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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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使该项业务有序、健康发展,并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证券化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如基金业协会)负责审批或备案,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统称“专项计划”)作为通道,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
2、适用公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的情况,公司作为非公司管理的专项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或主承销商参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遵循公司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资产证券化尽职调查相关制度、业务流程,使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 公司依据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要求管理专项计划。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公司固有资产和公司受托管理的其他资产。公司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并使不同专项计划相互独立。第六条 公司按照证券化管理规定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 总裁办公会
3、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决策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领域内的重大事项,对总裁办公会负责。第八条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履行公司对该项业务的组织和管理职能,落实资管业务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各项决议,督促金融市场部开展业务。第九条 金融市场部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执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起草业务制度;(二) 负责制定业务操作流程;(三)负责立项管理;(四)负责项目材料的质控与内核;(五)负责督导项目组履行项目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及后续管理职责。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工作,包括项目开发、执行、发行及后续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4、 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监管要求协助项目组披露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财务核算。第十三条 运营中心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账户开立、托管人定期对账、资金划拨、产品估值、清算业务。第十四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运营管理流程的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控和过程监控。第十五条 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稽核,监督内部控制制度在该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提供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系统技术支持、技术维护、应急处理。第三章 项目开发及立项第十七条 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开发及执行。项目组应结合证券化管理规定的
5、有关要求及市场状况,选择具备可行性的项目进行开发。第十八条 项目组经过前期开发工作对项目可行性有比较清楚的判断,计划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或者其他明确业务合作关系的协议并安排项目组正式进场工作之前,应向金融市场部立项小组提交立项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立项。第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立项小组在收到项目组立项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能否立项出具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组。立项意见分为无条件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情形。(一)无条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可以开始项目执行工作及签署有关协议。(二)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如决议未要求重新召开立项会议,则项目组向立项小组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后,可
6、开始项目执行工作并签署有关协议;如决议要求重新召开立项会议,则项目组在相关条件具备后再次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立项小组将再次组织立项会议并出具新的立项决议。(三)不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放弃项目。第二十条 立项会议将从项目合规性、方案合理性、产品销售可行性等多方面讨论,以明确是否予以立项。(一)项目合规性主要论证原始权益人和基础资产是否符合证券化管理规定及公司关于基础资产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原始权益人,必须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并能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另外,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7、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预期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2、内部控制制度健全;3、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4、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作为基础资产,应该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该等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
8、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二)证券化方案合理性主要从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资产支持证券利益分配与基础资产现金流匹配性、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等多方面论证。(三)产品销售可行性主要从项目信用资质、融资利率、
9、产品期限等多方面论证。第四章 项目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立项后,项目组可启动执行工作,包括开展尽职调查、制作发行备案及信息披露材料。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公司制订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编制尽职调查底稿。(一)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应对业务参与人(包括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进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1、 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2、 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10、下内容:(1)基本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3、 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2)与
11、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4、 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托管人资信水平;(2)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3)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5、 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12、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3)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6、 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20%的,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对于重要债务人,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7、 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管理或者资产
13、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资信水平;业务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二)项目组应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1、 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2、 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3、 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
14、下内容: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基础资产(包括附属权益)转让需履行的批准、登记、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质量状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三)项目组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并对资产证券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注明
15、报告日期。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根据信息披露指引及监管部门就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及发行的有关要求准备发行备案材料和必要的信息披露材料。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或担保人的财务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基础资产现金流规模不符合预期、增信措施调整、融资成本区间变化等),项目组应及时书面通知金融市场部,金融市场部通过研究讨论决定对项目采取方案调整、暂缓或终止的处理。第五章 项目质控与内核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制作好全套发行备案材料和信息披露材料后,应向金融市场部质量控制小组提交质量控制审查申请。质量控制小组结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核。质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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