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融资租赁合同-经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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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委托融资租赁合同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合同,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市共同签署。 甲方(委托人):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承租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 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 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 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 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方式 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 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 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 够的人民币资金。 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 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 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 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 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 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 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融资租赁 4.1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 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 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 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 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 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 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4.4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 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4. 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 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 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 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 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 4. 6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 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 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 7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 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 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 8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 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 9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 的所有权情况。 4. 1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该 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 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 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4. 11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委托 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 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的一方承担。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双方原因导致 的,手续费由双方分担。 4. 12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 委托人资金帐户划转至委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帐户。 4.13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 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 4.14本合同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租金 5.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帐户日为准。 5.3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 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税费,同时把剩余的资金划转至委 托人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 人承担。 5. 4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 6.1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万元的%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万元。 6.2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 的资金帐户。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利的,经协 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 6.4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租金的偿还 7.1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 按曰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7.2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的资金帐户后将通知委托 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第八条手续费 8. 1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万元的%收取,共计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9.1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 9.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 同的除外)。 第十条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的计划还款日前10 曰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0. 2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 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优先受偿 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 第三方书面披露该情况。在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双 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情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约定,借款双方应 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提前终止 12.1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 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 融资租赁租金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 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的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 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 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使用) (h)委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2.2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 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 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委托人帐户。 第十三条陈述与保证 13.1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 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 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 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 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 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 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 赁的下列事件: 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13. 2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 年年度财务报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 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接受委托人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e)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 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 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 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 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偿债能力的 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受托人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控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 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构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变动、 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的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13.3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承认,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 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 4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 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 赁活动; (b)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 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 力的法规和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 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 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 5委托人的保证如下 (a)融资租赁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 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 6委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或变更时均视为委托人重复作出。委托人同时承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 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 7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 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 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 力的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 整和有效的; 13. 8受托人的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委托; (b)按照本合同约定划转融资租赁的资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处账户的租金扣税后划入委托人指定帐户,未经 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委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及其 他途径进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丧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或条件,应及时通知委托 人和承租人并会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保护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 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及时通 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受托人 的义务。 13.9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承认,委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 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十四条违约 14.1发生以下情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 2条约定的各项文 件)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 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担保人 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 保人的情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14.2出现本合同第14. 1中的任何违约事件,委托人应当在知道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 分别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 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委托租赁本息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 1的约定计算 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c)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14. 3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处的资金帐户中留存足够的租赁资金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 的; (c)委托人的资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 行租赁合同的; (d)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e)委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约定的。 14. 4发生本合同第14. 3中任何违约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要求委托人赔偿。 14. 5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偿的范围 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受托人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不得用来折抵损失。 14. 6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资金帐户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 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使用的; (c)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帐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 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委托人划转的; (d)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其他约定的。 14.7发生本合同第14. 6中违约事件,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 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费用 15.1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 索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 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 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 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5.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 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 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 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加 17.1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 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7.3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7. 2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19.1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 让给第三人。 19.2在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 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 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 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 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20.3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 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通知 21.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下列地址送达对方: 委托人: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受托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承租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外两方。 21.3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通知 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的,通 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条件 22.1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參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 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14-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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