序竞争环境。 (三)企业策划方案之知识产权保护必需性和意义 时 间:-6-5 10:56:22 作者:来 源: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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