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森林煤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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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摘 要信托计划名称: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以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为投资者谋求稳定的投资收益。信托计划规模:14000万元。信托计划期限: 24个月。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受托人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投资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推介机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目 录第一条释义2第二条信托公司基本情况3第三条信托计划名称4第四条信托计划类型4第五条信托计划目的5第六条信托资金
2、的管理、运用5第七条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7第八条信托计划受益人7第九条信托受益权7第十条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8第十一条信托单位的赎回11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转让及赠与11第十三条信托财产的保管13第十四条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13第十五条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15第十六条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与承担17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9第十八条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20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1第二十条信托经理名单及履历21特 别 提 示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3、受托人保证“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参与本计划的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计划的风险。委托人保证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不以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保证所交付的
4、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仔细阅读本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本说明书对信托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受托人、保管人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依据本信托计划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计划资金所
5、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计划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一条 释义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指“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指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1.4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
6、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1.5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6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1.7森林矿业,指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即本信托计划借款人。1.8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1.9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信托资金保管服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0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编号为2010202007008802的中融-森林
7、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11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受托人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1.12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1.13信托资金: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后的资金。1.14信托财产: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1.15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16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或受托
8、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认购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又称1个信托份额。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T日信托单位净值是T日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总份额之比,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千分位(即精确到0.001)。1.17信托单位净值:指某一信托收益核算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1.1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1.19法律: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20元:指人民币元。1.21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
9、营业日。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第二条 信托公司基本情况2.1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2法定代表人:刘洋 2.3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2.4注册资本:人民币3.25亿元2.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301001000021182.6金融许可证号:K0019H2230100012.7公司简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托)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专业信托机构,2007年7
10、月公司已成为信托“新两规”颁布后首批重新登记,并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金3.25亿元人民币。中融信托成立以来,始终遵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理念,秉承“稳健、创新、高效”的企业文化,遵照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合规的进行金融创新,稳健、扎实的开拓信托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截至2010年7月底,公司管理资产总规模已达到2000亿,位列全国55家信托机构前五名,公司在证券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固定收益产品投资信托等多种产品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业绩,在赢得广大投资者信赖
11、的同时,现已成为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同业口碑的专业金融机构。2.8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房地产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资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条 信托计划名称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
12、划”。第四条 信托计划类型4.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第五条 信托计划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以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收益。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
13、森林煤矿技改扩能,受托人通过贷款利息收入的取得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6.1管理方式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完成。6.2运用方式6.2.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委托人指定的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发放的具体事宜根据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0202007008802)确定。贷款对象: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贷款用途:森林煤矿技改扩能贷款期限:24个月贷款金额:14000万元贷款的年利率为:13.25%贷款本金偿还: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中融-森林矿业项目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0202007008802)的约定,
14、贷款期限为24个月。6.2.2贷款利息从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自信托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对日,支付一次贷款利息。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每次付息=贷款本金13.25%当期实际天数/360。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至受托人设立的“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最后一期结息日为本合同规定的贷款到期日(或贷款提前还款日),利随本清。6.2.3贷款发放前提条件: 1)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2)贷款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受托人要求的担保
15、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已生效;3)借款人没有发生贷款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4)贷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已正式生效;5)受托人为本贷款计划募集的信托计划已经成立; 6)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借款借据;7)贷款合同及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经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8)借款人对六盘水市商业银行盘县支行的1500万元采矿权抵押担保已解除。6.3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6.4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
16、用、处分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消。6.5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6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6.6.1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6.6.2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6.6.
17、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该账户予以监督。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7.1 信托计划的规模:计划募集信托单位14000万份,人民币14000万元,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7.2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开始计算。若借款人未正常如期还本付息,则信托期限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第八条 信托计划受益人本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第九条 信托受益权9.1本信托受益人根据本信托
18、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9.2受益人可以在满足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信托受益权。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10.1 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元,本信托成立。如推介期满所募集资金不足壹亿肆仟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退还委托人的利息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基数,以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的前一日作为期间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推介期内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
19、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如推介期内,信托募集金额提前达到上述要求,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成立。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10.1.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10.1.2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10.1.3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0.2委托人应在推介期内签订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信托合同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为 万元,即 万份信托单位。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上述认购的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由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20、账 号: 75960188000050668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前述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账 号: 0142014040000168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专户,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帐户为同一个帐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 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需本人签字;法人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委托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财产专户的;(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财产专户;(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通过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转账的情形。10.3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本信托计划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 100万 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10.4认购资格要求10.4.1中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其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2、个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10.4.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10.4.3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须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2)认购信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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