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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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山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试 行) XX山寨煤矿 目 录 第一部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结构及责任划分 1 第二部分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6 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6 第二节 瓦斯、煤尘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11 第三节 发生瓦斯事故时“六大系统”联合应急预案 13 第四节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5 第五节 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6 第六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8 第七节 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18 第八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维修制度 19 第九节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24 第十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 28 第十一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29 第二章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32 第一节 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32 第二节 系统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34 第三节 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40 第四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1 第五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42 第六节 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42 第七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43 第八节 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44 第九节 运行管理 45 第十节 设备报废制度 46 第三章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47 第一节 应急预案 47 第二节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8 第三节 系统设备、设施和定期检修制度 48 第四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49 第五节 系统值班制度 50 第六节 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50 第七节 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51 第四章 煤矿压风自救系统 53 第一节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53 第二节 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56 第二节 压风自救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57 第三节 压风自救设备维修维护人员的操作规程 58 第三节、压风自救设备维修维护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60 第三节 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60 第四节 空压机司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61 第五节 空压机司机操作规程 66 第六节 空压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68 第七节 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70 第五章 煤矿供水施救系统 72 第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72 第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75 第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检查制度 76 第四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77 第五节 供水施救系统操作规程 77 第六节 供水施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79 第七节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79 第八节 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 80 第九节 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81 第十节 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 81 第十一节 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82 第十二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83 第十三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3 第十三节 供水施救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 84 第十四节 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85 第六章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 87 第一节 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 87 第二节 避难硐室 91 第三节 可移动式救生舱 78 第四节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79 第五节 紧急避险人员配备制度 81 第六节 紧急避险系统岗位责任制 82 第七节 紧急避险系统轮流值班制度 82 第八节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定期检查和标校制度 83 第九节 紧急避险系统功能测试制度 84 第十节 紧急避险系统设备故障处理制度 84 第十一节 避难硐室维护制度 85 第十二节 紧急避险系统过期食品和药品更换制度 86 第十三节 紧急避险系统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度 87 第十四节 紧急避险系统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87 第十五节 可移动救生舱及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88 第十六节 紧急避险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89 第十七节 避难硐室应急响应组织流程 90 第十八节 避难硐室日常入室及紧急避险须知 91 第十九节 紧急避险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93 第三部分 井下“六大系统”培训与演练 94 第一章 “六大系统”培训 94 第二章 “六大系统”演练 95 6 第一部分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结构及责任划分 根据《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为加强对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构、完善考核、强化措施,成立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 一、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运输副矿长、掘进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后勤副矿长、工会主席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安全检查科科长、机电动力科科长、各安全生产口科室管理人员及各基层队安全第一责任人 领导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二、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职责 1、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矿长是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实施、人员安排和资金落实。 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制定、完善;各种演习方案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的审核、指导、实验、验收和完善工作。 生产副矿长负责各避险系统建设方案的落实、验收和完善。 机电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供电及断电控制工作。 安全副矿长负责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方案的审核、监督、考核和日常检查工作。 2、各安全生产口相关科室及基层队“六大系统”管理职责: 2.1、调度室“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调度室为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矿井“六大系统”各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参与“六大系统”隐患问题整改的调度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等工作。 2.2、调度室信息中心“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安全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讯联络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 2.3、生产技术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全面协调“六大系统”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六大系统”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指令和规定。负责全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供水施救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 2.4、安全检查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六大系统”工作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监督检查“六大系统”方面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六大系统”重大隐患的限期治理情况。监督检查“六大系统”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投入完成情况,参与现场管理问题的处理。 2.5、机电动力科“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六大系统”供电管理,紧急避险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入库、登记、安装、验收。负责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压风自救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负责完成、保管电气设备、固定设施及压风自救系统的各类图纸和资料。 2.6、通灭队“六大系统”管理职责:负责全矿井紧急避险系统(避难硐室、可移动救生舱)、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的建立、完成、调整。负责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巡查、维护,负责处理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各类事故隐患和问题。 各基层队对负责所管辖区“六大系统”设施设备的看管、日常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六大系统”正常使用。各基层队技术队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向矿有关部门汇报。负责安排、处理“六大系统”技术问题,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及“六大系统”的使用方法,检查各工种“六大系统”使用情况。 2.7、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设施管理严格按矿发【2012】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责任区域划分 根据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的要求,为确保矿井“六大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结合我矿实际,现将矿井“六大系统”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2、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3、通讯联络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调度室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安全检查科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4、压风自救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主压风机及地面主管路的维护:机电队 监督检查单位:机电动力科、安全检查科、生产技术科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5、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地面供水系统管理单位:调度室 监督检查单位: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6、紧急避险系统管理责任划分 安装和维修单位:通灭队 看管单位:所在区域的施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安全检查科 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 第二部分 煤矿“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3、调度监控中心维护员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4、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各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调度监控中心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5、 使用部门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部门当班现场负责人进行处罚。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对责任部门及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6、各生产部门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部门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上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部门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调度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8、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安监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9、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10、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部门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监控中心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部门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 11、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罚款。 12、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13、每七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14、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90NA系统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提供。 二、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 1、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2、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3、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4、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5、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三、网络安全管理 1、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2、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3、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4、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6、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7、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四、故障处理 1、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2、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3、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五、机构和培训 1、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3、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座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六、责任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 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 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7、煤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生产许可证不予年审。 七、应急措施 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生产技术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3、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4、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5、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 6、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检查网络情况。 第二节 瓦斯、煤尘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警 当发生瓦斯、煤尘事故时,现场人员或受到威胁的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汇报矿调度室。 二、响应级别确定 当发生瓦斯、煤尘事故时,由值班矿领导发出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指令。 三、应急启动 Ⅰ、发生爆炸事故时: 1、迅速组织撤退灾区的受威胁区域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 2、在证实确无二次爆炸时方可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由指挥部调配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确定存放地点。 Ⅱ、矿井发生煤尘与瓦斯爆炸事故时: 1、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2、切断井下瓦斯冲击波及或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3、充满瓦斯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速将高浓度瓦斯接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 4、在进入灾区的通道口,设置警戒,严禁非救灾人员接近。 5、尽快查明情况,下井进入灾区的侦察小队,在行走和工作中严防撞击,以免产生火花,严禁携带防爆性能不良好的装备进入灾区。 6、侦察中认真检查气体和温度变化情况,超过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侦察。 7、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冒落的煤岩,并由应急指挥部规定处理事故所需的材料、设备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 8、风筒穿过风门墙时,必须采用铁质风筒,高瓦斯管理区域还必须安装防逆流装置,溜子过挡墙和风门墙应安装防逆流挡板,并准备好足够的沙袋。 9、排放高浓度瓦斯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消除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 四、扩大应急 当伤亡事故在3人或3人以上、现场情况难以确定且有发生连续爆炸可能性存在的况下启动扩大应急救援预案,向上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五、应急恢复 在确保井下无人员伤亡或无再次发生爆炸事故的情况下,由上级决定应急恢复,恢复后必须由救护队人员陪护检查的时间不得小于1个圆班。 六、应急结束 在总指挥部发出应急结束后,由矿和救护大队人员联合检查井下各区域的瓦斯浓度,并做好瓦斯的各项排放工作。 Ⅰ、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的内容: 1、力求精确计算巷道排放瓦斯量、供风量、排放时间以确定排放瓦斯方法。 2、通风排放瓦斯路线图应注明排放瓦斯的流向,控制风流设施,电气设备,瓦斯监测仪的位置等。 3、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和警戒位置。 4、排放瓦斯流经巷道的电气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停送电工作。 5、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包括跟班干部和排放人员名单要切实落实责任。 6、排放瓦斯后由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专门排放瓦斯记录。 Ⅱ、严禁采用一风吹,或利用局扇开关作间断启停的方法排放瓦斯,也不允许用竹帘或木板挡在风机口调节风量。 Ⅲ、应采用局扇出风端大小头处加调节三通来调节局扇送风量控制排出瓦斯浓度,确保排出风流在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第三节 发生瓦斯事故时“六大系统”联合应急预案 发生煤与瓦斯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按电话通知顺序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并了解查询和向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以便指挥部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及时上报事故,下达或传达有关决定与命令。 指挥和决策参考要点: 1、根据安全监测系统监控情况,波及的范围,立即从上一级变电所切断灾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电源(当灾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达到4%及以上时,不准进行停送电操作,防止引起瓦斯爆炸或燃烧); 2、迅速组织井下人员撤离,并清点人员; 2.1、当灾害发生时,根据地面指挥平台的命令,采区大巷及采掘巷道零散作业人员进入永久避难硐室。 最先进入永久避难硐室人员,根据准军事化管理制度,按照进入避难硐室人员的级别承担指挥任务(由级别较高人员指挥,同级别人员按照采、掘、辅助队组先后排名顺序排定级别)。 承担指挥任务人员负责组织进入永久硐室内人员的秩序、操作流程、人员分工。按照顺序启动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的设备、设施,保持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环境正常,人员情绪稳定。 利用永久避难硐室内部的通讯系统向地面指挥平台汇报。根据调度指挥部命令调整组织机构,开展应急救援指挥操作。进入永久硐室后,按照《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优先采用矿井压风向硐室内通风、供氧。若矿井压风系统中断或破坏,立即开启氧气瓶向硐室供氧,采用换气扇控制避难硐室内部环境。 2.2距离可移动式救生舱最近的人员向移动救生舱内逃生(主要是工作面作业人员)距离临时避难硐室最近的人员向临时避难硐室内逃生(主要是巷道沿线及机头零散作业人员)距离永久避难硐室最近的人员向永久避难硐室内逃生(主要是采区零散作业人员),巷道内将各个避难点做出明确的标示,距离明确以便及时辨认。 2.3距离井筒最近的作业人员尽快升井向地面逃生。 3、派人到进、回风井口及其50m范围内检查瓦斯,设置警戒,熄灭警戒区内的一火源,严禁一切机动车辆进入警戒区域; 4、收集有关技术图纸、资料,制订相关实施救灾方案; 5、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判断遇险人员人数、位置及生存条件; 6、确定井下救护基地,安排救护队下井侦察,抢救遇险人员; 7、灾区内不准随意启闭电器开关,不得敲打矿灯和扭动矿灯开关。 8、保持原有通风状态; 9、制定并实施预防再次突出的措施,必要时撤出救灾人员; 10、当突出破坏范围大,恢复巷道困难时,应在抢救出遇险人员后对灾区进行封闭; 11、保持压风机运转,避灾人员利用压风自救装置或避难硐室自救; 12、根据抢险需要,及时调动后备救援力量和抢险救灾物。 第四节 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精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机房监测监控人员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不得空岗和缺岗,上岗要认真操作,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打盹瞌睡会私客。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做到无人接班不离岗,故障处理不清不交接班,认真做好记录。 5、认真填写当班运行情况记录,对出现的故障迅速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进行详细记录。按规定及时上报瓦斯日报表。 6、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矿长汇报。 7、严禁在监控主机上干于工作无关的。 8、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监控室内。 9、确保室内清洁卫生,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10、严格执行监控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开、关机。 11、系统改变各种数据和图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进行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填写的各种报表,数据要准确无误,逐班报表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并有存档。 第五节 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2、建立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3、对网络设备及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4、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5、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 6、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7、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8、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9、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10、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11、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2、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13、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14、各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二、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各类仪器、仪表维修、收发、保存要专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仪器、仪表要编号、挂牌。 3、建立仪器、仪表领退登记制度。 4、仪器、仪表交回后要及时检查、维修,要按规定校正、检验,损坏修复的仪器要及时校正。 5、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必须严格检查所带仪器,不合格仪器严禁入井使用。 6、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防止碰撞,发现损坏,严禁继续使用,严禁乱拆乱修,要立即出井更换。 7、不能继续使用的仪器要及时报废。 第六节 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监测部门应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台账; 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9、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二、煤矿应绘制设备布置图,图上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进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中心站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四、图纸、技术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 第七节 安全监控人员值班制度 1、调度室信息管理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2名操作、维修人员。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及时接收煤管局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2、调度室信息管理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有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3、调度室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人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并及时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4、安全管理部门和矿井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设备运行、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调度室值班领导要及时对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人员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节 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维修制度 一、系统设备安装、使用与定期维修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山寨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2、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烟雾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3、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温度、一氧化碳、粉尘、煤位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4、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5、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6、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7、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8、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9、中心站服务器应不少于2台,一台备用,主机故障时备用机切入时间不大于5分钟。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入井安装。 2、安全监控设备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设。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1)、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其回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3)、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4)、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5)、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6)、每个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及总回风的测风站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 (7)、矿井主扇风机必须安装压差传感器。 (8)、主扇风机、局扇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 (9)、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回采、掘进等重点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10)、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1)、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12)、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大于1k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置甲烷传感器。 (1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8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4)、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以及地温高的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机电硐室应设置温度传感器;采区进回风巷、一翼进回风巷、总进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15)、矿井的主水仓宜安装水位传感器。 (1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温度、甲烷传感器。 (17)、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七)、编制供电设计时,必须保证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单独供电,且供电电源必须为双回路。 (八)、 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或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二、系统传输设备管理制度 1、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一次调试校正; 2、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3、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4、先用空气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5、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整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6、设备在井下运行半年后,要上井进行全面检修。要进行全面清洗、擦拭、烘干,然后进行试运行,完好后方可再下井使用; 7、要经常擦拭仪器上的煤尘,特别是探头进气孔上的煤尘,防止堵塞气孔,影响沼气进入探头气室; 8、定期清扫气室中污物; 9、仪器初安装五天内,要每天检查稳流,精度报警、断电点等。 三、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 1、 安全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 2、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3、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 4、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 5、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 第九节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一、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管理: 1、便携式甲烷-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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