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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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编 号: 委 托 人: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立新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贷 款 人: 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十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相云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464001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借 款 人: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 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涛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 联系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2012年4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信阳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信阳银行咨询。 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贷款,是指贷款人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货币资金。 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货币资金。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给借款人的货币资金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从贷款人处取得的的货币资金对应一致。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三、“债权” 或称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贷款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而形成的人民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立约各方同意和认可,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借款人的债权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 四、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五、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 借款金额 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币种) 21000万元 。 第三条 借款用途 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 信阳“万家灯火城市广场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一、借款期限为 六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一次性放款的,放款日以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实际发放日为准,如实际发放日迟于前款记载的借款发放日,则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根据委托人指示,借款一次发放: 四、借款分次使用的,实行同一到期日,即分别发放的各期借款以第一次放款的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所确定的借款到期日为同一到期日。 五、若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委托人指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偿还 一、经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本合同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壹 种约定执行: (壹)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8.3 %;借款期间不因国家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贰)浮动利率,一 (月/季/半年)一定,年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 %或下浮 %,亦即,实际利率等于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首期利率为实际发放日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从实际发放日起每满一 (月/季/半年),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国家基准利率乘以以上系数确定下一周期利率。 借款期间,如遇国家基准利率调整,不再通知借款人。 (叁)其他利率方式: / 。 二、本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借款应以每次借款实际发放日的国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作为利率确定标准。 三、如遇国家取消基准利率,委托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的国家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委托人有权提前收贷,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的借款本息。 四、借款利息偿还方式 借款利息偿还方式按下列第 壹 种约定执行: (壹)本合同借款约定每 月 (月/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当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支付最后一期利息。 (贰)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所有借款利息。 (叁)其他偿还方式: / 。 五、付息保证金 贷款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保证金监管账户中,应由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缴存871.5万元的付息保证金,该账户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委托人共同监管。借款人同意,本条项下的付息保证金用于按季直接抵扣贷款人应付贷款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用。 第六条 借款本金偿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采用如下第 甲 种偿还方式: (甲)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本金。 (乙)分期偿还借款本金,还本金额及日期如下: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年 月 日偿还 万元。 (丙)还本保证金 丙方须按照贷款本金为基数,至迟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满4个月、5个月之当日分别按照贷款本金20%、30%的比例,向还款专项账户存入相应的资金作为还本保证金。 贷款到期时,还本保证金用于清偿部分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和结息日向贷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根据银行会计的有关规定及贷款人内部制度规定的次序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及贷款本息。 三、若遇还款日为非贷款人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还款,该非贷款人营业日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在偿还最后一期借款本金时,应利随本清,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结息日的约束。 第七条 手续费 委托借款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万元,贷款人于借款发放后三日内一次性向 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收取。 第八条 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下列合同为本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业务合作协议》(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 (二) 编号 的《个人担保声明书》(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为 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于涛夫妇 ; (三) 编号 的《 抵押合同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抵押担保 ,担保人为 借款人万家灯火城市广场项目在建工程。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贷款人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 第九条 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保证根据委托人或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委托人或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借款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借款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借款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借款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借款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委托人和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六、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持续保持委托人或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七、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业务受贷款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贷款人。 八、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贷款人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九、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借款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贷款人审核,借款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贷款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借款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委托人或贷款人之情形外,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或贷款人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件: (一)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在借款人的资产或收益上设立的任何未披露给贷款人的抵押、质押、留置和其它债务负担; (二)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管理人员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三)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发生借款人违约的事件; (四)借款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借款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五)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十一、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或被用作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目的任何用途。随时接受并配合委托人或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清点或其他委托人或贷款人认为必要或合适的要求。 十二、提供委托人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或其他委托人认为合适的可接受的担保。 十三、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征得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第三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清偿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的任何债务。 十四、如贷款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贷款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贷款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十五、因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借款人均须通过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十六、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借款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和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委托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借款人负责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应及时划转其委托资金进入其委托存款专户。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进入其委托存款专户后,贷款人根据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办理放款手续。 二、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并且不得是从贷款人处取得的信贷资金,否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人、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四、借款人应当以所借币种偿还本委托借款本息,委托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委托人负责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贷前调查,经相应分析评价后确定借款人和担保人或担保物。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六、委托人应审查委托贷款发放的各项放款条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经贷款人划出,即视为借款已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各项放款条件。 七、委托人负责委托贷款的催收,检查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债务纠纷及担保情况等。 八、委托人、贷款人均有权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 九、委托人有权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诉讼或仲裁等相应措施收回贷款本息,贷款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偿还委托借款本息。 十一、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贷款风险,不得以贷款人监督不当、逾期等事项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贷款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委托人、借款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 十二、除立约各方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借款人不得要求贷款人承担其他义 务与风险。 十三、委托人委托贷款人代为诉讼或仲裁时,应向贷款人预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第十一条 提前收贷 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或担保人(即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分期偿还的借款,委托人对其中某一期借款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贷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可以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原定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拒绝接受委托人或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四)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委托人认为可能影响到借款安全的; (五)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债权的; (六)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 (七)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借款的本金、利息; (八)借款人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九)借款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十)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义务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十一)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到期前兑现; (十二)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委托人或贷款人权益的事件。 二、提前收贷时,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如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如委托贷款尚未发放,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委托贷款; (二)如委托贷款尚未到期,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息; (三)如委托贷款已经逾期,则委托人有权收取逾期罚息; (四)如借款人挪用委托贷款,则委托人有权收取挪用罚息; (五)委托人有权依法采取实现债权的措施,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委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二、如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贷款人无法履行义务,则委托人应向借款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一)如委托贷款未按时发放,委托人应当尽快发放委托贷款; (二)赔偿借款人经济损失。 三、如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贷款人应当依法赔偿委托人或借款人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贷款人每日可收取应付未付手续费的/ %的违约金,且有权拒绝发放委托贷款。 委托人拖欠的违约金,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拖欠的违约金,委托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支付,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委托人同意代为支付,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即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发生下列事由,委托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未履行保证合同的约定,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未履行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贷款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未履行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借款清偿前兑现,或其他有损贷款人质押权的事件。 第十三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 抵销权 借款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债务提前到期时,贷款人有权直接扣划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债务。贷款人在借款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贷款人公布的贷款人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 第十五条 委托贷款转让及权利义务 委托贷款转让及权利义务按各方所签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实施。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叁)其他方式: 。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七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受托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四、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贷款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委托人、借款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委托人或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委托人或贷款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委托人或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三、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信阳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信阳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划归信阳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借款人/委托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委托人同意。 四、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五、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壹式 捌 份,委托人执 贰 份、贷款人执 贰 份、借款人执 贰 份、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委托人或贷款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本协议中未约定事宜按《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监管协议》(编号: )约定执行。 委 托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贷 款 人 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借 款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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