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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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XX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持有且依法有权处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在此向委托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投入之本金。 (二)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自愿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信托文件的规定,参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财产的运用。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承担。 (三)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四)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五)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风险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为全体委托人。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 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均同意指定【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卖出),但因投资顾问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占有及对投资判断,其作出的投资建议可能并非最优,并且可能出现投资顾问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其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信托计划运行,及可能造成信托计划投资损失的风险。 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书面文件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因投资顾问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七)委托人在购买本信托计划前,应详阅并理解信托合同中关于风险揭示的全部条款。 在签署本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申明人暨受托人: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抄录在后。]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投资本信托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信托合同 1、委 托 人 委托人A的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计划代理人 以下简称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B名称: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地址: 联系电话: 2、受 益 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姓 名: 信托资金: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元整 (小写)¥ 受益人的信托财产分配账户(本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但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变更的除外): 户 名: 开户银行: 银行 分行 支行 账 号: 3、受 托 人 名 称: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编: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二)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设立的“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合同、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四)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五) 受托人:指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六)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七) 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八)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 (九) 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值后需追加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追加资金义务人为全体委托人。关于追加资金的权利及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任何一方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 信托资金: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十一) 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十二) 首次认购:指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十三)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十四)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十五)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为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十六)保管银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十七)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XXXX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十八)证券经纪人: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二十)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每信托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信托单位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十一)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 (二十二)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二十三)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 (二十四)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 (二十五)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的指定日(指每自然半年度末月20日,即6月20日、12月20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二十六)信托利益支付日:指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 (二十七)开放日:委托人申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本信托计划每个估值基准日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日为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个估值基准日。 (二十八)封闭期: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3个开放日(含第3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自认购到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3个开放日(含第3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二十九)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第二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三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X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信托计划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二)本信托计划预计于 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具体成立日期以成立公告为准)。 第六条 受益人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八条 信托单位 (一)信托单位概述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委托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方式进行。 (二)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信托计划资产总值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 (2)债券; (3)基金; (4)银行存款本息; (5)应收款项 (6)基金专户; (7)信托业保障基金; (8)其它。 2.估值方法 单位价值的确定:本信托计划持有资产的库存数量和单位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无公允价值的按取得该资产时的单位价值计算。具体确认原则如下(如有):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如遇停牌股票,按照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估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保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尚未公布过基金份额净值的,应以账面价值估值。如果前一开放日至估值日该基金分红除权,则按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份额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 (7)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对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不作计提,于实际收到时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8)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利息不计提,在实际到账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9)如遇极端行情受托人认为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用指数收益法或参考公募基金相应估值方法,在与保管人及全体委托人商议后,按更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0.01),第三位四舍五入。 4.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及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第九条 信托单位份额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信托计划成立后,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额需经过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持有且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 3.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4.信托合同份额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二)信托单位份额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份额时,本信托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委托人姓名)认购XX信托”。 (四)信托合同的签署 1.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叁份(追加申购时适用)。 3.委托人提交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但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变更的除外。 4.受托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份额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100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额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七)信托单位份额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并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2.信托认购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及其认购资金、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由受托人盖章的信托认购确认书确定。 (八)信托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信托认购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 (九)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信托合同份额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本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前,预约人数超过该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十)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获悉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认购资金本金及同期存款利息(如有)。 (十一)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结束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交付的款项,及该部分款项在募集期期间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 第十条 信托单位份额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委托人在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受此限制。 2.委托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份额,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二)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份额。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三)信托单位份额赎回手续 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以受托人实际签收视为送达。 (四)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审核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并且审核无误后赎回 (五)信托单位份额的赎回费用 委托人赎回已超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份额或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份额,其赎回费用为零。 (六)赎回资金的支付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用。 (七)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减去认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委托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净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应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八)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十一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一)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 (四)信托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人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财产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沪深A股股票、货币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资产。 如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开展此项业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 2.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独立管理运作,由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审核,若无异议,则进行下单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损害委托人或受托人利益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3.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投资顾问,持有股票的表决权由表决权人自行行使,受托人届时根据表决权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见附件三)进行表决,若表决权人未对持有股票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表决指令,则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 (四)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业务实际调整投资限制】 1.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或持有正回购。 2.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禁止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6.禁止投资于S、ST、*ST、SST、S*ST股票。 7.禁止将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8.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9.本信托计划持有的目标股票(XXXX(股票简称)(XXXX(股票代码)))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总值的100%,目标股票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同意可以更换。 10.目标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完成的大宗交易价格,买入价格不得高于T-1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格的9.7折,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11.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经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本信托计划可以调整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但调整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本信托计划的目标股票指我国A 股上市公司XXXX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简称:【XXXX】,股票代码:【XXXX】)。 (五)信托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六)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3.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4.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七)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单位净值的调整 信托计划终止时,在支付完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及费用(不含信托管理费II)并对全体受益人完成最后一次分红派息后,定义N=信托计划终止时除权后的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初始总份额-已赎回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信托管理费II-追加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本款所指信托计划终止时除权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均为完成最后一次分红派息后计算的信托财产净值。 1、当N<0时 (1)当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时, 委托人A最终的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A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委托人B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B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0; 则调整后的信托单位总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 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时的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调整后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2)当(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追加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委托人A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A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委托人B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Max{(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B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0}; 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信托计划终止时除权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信托管理费II)÷100元; 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元。 (3)(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追加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时, 委托人A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A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委托人B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Max{(信托计划终止时除权后的信托财产净值-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追加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信托管理费II)÷100元+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B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0}; 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00元; 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元。 2、当N≥0时, (1)当0≤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时≤(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委托人B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1+2.3%×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追加资金权利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信托管理费II)时 委托人A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A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委托人B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B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N)÷100元+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B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00元; 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元。 (2)除权后信托财产净值时≥(委托人A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委托人B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1+2.3%×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追加资金权利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信托管理费II)时 委托人A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A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N×5%)÷100元+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A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委托人B最终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委托人B持有的初始信托单位份额×100元+N×95%)÷100元+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委托人B的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折算份额=追加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100元; 份额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00元。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客户终端管理费、网关及维护费、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因管理信托财产、办理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差旅费、证券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管理费。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①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②保管费计算方法:信托资金保管费以初始信托资金规模为基础,按照X%/年收取保管费,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的保管费=初始信托资金规模×X%÷360 每自然半年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自然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其中: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不含6个月当日)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保管人保管费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③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在每自然半年最后一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如有)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费。 ②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X元的律师费。 ③律师费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受托管理本信托计划,有权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I以信托计划成立规模为基础,按X%/年收取信托管理费。按季计提,到期一次性支付。计算方法为: 每日计提信托管理费I=信托计划成立规模×X%÷360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I为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I之和。 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不含6个月当日)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I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I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每日计提信托管理费II=信托计划成立规模×X%÷360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应支付的信托管理费II为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管理费II之和。 其中,信托管理费II需在委托人A类信托利益分配后以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若本计划运作不满6个月(不含6个月当日)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II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加30天;本信托计划运作满6个月(含6个月当日)不满12个月即发生终止情形的,信托管理费II的计算天数为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 支付方式:信托管理费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根据相关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相应帐户。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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