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线路改建PPP项目公司股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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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道某段改建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乙方: 社会资本方二一六年四月 改建工程PPP项目股东协议目 录第1条合资双方2第2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3第3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3第4条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5第5条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5第6条出资时间和期限6第7条项目公司的筹建6第8条项目公司宗旨6第9条项目公司建设内容、服务内容6第10条股权的转让8第11条股权的担保和权益限制8第12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第13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第14条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11第15条乙方的费用承担11第16条股东会的权利12第17条股东会的召开13第18条股东会的决议14第19条董事会的组成1
2、6第20条董事会的权利17第21条董事长18第22条董事会的议事19第23条监事会的组成20第24条监事会的权利20第25条监事会的议事21第26条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22第27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22第28条项目公司的劳动管理25第29条项目公司工会25第30条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27第31条内部审计29第32条项目公司的终止30第33条项目公司的清算30第34条不可抗力33第35条违约责任33第36条争议的解决方式35第37条适用法律36第38条其它事项36第39条合同附件38II前 言为有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缓解H县财政当前压力、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率、提高公共供给及服
3、务水平,H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科学论证和慎重研究,决定引入社会资本,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加快推进项目投资、建设步伐。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经过竞争性磋商程序确认 (中选的社会资本)为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人,与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为完善项目公司内部治理,保证项目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
4、律法规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社会投资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共同投资组建 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特订立本协议。第一章 合资双方第1条 合资双方1.1 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广东省揭阳市H县注册,注册资本金( )万元,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1.2 乙方: 公司,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 注册,注册资本金 万元,持有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5、 联系电话:第二章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第2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2.1 甲方保证已获得H县人民政府批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本协议并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2 甲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2.3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2.4 甲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2.5 甲方保证及时提供项目公司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
6、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第3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3.1 乙方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协议从事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3.2 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3.3 乙方保证具备充分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支持项目公司对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PPP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3.4 乙方保证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等文件或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3.5 乙方保
7、证及时提供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及时签署有关登记注册所需文件或资料。第三章 项目公司第4条 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4.1 各出资方一致同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履行股东的义务,承担出资者的责任。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双方同意在广东省揭阳市H县共同出资组建为投资、建设和运营国道238线(原省道236线)普宁交界至惠城段改建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4.2 项目公司基本情况(以工商局注册为准)(1) 项目公司名称:(2) 项目公司法定地址:(3) 登记机关:(4) 注册资金:人民币 万元(5) 经营期限: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起。(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制。以上事项未经合资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
8、得变更。4.3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按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分担风险,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5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5.1 暂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投资计划比例按时足额出资到位。5.2 甲方H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暂定),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35%。5.3 乙方 ,以现金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 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65%。第6条 出资时间和期限出资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现金出资汇入项目公司的账户内。根据建设资金需求,可以分期出资到位。如因项目建设增加投资,其
9、出资方式、时间和期限另行商议。第7条 项目公司的筹建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双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筹备组,负责项目公司的筹建,乙方先行垫付项目公司筹办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再行报销。项目公司不能成立时,各股东按照认缴股份比例承担筹办费用。第8条 项目公司宗旨项目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省、市、县PPP相关政策和H县人民政府对该项目的建设、服务要求,依靠双方在资源、资金、技术、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采纳良好行业惯例,以达到并保持领先的运营维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使股东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第9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设内容9.1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市政基础设施
10、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道路施工;项目管理等。(最终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9.2 项目公司的建设内容: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监控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道路附属工程等。9.3 项目资产权归属除非本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日至本项目经营期满之日止享有本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期到期后,乙方按PPP合同之约定将本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第四章 股权的转让和担保 第10条 股权的转让10.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经营期内,原则上出资各方均不得随意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10.2 经另一方同意并取得H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方将其股权全部
11、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另一方如明确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即为同意上述转让。第11条 股权的担保和权益限制11.1 未经项目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用作担保。11.2 无论基于任何原因,如出资人中的任何一方涉及诉讼,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被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司法查封、冻结,涉及诉讼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它方,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其拟采取的解决措施,并随附相关全部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涉及诉讼的一方应不加任何延误地以项目公司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置换被采取限制性措施的项目公司股权,或采取其他方式,消除前述及于项目公司股权的限制性措施,
12、确保项目公司股权不会被强制处置。第五章 出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2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H县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2.1 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12.2 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12.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承担如下义务:12.4 按本协议约定出资;12.5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12.6 协调项目公司与H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12.7 协助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12.8 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第13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项目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3.1 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受
13、让的权利;13.2 参与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决策的权利;13.3 享有项目公司全部的收益的权利;13.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承担如下义务:13.5 按本协议约定出资;13.6 向政府方提交静态总投资1.5%的见索及付的银行履约函;13.7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政府付费;13.8 协调项目公司与H县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商;13.9 协助办理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所需要的有关手续;13.10 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第14条 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机制14.1 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所得利润由乙方享有,项目公司的债务、其他亏损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股东会第15条 股东会的权利15.1 项
14、目公司股东会由出资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行使职权。15.2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修订项目公司章程;(二) 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三) 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 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十) 对项目公司的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 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项
15、目公司经营权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的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作出决议;(十三) 对项目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16条 股东会的召开16.1 股东会会议应由持有股权总数100%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经两次书面通知,股东依然拒绝参加股东会的除外)。16.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式之一的,项目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半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的股东请求时;(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以书面提议召开股东会时;(
16、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16.3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主持。16.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股权(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6.5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17条 股东会的决议17.1 股东(包括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权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赞成或反对两种方式。17.2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方或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由非关联方股东进行表决,超过非关联方股东股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赞成时通过。17.3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
17、当由持有全部股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全体股东通过。17.4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项目公司年度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项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4)董事和监事的报酬;(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17.5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变更公司形式;(3)项目公司章程的修改;(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议;(6)对决定项目公司的投资及以项目公司经营权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的事项作出决
18、议;(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作出决议。17.6甲方对于项目公司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八章 董事会第18条 董事会的组成 18.1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二名,乙方委派三名。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合资双方委派或更换董事时,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18.2 董事为自然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得担任项目公司的董事。18.3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项目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
19、利益相冲突,应当以项目公司和出资人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除PPP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和本项目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项目公司业务有关或者从事损害项目公司利益的活动;(4)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项目公司的财产;(5)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项目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6)不得以项目公司资产为本人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7)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项目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第19条 董事会的权利19.1 董事会是项目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项目公司的重大事宜。19.2 董事会享有下列权利:(1)
20、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制订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 制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 制订项目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9) 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0)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 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20条 董事长2
21、0.1 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董事长不能行使其职责,应书面授权副董事长代理。20.2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召开董事会;(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董事审核、处理公司的重大事宜或例外事宜,并向董事会报告;(3)董事会闭会期间,对项目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4)代表董事会对外交涉一切事务,签署项目公司的出资证明、债券凭证事宜和其他文件,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诉讼;(5)在董事会的决议或授权下,对外签订金额较大、责任较重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合作合同等;(6)代表董事会协调监事会、公司党群、工会等组织的关系;(7)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22、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21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21.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或董事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经两次书面通知,董事依然拒绝参加的除外),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个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21.2 董事会对第20.2(4)(5)(6)(7)(9)(10)款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1.3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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