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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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银行 监字第 号 甲方(抵押权人/质权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债务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丁方(监管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为保障甲方与 (债务人)签署的 行 字 第 号《 》(下称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的担保方式 1、丙方(出质人)以动产质押或仓单质押的方式为甲方(质权人)给予乙方(债务人)的授信提供债务担保。 2、丁方签发的《质押物清单》(附件1-2)构成甲方与乙方、丁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物清单,《质押物清单》中列明的质押物为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物。丁方根据质押物的实际情况签发的《质押物清单》与质押担保合同中关于质押标的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丁方实际监管的货物为准,并构成对质押担保合同中相关内容的修改。 第二条 质押物 1、丙方自愿将其所有物移交甲方占有,作为乙方偿还及履行已经或随时可能到期的所有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佣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等)的债务担保。质押期间,丙方对质押物不得进行置换、变更、变卖等。 2、丙方保证质押物为丙方合法所有的财产。丙方应当提供甲方要求的足以证明质押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质押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和丁方损失的,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因质押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丙方保证所提供质押物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押物存在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丙方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4、丙方保证所提供质押物在甲方抵质押期间未设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抵押权/质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 5、丙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对质押物的入库、出库等所有变动除得到甲方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丁方的同意,向丁方提供其要求的相关单据,满足丁方监管所需要的条件,服从丁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模式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模式为: □ 静态监管。丁方监管的质押物不可置换,但可以提取。若乙方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款项,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是乙方提货的唯一有效凭证。丁方同意由丁方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质押物的提取手续,无《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丁方不得为乙方办理质押物的提货。 □ 动态定额控货监管。丁方监管的监管物可以提取和置换。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乙方提换货的唯一有效凭证。乙方同意由丁方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监管物的提换手续,无《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丁方不得为乙方办理监管物的提换手续。 □ 动态核定库存监管。丁方监管的质押物可以提取和置换。处于丁方监管的质押物超出甲方向丁方发出的《质押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1)或最新的《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附件5)中要求的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的,超出部分的质押物,乙方可以自行向丁方办理提货手续,不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提取或置换《质押物监管通知书》或最新的《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规定最低数量或价值范围内的质押物的,必须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否则,丁方不得办理。 □ 仓单质押监管。仓单有效期内,仓单项下的货物不可提取或置换。 第四条 对质押物的监管责任 1、甲方接受丙方提供的质押物担保时,甲方签发《质押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给丁方。自《质押物监管通知书》到达丁方并经丁方确认之日起,由丁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2、乙方清偿完毕在甲方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后,甲方以《解除监管通知书》(附件2)的形式通知丁方,丁方自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书》之日起,其监管责任终止。 3、本协议项下的监管场地为 。丁方变更监管场地,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丁方谨此保证,其对监管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权对货物进行独立的、排他的监管。若由于监管场地在权属或场地状况存在法律上或其他方面的瑕疵,影响丁方监管责任履行的,则丁方承担寻找新场地确保监管行为履行的义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监管场地瑕疵给甲方权利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乙方或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如为直接原件送达方式,须在原件签发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采用特快专递寄出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采用收件人上门收取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发件人和收件人另行约定。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收件人签收特快专递视为原件送达。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本协议第五条中指定的传真号码,发件人传真机列印传真送达回执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应核对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5、监管期间,丁方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管义务: (1)明确监管人员及相应的轮岗安排,并进行相应的项目流程等方面培训,准备与监管项目对应的监管标牌、标签、单据、凭证、台帐等日常监管资料。 (2)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甲方指定时间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按甲方要求接收货物,乙方、丙方应当积极配合。丁方未接到货物应即时通知甲方。 (3)按照《质押物监管通知书》审核质押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确认)外观、质量,并依照审核结果签发《质押物清单》。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妥善、谨慎保管质押物,在质押物出现变质或损毁及乙方、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质押物进行提取、置换、处置和除本协议外的任何其他方对质押物主张权利等明显不利于甲方权益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接受甲方对质押物的勘验、检查、查询,出具《质押物清单》(附件1-2)。 (6)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在动态核定库存监管模式下,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剩余质押物的数量或价值符合甲方最新的《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所规定的质押物最低数量或价值要求。 (7)丁方应当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帐登记记录,每个工作日将前一工作日监管的质押物的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据传送给甲方(甲方和丁方发送及接收数据的邮箱以本条第6款约定为准),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8)丁方对乙方质押物确认监管后,只要实践可行,应在相关的质押物粘贴标签,明确抵押/质押事宜。标签中作为抵押权人/质权人的甲方以中文缩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标识。 (9)监管期间外,质押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10)依照本协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6、《质押物清单》也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送。在动产质押情况下,电子数据形式的《质押物清单》为本协议及质押担保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质押物清单》在到达甲方电子数据接收系统时构成对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的修改。 丁方发送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甲方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第五条 指定工作人员及印鉴式样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的各方指定工作人员及各方签发本协议所列附件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时应使用的印鉴以本条约定为准,未使用以下预留印鉴的视为无效,质押物监管期间任何一方如需变更联系人和印鉴,必须事先以《印鉴变更通知书》(附件8)通知其他三方。 1、甲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印鉴式样为: 2、乙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印鉴式样为: 3、丙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丙方印鉴式样为: 4、丁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丁方印鉴式样为: 第六条 质押物的提取和置换 (一)静态监管模式 乙方或者丙方申请提取被监管货物的,应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附件3),并落实相应的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还款手续。甲方审核乙方或者丙方的申请后,同意乙方或者丙方提取质押物的,出具《提货通知书》给丁方。丁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并立即签发回执给予甲方。丁方凭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可允许乙方或者丙方办理《提货通知书》上列明的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二)动态定额控货监管模式 乙方或者丙方申请提取或置换被监管货物的,应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并落实相应的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还款手续。甲方审核乙方或者丙方的申请后,同意乙方或者丙方提取或置换监管物的,出具《提货通知书》给丁方。丁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并立即签发回执给予甲方。丁方凭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可允许乙方或者丙方办理《提货通知书》上列明的监管物的提货手续。 (三)动态核定库存监管模式 1、质押物的价值超出甲方向丁方发出的《质押物监管通知书》或《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的,超出部分的质押物,乙方或者丙方可以自行向丁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不需另行征得甲方的同意,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2、乙方或者丙方提取或置换《质押物监管通知书》或《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范围内的质押物的,乙方或者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并落实相应的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或提前还款手续。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出具《提货通知书》给丁方。丁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并立即签发回执给予甲方。丁方凭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可允许乙方或者丙方办理《提货通知书》上列明的质押物的提货手续。丁方应继续对剩余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监管。 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是乙方或者丙方在上述两种模式下提取或置换质押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根据上述第1项乙方或者丙方可自行向丁方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的情形除外)。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丁方不得给乙方或者丙方办理上述质押物的提货或换货手续。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丁方给予乙方或者丙方提取或置换上述质押物的,丁方未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及时向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并签发回执的,或丁方未按照《提货通知书》的规定给乙方或者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的,丁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自丁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质押物监管通知书》(附件1)开始,直至甲方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2)时终止。 (五)解除监管 乙方或者丙方申请解除全部质押物监管的,应向甲方清偿授信或补足保证金或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甲方向丁方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丁方收到《解除监管通知书》后应及时向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电话核实并签发回执,并凭甲方签发的《解除监管通知书》允许乙方或者丙方提货出库。自收到《解除监管通知书》之日起,丁方的监管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质押物数量、价值的确定 1、甲方可以《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通知丁方变更《质押物监管通知书》中规定的质押物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如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有变化,变更后的质押物最低数量或最低价值以甲方最新送达给丁方的《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为准。 2、本协议所指的质押物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质押物价值=质押物价格×质押物数量 3、质押物价格以甲方不时签发的最新《质押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为准。如果甲方出具给丁方的《质押物监管通知书》中规定的是质押物最低价值,则无需在首次出具《质押物监管通知书》的同时出具《质押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丁方应根据甲方最新出具的《质押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来计算、确定质押物价值,以保证其监管的货物满足甲方关于质押物最低价值的要求。 4、质押物价格由甲方根据市场价格评估认定,而不以乙方和丙方同意为必要。 第八条 跌价补偿义务 当质押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甲方发出的最新《质押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中列明的质押物价格相比较后,价值低于 %时,不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物;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债务人在整个授信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已使用的授信,并同时向担保人进行追索。 以上货物的市场价格由甲方自行认定,而不以乙方同意为必要。 第十条 保险条款 1、 (丙方)应在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对质押物持续购买足额保险,投保的金额、险种和其他主要条款应需经甲方认可,保险期限应直至担保解除。 2、办理保险时需在保险单上注明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代为接收质押物的保险赔偿金,从中优先受偿担保债权。如担保前已办理质押物保险的,需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保险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如原投保额、投保险种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予以补办)。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一切费用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由乙方直接支付给丁方。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7)。若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丁方监管费用时,该监管费用由丙方无条件全额支付给丁方。 (2)由乙方承担,但具体通过甲方支付给丁方。无论乙方是否将相关资金划付给甲方,甲方均有义务依约划付相关费用给丁方。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件7)。 2、由四方共同签发的《费用约定书》(附件7)视为甲、乙、丙、丁四方对质押监管期间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3、乙方如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丁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丙三方,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丁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丙方,甲方有义务督促乙方交清所欠相关费用。若乙方未支付相应费用,则由丙方代为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丁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丙三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丁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短少的; (2)丁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丁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丁方未尽到监管责任或者在出现意外事件时未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丁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蚀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3)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构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存放场地即设备设施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由出质人负责。安全系指存储区、厂房、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由于存放场地即设备设施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3、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蚀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因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存放场地即设备设施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由出质人负责。安全系指存储区、厂房、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措施。由于存放场地即设备设施的合法性、安全性、适用性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丁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分别是在其设立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从事其营业执照范围内的业务。 2、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分别拥有合法的权力、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构成对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可以根据协议条款对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执行。 3、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且若未取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包括其应作为而不作为,或其不应作为而作为)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 5、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谨此确认,其已经认真审阅、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 其他 1、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守约方对违约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守约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守约方依本协议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守约方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守约方放弃对违约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修改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附件1-2:质押物清单 附件2:解除监管通知书 附件3:提货申请书 附件4:提货通知书 附件5: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 附件6:质押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附件7:费用约定书 附件8: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附件9: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附件10:印鉴变更通知书 第十八条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丁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于 18 附件1: 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一、 根据 银行 监字第 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现通知贵公司应□在1 年 月 日 时前往 (接货地点)接收质押物,并按下列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选择项内打“√”): □ 实行静态监管,质押物为 (抵押人/出质人)存放在贵公司/ (仓库)的 (质押物名称)。 □ 实行动态核定库存监管,质押物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1 (抵押人/出质人)存放在贵公司/ (仓库)的全部 (质押物名称)。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不论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质押物(选择项内打“√”): □ 质押物数量不得少于 ; □ 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 。 二、鉴于 公司提供下列质押物作为我行授信的担保物,请贵公司核实下列质押物是否处于贵公司的监管之下,如确认无误,请贵公司签发《质押物清单》,并严格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质押物具体明细如下: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抵押权人/质权人: (预留印鉴) 抵押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2: 质押物清单 致: (抵押权/质权人) 我公司已收到编号为 的《质押物监管通知书》,将按下列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选择项内打“√”): □ 实行静态监管,质押物为 (抵押人/出质人)存放在我公司/ (仓库)的 (质押物名称)。 □ 实行动态核定库存监管,质押物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抵押人/出质人)存放在我公司/ (仓库)的全部 (质押物名称)。 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不论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提货、换货,质押物(选择项内打“√”): □ 质押物数量不得少于 ; □ 质押物价值不得低于 。 现确认下列货物已处于我公司的监管之下,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 银行 监字第 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具体明细如下: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监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2: 解除监管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银行 监字第 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现通知贵方终止该协议,贵方的监管职责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 抵押权人/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解除监管回执 (抵押权/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解除监管回执》已经收悉。 监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_____日 附件3: 提货申请书 编号: 致: (抵押权/质权人): 根据 银行 监字第 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在选择项内打“√”): □ 本公司已将共计 万元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上,本公司愿以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为 宜商行 流借字 第 号 (授信业务合同名称)项下债务的担保。 □ 本公司已归还编号为 行流借字 第 号 (授信业务合同名称)项下授信 万元。 □ 本公司以本公司持有的号码为: ,出票人为 ,金额为 ,收款人为 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贵行,作为编号为 行流借字 第 号 (授信业务合同名称)项下债务的担保。 □ 本公司提供下列货物作为编号为 行流借字 第 号 (授信业务合同名称)项下债务的 (抵押/质押)担保。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 在落实上述担保或还款措施的前提下,本公司向贵行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换货手续: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金额 相关凭证号 备注 此次提货的货物价值为 万元。 抵押人/出质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4: 提货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 银行 监字第 号《动产抵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经审查,本行同意 前往贵公司办理下列质押物的提货手续,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为盼!有关提货费用由该提货人支付。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金额 仓(提)单号/进出库凭证号 备注 抵押权人/质权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提货通知书回执 (抵押权/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编号为 《提货通知书》已经收悉,本公司已办理相应质押物的提货、换货手续。 监管人: (预留印鉴) 年 月 日 附件5: 质押物最低要求通知书 编号: 致: (监管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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